黄鳝恩诺沙星超标!台州一水产品商行被罚4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2023年第18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内容显示,台州市黄岩阿顺水产品商行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超标,抽样不合格,受到警告并被罚款4000元。

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3331000316430265;产品名称:黄鳝;购入日期:2023年1月4日;规格型号:散装;保质期:无;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台州市黄岩阿顺水产品商行;标识生产企业:无。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4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该经营户在2023年1月4日购入黄鳝18斤,已全部售完。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当事人采购黄鳝,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二、当事人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算)实测值为1.33×103μg/kg,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算)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构成《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小食杂店,经营规模小,且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较轻,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二)处以罚款4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418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当事人称未添加包含恩诺沙星在内的任何物质,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不明。为保障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索证索票,以做到每批次产品可以溯源。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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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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