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纱纸契”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原标题:澳门“纱纸契”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纱纸契”是澳门特有的涉及土地房屋交易的一种民间契约形式,其实是清代及以前民间土地交易的凭证,一般书写在纱纸上,因纱纸的韧度强,能耐久保存。它涉及澳门历史、政治、文化习俗及法律等多个层面的复杂问题。

“纱纸契”在澳门之源起

“纱纸契”于19世纪甚或之前已经在澳门出现。在葡萄牙殖民地政府占领氹仔和路环之前,这里已有不少的所谓“纱纸契”土地。从历史起源而言,“纱纸契”是清政府1851年被迫割让氹仔、1864年割让路环之前的土地契约,契内清楚列明地点、位置、面积、坐向、时间及买卖双方情况等有关证明。无论是那些清朝官方认可的“红契”(即“官契”)或是在澳门以民间传统习惯所订立的“白契”(即“私契”),都有可能由“红契”或“白契”等名称,转变为“纱纸契”。

澳门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从16世纪中叶以后逐步被葡萄牙人以租居等复杂形式占领。事实上,葡萄牙占领澳门的初期阶段,居住在澳门的葡萄牙人所占的比重不大,亦很难对包括土地房屋权属在内的很多事务进行有效法律管理。直至19世纪末,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中葡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清政府被迫承认澳门由葡萄牙管治,葡萄牙殖民政府才明目张胆地把侵略的土地视为其殖民政府所有,并逐步开展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工作。根据民事登记局的资料,首宗房地产物业登记是在1869年1月。因澳门的华人占95%以上,他们不愿意承认葡萄牙殖民地政府的管治,一切交易登记多在香山县(今广东省中山市)衙门进行。经过多年,有些土地几经转手,在葡萄牙的殖民政府下属机构登记局(今称物业登记局)做物业登记。其所依据的法律即为1929年的《物业登记法典》,并一直沿用至今。直至1984年,因人口剧增,交易日增,乃由第105/84/M号法令将民事登记局的公证部门分离,成为立契暨公证署。至1987年,再由第16/87/M号法令改组成为出生登记局、婚姻及死亡登记局、物业登记局和立契暨公证署,其中物业登记局则专责房地产登记工作,对每一物业赋予一个房地产标示编号。

当然,氹仔和路环被葡萄牙侵占后,当时有些原居民并没有将所属房地产业权向当时的葡占政府登记,因此有关部门并无相关地权证明文本。殖民政府撤离后,这些并未完成登记手续的土地及其上房屋的业权仍然由原居民代代相传,在民间以“纱纸契”为其拥有业权的证明。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些“纱纸契”的历史遗留问题到现今仍未解决。

葡萄牙据澳期间对“纱纸契”的法律态度

其实,在不同历史阶段,葡萄牙据澳期间对“纱纸契”的法律态度是不一样的。20世纪初,澳葡政府为诱使 “纱纸契”持有人登记其业权,会授予“纱纸契”持有人相应土地房屋“所有权”。而在20世纪中叶,因为葡人的统治已稳定下来,所以不再以承认土地房屋的“所有权”来吸引居民登记房地产,这些“纱纸契”代代相传。至1979年4月7日,澳葡政府发出公报,表示地图绘制研究委员会(今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将在路氹进行土地测量和核定地权,表明不承认“纱纸契”的合法性,结果引起路氹地区居民的强烈不满。同月26日,有关当局召开记者会,要求“纱纸契”持有人及早确定地权。虽然这是一个可以基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契机,不过仍有不少“纱纸契”持有人没有办理如上手续以取得合法业权,也没有申请“和平占有”。

之后,处于不稳定业权状态下的居民,只好寻求其他方法来让澳葡政府认可自己的业权,其中法律上的“取得时效”就成为解决“纱纸契”问题的一个途径。在司法诉讼中,“纱纸契”持有人在主张权利时,常常会采取以下策略:首先要求的是“土地房屋所有权”;若在判决之前发觉有可能会败诉,往往就会更改请求,退而求其次,请求“土地房屋使用权”。

澳门回归后“纱纸契”的法律地位

澳门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对“纱纸契”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在回归后的澳门的司法实践中,有关“纱纸契”的法律效力问题,被具体解释为:其一,如果在1999年 12月20日前,“纱纸契”未实际以“取得时效”制度向法院取得业权的,则今后不得以时效取得,因为这与基本法第七条的规定相违背。其二,如果在1999年12月20日前,提起诉讼或申请确认其权利的“纱纸契”,如果并未被确认为私有产权,则土地属国家所有。

回归后首例以“取得时效”请求主张成为路环市区一块土地的持有人的上诉案件中,澳门中级法院合议庭根据基本法第七条规定,于2005年3月判决,维持初院合议庭的判决,判原告败诉。

回归后,澳门司法官根据基本法第七条,基本否定了只持有“纱纸契”而没有经过确权的居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澳门还有一部分居民,主要是氹仔和路环两岛的居民,因持有“纱纸契”而拥有部分私有土地,但效力尚待政府确认,民间的“纱纸契”纷争仍然持续。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07年3月,路凼坊众曾要求工务局尽快解决路凼“纱纸契”问题,他们自发的于同年10月收集了共计232份“纱纸契”的资料呈交澳门工务局。

澳门特区政府之所以对承认“纱纸契”仍持谨慎严格态度,有其合理原因。因为,由于年代久远,很多的“纱纸契”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业权的争议,也有可能出现一些假契,有人会从中图利。

余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强国建设,离不开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要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澳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纱纸契”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历史遗留问题。

区锦新(曾经是澳门立法会议员)认为,“纱纸契”在澳门一直是个死结,既令许多“纱纸契”的持有者缺乏安全感,也让这些土地的开发和使用受到妨碍。虽然澳门特区政府在立法和司法中没有明确承认“纸纱契”的法律效力,但实质上却不得不尊重其存在,其态度本身充满矛盾,因为“纱纸契”既是法律司法问题,又是传统历史问题,根本无法回避。区锦新在梳理有关问题后向澳门行政当局提出书面质询,他认为,对官认和非官认的“纱纸契”应等同视之。在基本法土地国有的前提下,以使用权的确认来软处理“纱纸契”这一历史问题。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在历史久远、证据模糊、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基于一定条件承认“纱纸契”中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不失为一种务实的态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柴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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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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