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性自由的法律红线:14岁女孩多次参与聚众淫乱,判了


中国经济进入新世纪以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20年的高速腾飞,国门的开放程度也越来越高,对于外来思想的包容性也越来越强。在这其中,西方的性自由迅速传入国内,在年轻人的思潮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一席,社会的性开放和性包容程度越来越高,对于中国传统的朴素性观念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并向着低龄化方向发展。然而,性自由真的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你真的可以完全支配自己的身体?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任何事情在去做的时候,都有一个大的前提,那就是:法律!

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14岁的女孩过于追求感官刺激,同多名男子多次参与聚众淫乱的案例,也是为所有网友提一个醒,孩子的教育一定要重视,眼花缭乱下的网络信息,是没有经过过滤的,孩子是没有辨别能力的,需要家庭、社会和学校的共同关注。

(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案号饶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徐某,男,1989年出生,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

翟某,男,1987年出生,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

80年代末出生的徐某,家庭环境并不好,父母一直对其传导的理念就是,穷人的孩子没有其他的出路,只能认真的读书。然而,也许是自身资质的原因,也许是确实读书不认真的原因,总之在初中毕业之后,徐某并没有考上高中,只能去了一所中等专业学校,想着毕业之后能够分配一个还不错的工作。然而,事与愿违,中专毕业后的工作安排就是到厂里面的流水线,这让徐某大为恼火,干脆不接受学校的安排,自己跑出去寻找机会。

要说徐某,确实有一股子拼搏的精神,几年的摸爬滚打下来,吃了很多的苦,受了很多的累,但总算是积累下了一点家业,在县城里面买了房买了车,并且经营着一家游泳馆,算是一个生活十分滋润的小老板。这样的生活让徐某十分的受用,几年前也是新婚燕尔,一时感觉春风得意。然而,几年下来,生活的平淡就冲淡了所有的理想,徐某开始有点不知道做什么好,总想着平静的生活中能有点有激情的事情发生。

为此,徐某经常邀请自己的朋友翟某一起喝酒聊天,包括自己在游泳馆里面也认识了一帮年轻的、年老的、中年的一帮好友,也是挺有意思的生活。然而,终于在2019年春节刚过后的几天开始,徐某的生活慢慢的就发生了一些变化。如果不是后来的事情,也许徐某真的就这样一直下去,做着自己的小老板,守着自己闯下的这一份并不算特别大的基业。

玲玲,时年14周岁,因为在学校里面学习不好,而且结交社会青年,抽烟喝酒阳阳都行,唯独学习实在差劲,家长学校都管不了她,无奈之下,只要不烦什么大错,也就随她去了。很快,初中没读完,玲玲就再也不想读书了,到社会上开始潇洒。因为县里面也没有什么其他的游泳馆,而玲玲又特别的喜欢游泳,一来二去之下,就与老板徐某混的非常的熟。但是,到游泳馆游泳是需要钱的,玲玲也没有什么工作,对于玲玲来说,这就不是什么大问题,对性持开放态度的玲玲,很容易的就与徐某达成了协议,免费在这边玩,自己只要在徐某需要的时候,满足一下就好。

2019年大年初六,春节刚过,憋了好多天的徐某,想着玩一点不一样的东西。前段时间自己看到了多人一起的视频,感觉肯定带劲,于是打电话征求玲玲的意见。玲玲听完也觉得很新奇,毫不犹豫的便同意了。于是,徐某喊上王某(时年14周岁)一起来到自己经营的游泳馆内,带着玲玲一起,三人发生了关系。

第一次的活动,让徐某觉得是一种特别的体验,玲玲也是这种感觉。于是很快,2019年的3月份的某一天,徐某再度打电话给玲玲,说又想来一次多人活动了,这次再增加一个人试试看,玲玲也是毫不犹豫的同意。于是徐某预定了饶阳县的某某宾馆,喊上了翟某、王某,带着玲玲一起过来,在房间内4人一起发生了关系。

一些东西,就如同韭菜一样,割了,就会不停的生长,现在的情况就是。

2019年夏天的某一天,徐某带着一帮朋友在KTV内唱歌喝酒,玩的非常的开心。兴致来了的时候,为了向大家炫耀,或者说寻找不一样的感觉,徐某让玲玲当着王某等其他朋友的面为自己咬了起来。

2019年六七月份的某一天,徐某、翟某、王某和玲玲再次相约在饶阳县的某个宾馆内,四人发生了关系。

2019年7月份的一个晚上,玲玲游泳完毕之后,刚好碰到徐某和王某过来,于是三人到一个相对隐蔽的地方,玲玲为二人进行了咬的运动。

2019年7月份的一天,徐某带着王某和玲玲外出玩耍,到了县城外的某个废弃砖窑附近的时候,看四下无人,三人在车内发生了关系。

2019年9月份的一天,徐某带着翟某、王某和玲玲外出玩耍,回来时再次经过上次的那个废弃的砖窑,于是徐某将车停在旁边,四人在车里发生了关系。

2019年11月份的某一天,游泳完的徐某,当着王某的面,让玲玲为其做了咬的运动。

每次活动的时候,徐某都会拍摄其中的一些照片和视频,而且在平常和玲玲聊天的时候,也会将视频和照片经常的发给玲玲欣赏。2019年12月初,就在玲玲和徐某微信聊天的时候露骨的照片和视频被无意间路过玲玲身边的母亲看到,于是进行逼问之下,得知了如此惊天霹雳之事,于是立刻强制拉着玲玲前往派出所报案。

2019年12月10日,徐某和翟某被强制传唤到案并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饶阳县检察院批准,对徐某和翟某执行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饶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徐某、翟某多次组织或参加聚众进行的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

二、被告人翟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普法课堂

聚众淫乱罪的法律主观:

司法实践中聚众淫乱罪的认定:

(一)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即知道并希望对社会造成伤害;

(三)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四)客观上,行为人公然鄙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

聚众淫乱罪的法律客观:

《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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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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