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亲生女儿5年被拘,狡辩称女儿举报是想当网红,重判9年刑罚

亲生父亲强奸女儿多年,女儿忍无可忍报警,没想到这位父亲的做法令人愤怒。

大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件刑事案件,40多岁的黄某竟然强奸自己的亲生女儿,被捕归案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更是语出惊人!

法庭:“如实交待,强奸你女儿多少次了?”

黄某:“一次,其他时候她主动的,她举报我是想在网络上走红,她想当网红。”

其狡辩在所有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最终真相水落石出,其行径真的太恶劣无耻了。

(案件来源: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案件经过:

40岁的黄某性情暴烈动不动就骂人,同时还有家暴的倾向,所以他要是干了些过火的事情,家里人都不太敢违背他的意愿行事,生怕招惹到他惹来一顿打骂,其妻子实在看不过去的时候也只是小心翼翼地进行询问,遇到他的反感与抵触时候也就不敢再去深究,所以其妻子对他的很多所做作为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这个家庭还正常生活下去也就行了。

但她万万没想到自从他们的大女儿12岁开始,黄某却在干着禽兽不如的事情,并且事情有了开头就一发不可收拾,而她的一忍再忍最终也让大女儿在心里埋下了一辈子的阴影,几乎毁了大女儿的人生。

黄某的证词

(一)第一次对女儿实施强奸

黄某与妻子结婚后其本性就开始暴露无遗,黄某除了好赌,喝酒之外,还生活作风不检点,随着结婚时间越长对夫妻生活越来越觉得索然无味后,一有机会还会找机会撩拨他人妻女,私底下那些妇女都知道他的品行,因此都会对他躲得远远的,同时他也忌惮邻里关系,因此一直都没有得逞。

但是没想到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压抑,性心理开始慢慢地发生了扭曲的状态,竟然把黑手伸向了大女儿黄某1。

就在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黄某终于向13周岁的大女儿黄某1伸出了魔爪,他以让女儿帮自己捶背为名把女儿骗到房间,却趁机对黄某1实施奸淫。

事后黄某还恐吓女儿不能把此事告诉其妻子,因为黄某平时在家里就比较霸道,黄某1害怕挨他的打骂,所以被强奸后也一直没有声张。

黄某1

(二)从女儿13岁到17岁,黄某频繁以强迫性手段迫使女儿与其发生性关系

有了第一次之后,黄某1的沉默让黄某变得肆无忌惮,对女儿的奸淫行为一发不可收拾,此后开始每个月都会与黄某1发生性关系,随后变成一个星期就发生一次,黄某1一直怕他打,也怕他骂母亲,所以就一直没有把这把件事情透露出去,这也是因为她从小就被黄某打,都被打怕了,根本就不敢反抗,再加上年纪小,反抗意识并不强烈。

在家里黄某都是独自一个人睡在一个房间里,黄某1平时和母亲、弟弟妹妹她们一起住在另外一间房里,每到大家都睡觉之后,黄某都会私下叫女儿来他的房间里与他发生性关系,要是女儿有不愿意就会招来黄某的痛骂,这也就罢了,黄某甚至会以打骂母亲和弟弟妹妹的方法来胁迫女儿,黄某1不想母亲和弟弟妹妹总是被挨骂,所以依然选择了配合而不敢反抗。

黄某在2013年开始几乎每天都要与女儿发生一次性关系,即使有特殊情况,最多也就隔一天就会与黄某1发生一次性关系。

同时为了满足自己那畸形的性心理,他从来就不会顾及女儿的健康安全问题的。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了2017年,那年黄某1刚刚17岁。

黄某1的证词


(三)阻拦女儿结交男友,产生独自霸占女儿的想法

黄某的肆无忌惮,很大原因也是来源于妻子及亲属的漠视与容忍。

随着年纪的增长,黄某1慢慢意识到了与父亲这种关系是有悖伦理,见不得光,反抗意识越来越强烈,最终把父亲多年强奸自己的事情告之了母亲,黄某妻子当初还不相信,最后得知事实的真相,却因为惧怕黄某的淫威,所以对于这件事情她还不敢跟黄某较真,最终选择了睁一眼闭一只眼。

以下是案发后黄某妻子给警方的证词:

黄某妻子的证词

黄某1多次把这件事情告诉了母亲,母亲也多次小心翼翼地劝说黄某别再干这种事,但是黄某表面上答应,没过两天又开始要女儿与其发生关系,黄某妻子再去劝,如此反复后黄某反而怒了,竟然与妻子吵了起来,还到外面财博,把钱输光就回来打骂妻子儿女,并威胁她们要把钱都输了,让她们没饭吃,黄某的妻子还真不敢再去阻止了。

看把这件事情告诉母亲也没办法,黄某1又告诉了自己的叔叔,大伯,姑姑,最终亲属也找到了黄某妻子,黄某妻子却因认为这家丑不能外扬,要是外人知道了都没脸面活下去了,所以还是选择了隐忍,随后家属建议他们离开黄某单独居住。

但是黄某妻子却考虑到整个家庭的经济开支都要靠黄某的,要是自己带着孩子生活,恐怕是生活不下去的,所以也没有采取亲属们的建议。

于是,女儿黄某1还是要继续被迫在父亲的淫威下度日如年,同时黄某还阻止女儿谈恋爱,产生了想独占女儿的想法,最终黄某1被迫与自己的男朋友分了手。

直到2017年9月,黄某1与父亲黄某发生了最后一次后,最终查出得了炎症,黄某却依然还要与其发生关系,这让黄某1有了强烈的抵触心理。

同年10月23日晚,黄某再度要女儿到其房间,黄某1不乐意,并说自己得了炎症不能再发生关系了,但黄某却不依不饶。

黄某1的证词

黄某1坚决不从,回到了自己的房间睡觉,这下可把黄某给惹怒了,他疯狂地发信息给女儿,质问她是不是因为想前男朋友了才不与他继续,看黄某1不回复就一直纠缠发信息,甚至还直接跑到了黄某1所在的房间里,连黄某妻子一起骂,闹得鸡犬不宁。

这一个晚上黄某1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说服了自己,她觉得再这样下次情况会更为严重,以后估计自己的人生会被父亲给毁了,最终第二天她跑到了派出所报案了。

而一开始在法庭上黄某还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罪行,但在最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开始翻供,说自己前面的供述都是乱说的,甚至做出了污蔑自己女儿的事情来。

他不但说自己与女儿只发生过一次,甚至还说女儿是主动勾引他的,真正发生性关系的那一次还是喝醉酒的状态,他根本不知道和自己发生关系的是女儿,是酒醒知道才知道的。

黄某翻供污蔑女儿

直到最后说的更是让人难以置信,他污蔑女儿之所以举报他强奸,那是因为女儿“想拿这事件来炒作,当网红!”

黄某此等嘴脸,实在枉为人父。

最终黄某因犯强奸罪(幼女),情节恶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我们暂且不谈论黄某的品行问题,回到法律层面,看看应当如何评价,为何最后法院并不采信黄某的翻供呢?

综合上述证据,法院作了以下的评析:

第一、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本案查明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本案事实:本案中,黄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前期,中期,后期,供词都不一样,在中期后更是直接翻供推翻了前面的供词,并对女儿进行污蔑,但是其为何翻供却无法合理地说明,也没有证据坚持其供述事实。

而法院所得到的家属陈述,亲人证言,及黄某与女儿黄某1的手机聊天记录等证据友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

很显然,黄某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很显然是作了假供,所以法庭不采信。

第二,构成强奸罪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确认王某与其女儿黄某1的性行为是否违背了黄某1的主观意愿。

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仅限于在性交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手段,更不能因从表面看妇女在整个过程中无明显的反抗意思表示而判断其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

简单而言,不能表面上看妇女有没有反抗,并据此推定为默示状态下的不违背妇女意志,故对妇女是否同意不能以其有无反抗为标准。

如果妇女无明显的反抗行为或反抗意思表示时,应当考虑行为人是否采用了“其它手段”促使妇女因产生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其是否同意的唯一条件。

从经上所述,结合案综证据可以证实黄某与黄某1的性交行为是违背了黄某1的主观意志:

1.从案发时被害人黄某1的认知能力来看,其作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性权利无承诺能力,即使存在承诺也不能阻却被告人黄某构成强奸罪。这主要是由于幼女存在心智方面的不足,不能正确理解对性权利承诺的内容和意义。

2.从案发时被害人黄某1的反抗能力来看,其经常受到被黄某的打骂,加之案发时其尚属年幼,生理、心理承受能力与成年人不同,对被告人黄某在家庭中动辄打骂家人的做法产生了恐惧心理,担心一旦反抗将导致被告人黄某对其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造成更大的伤害。

故被告人黄某在家庭中蛮横的表现对被害人黄某1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强制作用,导致被害人黄某1在遭遇被告人黄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

3.从被害人黄某1的意思表示来看,其从案发时开始均不同意与黄某发生性关系,黄某原先的供述也证实被害人黄某1以父女不能发生性关系为由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加之被害人黄某1在经过几年之后,生理与心理更加成熟,也更加意识到应当通过报警阻止黄某的强奸行为。

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本案中,黄某在女儿黄某1只有十三周岁时对其实施强奸,属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并且被害人是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人员,是自己亲女儿,并多次以胁迫手段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量刑应当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有悔罪认罪情节,并从对社会影响的程度来综合考量,可酌情量刑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对黄某作出九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都说“虎毒不食子”,像黄某这种人,实在是枉为做人了,这心得有多恶毒,性心理得有多扭曲才能干得出这种有悖伦理道德之事来,从他最后的翻供与污蔑足以看出此人心理得有多病态,品行得有多卑劣。

那么对于黄某这种人,黄某妻子及其亲属因为顾及面子,而对黄某的行为采取逃避的做法,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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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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