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3〕293号,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正式启动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申报重点企业

参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等10部门公告2012年第3号)中重点企业的申报类别和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进行申报。母公司和子公司业务类型相同且均符合申报条件的,请选择一家主体进行申报。

(二)申报重点项目

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承载中华文化精髓、体现中国风格、反映时代风貌的数字文化出口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出口项目。

二、申报流程

(一)系统填报

请申报单位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http://whmy.mofcom.gov.cn,以下简称系统),参照《文化贸易操作指引》(附件2),按要求和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

(二)打印申请表

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应打印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报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递交材料

申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单位应根据业务主管或业务指导关系向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递交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中央文化企业应分别报送至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主管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核并盖章后,由申报单位递交北京市商务局。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北京市商务局递交申报材料。

具体所需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原始单证复印件(应包括与申报业务相关的合同、银行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票据复印件);

4、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请承诺书》(附件3)。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提交申请承诺书。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当年审核结果将定为不合格。

(二)请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在2023年5月1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及纸质材料报送工作。纸质材料集中报送时间:2023年5月8日-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4:30。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北京市商务局 徐子涵

联系方式:55579748、18811059356

办公邮箱:xuzihan@sw.beijing.gov.cn

报送地址:市商务局方庄办公区三层东区313(丰台区芳星园三区1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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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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