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志 每日更新157

第二节现金管理

自1947年起,解放区银行驻淇单位按有关规定,在淇县解放区统一掌握货币发放,开展现金检查,办理结帐。

新中国建立后,为减少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有计划调节货币流通。规定一切党政机关团体和国营事业单位,除留少量近期使用的现金外,其余现金一律存入人民银行。

1950年4月起,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实行机关现金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对全县机关、团体、部队及集体单位加强现金管理。由银行根据其单位的人数性质、业务及零星开支需要,核定库存限额。各单位如使用现金,需编制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银行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现金库存,随时掌握货币投放和回笼执行情况。

1953年,实行《银行现金调拨皙行办法》,各单位现金必须当天存入银行。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社、人民公社。规定20元为结算起点﹔单位之间的往来结算,在起点以下者用现金结算,超过起点者用转帐支票结算。

1972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按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核发《工资管理手册》,凡增减职工须凭“工资转移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增减手续,由银行监督工资基金支付。

1977.年,在企事业单位现金管理保存方面,实行“六不准”,即不准超库存限额、不准用白条顶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伪造用途从银行套取现金、不准携带大量现金到外地采购、不准在帐外保留现金。

第三节金库管理

银行有特设金库,自1947年以来均有专人负责保管货币,并订有严格的保密保管制度。但由于管保人员思想麻痹大意,缺乏警惕性,于1988年4月30日夜2时,县人行金库被盗,公安部门迅速侦破。从此以后,各机关、厂矿、企业、团体等重点经济单位进一步加强了现金管理。

第四节取缔假币

对于假币,县金融和公安部门十分重视,发现假币,立即组织力量侦破。1976年秋,本县高村乡某村有人描绘5元券人民币3张,到鹤壁市鹿楼集购买商品,当场被抓获,经追查在案犯家查出作案工具和假币半成品。对案犯进行了法律制裁。同时境内市场上还发现假10元券和假银元。近几年,假币增多,特别是大额假币。

第五节金银收兑

淇县金融部门,在禁止金银币流通的同时开始收兑金银。于1947年收兑的金银及金银制品多来自民间。五十年代前期,金银持有者取观望态度,收兑量很少,以后不断增加。按国家收兑规定,袁世凯像银元为甲类,每枚可兑人民币12.5万元(旧人民币),孙中山像银元为乙类,每枚可兑人民币11.9万元(旧人民币),其它为丙类,每枚可兑人民币7600元(旧人民币)。从1960年1月1日起,收兑金银改为以克为计算单位。黄金每克收兑人民币3.04 元,配售4元;白银每克收兑0.04元,配售0.0624元;白金每克收兑9.12元,配售13.44元;银元每枚收兑1元;砂矿金每克收兑4.6元。1973年4月1日,调整价格,黄金每克收兑3.04元,白银每克收兑0.1元,白金每克收兑9.12元,银元每枚2.5元。1979年10月13日,再次调价,黄金每克收兑13元,白银每克收兑0.2元,白金每克收兑25`元,银元每枚收兑5元。

金银收兑数额不断变化,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持上升趋势。1963年收兑黄金4450克、白银350克、银元246枚。1965年收兑黄金3450克、白银1846克、银元196枚.1973年收兑黄金6000克、白银2896克、银元734枚。1978年收兑黄金6150克、白银1626克、银元674枚。进入八十年代,金银收兑业务锐减。1984年仅收兑黄金3克、白银75克、银元2枚((上述收兑金、银数字为经办人回忆,未查到原始资料)。

第三章信用贷款

第一节民间信贷

一、高利贷

清至民国年间,淇县民间放贷货币和实物的高利形式有:印字钱、驴打滚、放青苗、天期等。

印子钱:即债主以高利(月息四、五分)放出贷款,并令借款人限期偿还,每次还款,借款人须在借款折子上加盖印戳。借款时,经办人(中人)从借款中预扣贴水(即手续费)。

驴打滚:利息以月计算,月息四分至五分。到期不还,利息加倍,按八分或十分计算。再以利作本,利上加利,越滚越多,故称驴打滚。

放青苗:即春夏间粮食青黄不接时,债主放贷粮食,以最近的收获季节为期。借债人须以青苗作抵押,收获后,以还本付息,借一斗还三斗,或五斗。

天期:即期限百天,到期本利全结清。借债需托人作保或以不动产作抵押,延期者,哪怕只延一天,也必须再加百天利息。

民国年间,淇县有许多庄户人家,因受高利贷的榨取和盘剥,倾家荡产,外出逃难,死于他乡者甚多。

二、一般借贷

民间一般借贷活动,利息较低,多见灾荒年和青黄不接时,其形式:有放帐、打租地、吃粗还细等。

放帐,放者多系地主、富农及股实农户,放给乡亲邻里,一般日息三厘,无人作保,有字据或口头协约。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到期还本付息。

打租地,即借贷人以地亩作抵押,向债主借钱粮,双方立借据,言明利息,中人作保。期限多为3年,年年付息。到期还本,并酬谢中人。否则以地抵债。

吃粗还细,多在灾年青黄不接时,贫民为活命糊口,向富户借粗粮,如大麦、高梁、玉茭、麸皮、米糠等,麦后均以小麦如数偿还。

三、经互组织

民国年间,淇县民间出现经济互助活动,主要有花会、积金会,多限乡亲邻里之间。花会:是以集资互助为目的的组织形式,发起人叫会首。每次聚会,都由会首出资摆酒。一般花会有10人左右,30元为一股(也有20元,10元的)。如10人的花会30元为1股,与会人第一次都要付出30元交会首使用,会首共得300元。以后才归得会人使用。得会人的产生办法是:会首摆酒召集与会人,让与会人都在纸上暗写数额,如有人写29元、25元、20元,而急需用款的人写了18元,这人便是这次的得会人,与会其他人只需拿18元交得会人使用。凡得过会的人,其他未得会者轮完才能第二次得会。以后每次聚会不管新得会人写得数额多少,都得付出30元,而第二个得会人却得不到300元。余款归会首,叫做填会。所以得会越晚,得钱越多。已得会的人填不起会,由会首支垫,然后向填不起的索要并令其用家产抵帐。故会首吸收的与会人都有一定的家产。

积金会:即堆金会,是群众自发的经济组织。自愿入股,股份利息自定,股份最多者为会首。会首可用全部股金去投资经营,以不动产作抵押,限期--年。到期会首备酒宴,邀聚会员“训会”,按股分红,如会首亏本,须以不动产抵偿。

第二节银行信贷

一、工业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期,淇县无国营工业,贷款主要支持个体手工业,数额不大。以后随着手工业合作社的建立,贷款额不断增大。

1953年后,贷款方向是支持国营,兼顾集体。工业贷款种类有定额贷款、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开始贷款数额小,1953年贷给工业(即手工业)仅1万元。1954年贷给工业1.1万元,1955年1.9万元。

1958年——1960年,工业一哄而起,盲目发展,不讲经济效益,滥用资金,贷款数量猛增。1958年贷款余额16.3万元,为1957年的1.14倍。1959年达到84.0万元。1960年达到276.6万元。1961年,开始调整信贷方针,工业贷款连续几年下降。1965年末,贷款余额32.8万元。

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末,工业信贷对象范围狭窄,只限于国营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且信贷资金缺乏科学管理,经济效益不佳,浪费严重。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改革工业信贷制度﹐放宽了贷款对象,并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对经济效益高的工业企业,在贷款利率和规模上给以优惠;反之,加罚利息或停止贷款,因而工业贷款经济效益明显提高。1993年末,工业贷款余额7383.5万元。

二、商业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人民银行开始对国营及合作商业投放少量贷款。1958年后商业贷款放松控制,并增加了粮食贷款,年贷款余额达916.4万元,部分资金有浪费现象,回收率较低。1959年末商业贷款余额达897.7万元,1960年和1961年强调货币回笼,减少投放。

1962年后增加了外贸贷款。商业贷款额1973年上升到1250.0万元,虽然回收率不断提高,但年末贷款余额仍持续上升。1978年和1979年末商业贷款余额分别为1286.8万元、1579.0万元。

进入八十年代,放宽了贷款对象,有证个体商户也可以贷款。商业贷款额猛增,1982年的贷款余额1648万元,1983年猛增到30768万元,比1982年增长86.6%。1993年末商业贷款余额为2246.5万元。

三、农业贷款

1950年——-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贷方针是支持农副业生产,解决贫苦农民生活困难,安定农民情绪,发放的主要对象是模范互助组和贫苦农民家庭。1951年和1952年两年间发放农业贷款30万元。

1953年-1957年,放贷原则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副业为辅;以合作社、互助组为主,个体农民为辅;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缩短贷期,促进资金周转。1956年发生重大水灾后,贷款主要用于生产、救灾和兴修水利工程。贷款主要对象是农业生产合作社。1957年,固定性、长期性和消费性贷款收缩,实行限额,多收多贷,少收少贷,贷款的主要方向是支持粮食生产。是年,农业贷款余额为71.7万元。

1958年——1960年,工业盲目上马,工商信贷猛增,农业贷款金额下降。1959年,农贷金额由1958年85万元下降为66.2万元。贷款方向是“生产自救,节约度荒”,重点是“保人保畜,发展生产”。

1961年,开始调整农贷方针,增加农业贷款,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1962年,农业贷款上升为149.6万元。1963年,发生特大水灾,豁免了应偿还的部分大队农业贷款。1965年,农业贷款金额上升为453.2万元,比1962年增长两倍多。

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末,农贷强调粮食生产,忽视多种经营,强调贷款忽视收款和监督。出现贷非所用和沉淀死滞现象,影响了农贷资金经济效益。

进入八十年代,农贷发放贷款以发展商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商品生产项目。实行贷款合同制,明确经济责任,贷款审批责任人包贷、包收、包效益。放贷对象重点是乡材企业和专业户,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1984年,增加了固定资产贷款,1985年增加了信托贷款。1994年农业贷款为2972.4万元,比 1990年增长1.2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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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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