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治娼理路、措施与成败


娼妓问题是人类的昨天乃至今天最丑恶的性现象之一,也是中国社会躯体内的痼疾与恶瘤,其治理是国人亟待解决而又深感困难和沉重的话题。清王朝是我国历史上的颓势封建王朝,但它却是第一个真正着手全面整治娼妓问题的王朝。其早期对娼妓顽疾的治理,几乎到了“斩决”的程度。尽管晚期因时局变迁,不得不自行解禁,推行“寓禁于征”的政策,但其初衷也是试图以“合法”来限制“非法”,进而逐渐达到禁绝娼妓之效。然而,清王朝两种治理理路之实践,均未能阻止娼妓之风盛行,相反还成为娼妓极为繁盛的朝代。此中缘由值得探索,亦催人思量现代治理娼妓顽疾之路。有感于此,笔者拟对清代娼妓问题进行回顾和研究,总结其治娼理路和举措,探析其成败及原因,以期对我国现阶段娼妓问题的治理有所裨益。


一、清代娼妓概况

清初,统治者基于明末纵欲风气盛行,以致娼妓繁盛,在江南还出现了“妓家各分门户,争艳献媚,斗胜夸奇”[1](p3640)的景象,为维护社会风化及社会秩序,厉行查禁娼妓,一度遏制了娼妓顽疾继续蔓延和泛滥之势。

然而,清王朝的查禁只是结束了官妓的风流使命,私妓则乘隙而起。史载“由顺治历康熙,虽用国家明令法律,消灭了历代相沿的官妓制度”,但“雍乾以后,娼妓则依然存在”。[2](p258)“当时如广州、南京、苏州、杭州、宁波、潮嘉等地,裙屐声歌,都非常繁盛”[2](p260)。由于“时际升平,四方安乐,故士大夫俱尚豪华,而尤喜狭邪之游。在江宁则秦淮河上,在苏州则虎丘山塘,在扬州则天宁门外之平山堂,画船箫鼓,殆无虚日。妓之工于一艺者,如琵琶、鼓板、昆曲、小调,莫不童而习之,间亦有能诗画者,能琴棋者,亦不一其人。流连竟日,传播一时,才子佳人,芳声共著。”[3](卷 7p193)不仅天子脚下的京城有大量娼妓存在。就连边远的西藏地区亦有“名妓”存在。史载“鄂云浦中丞(即鄂顺安,道咸间曾任驻藏大臣帮办) 驻藏时,有一傅粉抹脂者,居然名妓也。身价甚高,招之不能即至。其名四字,人唤不清即以‘仓场侍郎’呼之,盖其字音相近也。可为绝倒。”[4](p83)娼妓还分门别类,不仅有私人单独营业的私娼,亦有豪门豢养的专门用于接待往来客人和娱乐的“家妓”;既有私人开设的青楼妓院,也有各地广泛存在的船妓。史载“广州珠江蜑船不下七、八千,皆以脂粉为生计”[5](p62),“福建省城南门外地名南台,人烟辐辏,泊舟者甚多,大半妓船也。”[3](卷 14p385)

法国人蒲罗儿曾说:“凡一个国家,当国势颠危,民众起来革命时候,社会上骄奢淫佚(逸),比平时来得格外厉害”[2](p321)。鸦片战争后,中国先后有约开、自开商埠一百有余,它们在欧风美雨侵袭之下迅速发展,早期现代化得以启动,城市结构发生转化,而清廷处于外侵内乱的境地,娼业因而更盛。各地私妓公然各立门户,麟次而居,或倚门迎客,或招摇过市。其时上海娼妓事业与工商业有骈进之势,其“青楼之盛,甲于天下。十里洋场,钗光鬓影,几如过江之鲫。”且“每逢国家有变故,而海上北里繁盛,益倍于从前。”[2](p285)咸丰时北京城也“妓风大炽,胭脂、石头等胡同,家悬纱灯,门揭红帖,每过午,香车络绎,游客如云,呼酒送客之声,彻夜震耳。士大夫相习成风,恬不知怪”。[6](p5155)尽管南方在太平天国的所辖城市中,曾出现过“娼妓是完全绝迹的” [7](p253)的景象。但好景不长,娼妓或变相娼妓很快便呈泛滥之势。不仅诸王及其官佐养家妓、私妓成风,最后就连普通战士也可到“女馆”享受性服务。“同治中兴”期间,通过北京政变上台的慈禧修订了《大清律例》,删除了“京师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照例治罪”[8](p105)的内容,默认了妓院存在的合法性。娼妓因而日趋“繁荣娼盛”,逐渐形成了不同等次的妓女,以供不同消费群体享用。据记载,其时上海最下等者为“钉棚”,“出银币三角于光天化日下,即可求欢。”[2](p321)娼妓之泛滥由此可见一斑。租界内也呈现出“娼寮妓馆,趍风骈集,列屋而居,倚洋人为护符,吏不敢呵,官不得诘,日盛一日,几于花天酒地矣”[9](p248-249 )的景象。

庚子之变事发后,联军的“铁蹄”踏遍京城,清王朝国势危如累卵。为维持自己的统治,清王朝遂决意施行新政,整顿政事,以图富强。面对娼妓蔓延而自身治理又深感乏力的状况,清王朝改变了治理娼妓问题的理路,转而沿袭历史传统,推行“寓禁于征”的政策,进一步放宽了对娼妓业的查控。1905年,清廷设立了巡警部,后又设立内外城巡警厅,开始抽收妓捐。翌年,巡警部改为民政部,开始将公娼制度向各省推行。清王朝的本意是试图通过加重抽收“花捐”的方式减少娼妓人数,逐渐达到禁绝娼妓之效。此种作法,也许还隐含有吸收西方近代人权理念和法律制度,解除对娼妓的歧视性规定的合理成分。但由于它无异于“官妓”制度的复活。因而客观上助长了清末娼妓业的蔓延,史载“光绪末叶……各妓衣服丽都,彻夜往来,老妓见之,咸谓别有天地,非复人间也。”[6](p5154)

二、清代治理娼妓问题的理路与措施

(一)各封建王朝治理娼妓问题的历史回顾

在中国,娼妓的出现最早可追溯至殷商时代的“巫娼”,此后在各朝历代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在宋代以前似乎不存在道德问题,也未有官方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记录。因而宫妓、官妓、家妓盛行,各封建王朝没有予以查禁,而是采取设立官办妓院方式进行规范管理,兼而赚取“花粉钱”,佐军需、充国用。至宋代,在程朱理学的影响下始开娼禁,但其旨在纯洁吏治,防止官员的贪图享乐,并无大范围禁娼之举,娼妓从宋代开始趋向平民化即是明证。元代亦与宋同,着重处罚官吏,规定“诸职官频入……娼优之家者,断罪罢职。……诸职官与娼优之妻奸,因娶为妾者,杖七十七,永不叙用”。[10](p70)但实践推行犹如壁挂黄纸,据马可波罗记载,元大都京城内外就住有不两万五千名公娼。明代尽管礼教的推行与普及达到历史顶点,并有“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与赦,终身弗叙” [11](p7)的禁令,可由于未能真正得到彻底执行,致使其对娼妓的治理也相当疲软。因此,虽然明代官妓“已不若唐宋之盛,渐有消沉之势”,[10](p70)但“从各种史料来看,晚明的妓禁已不很严,妓业十分发达”[12](p79),出现了严酷之礼教与极盛之娼妓并行于世的历史怪象。史载“金陵都会之乡……杂妓名优,献媚争艳,络绎奔赴。垂杨影外,片玉壶中;秋笛频吹,春莺乍啭。虽宋广平铁石为肠,不能不为梅花做赋也。”[2](p202)从万历年间到清兵南下近百年间,金陵产生了不少名妓,如朱无瑕、郑无美、马湘兰、董小宛、卞玉京、柳如是、李香君等。“各地莺花亦颇繁盛。如大同‘婆娘’、扬州‘瘦马’,均为举世所艳称”。[2](p202)

清灭明王朝后,起初仍然保留了明朝时的乐籍制度。顺治元年(1644年)仍设教坊司,掌管公众大乐。但清政府并未忘记明纵欲而国衰的历史教训。在国势基本稳定后,即开始大力整治娼妓问题。在查禁理路的指导下,从顺治直至嘉庆年间,清政府屡次颁令全面查禁娼妓,不但废止官妓,私娼也在其内。[13](p61)鸦片战争爆发后,外强入侵,国情发生数千年未有之变局,随后又历经太平天国起义,以及列强的侵扰,国势日渐衰微。清廷迫于时势而于1905年开始推行“寓禁于征”的治理理路,尽管主观上依然想通过“规范”以达治理之效,但却变相复活了绝迹已久的“官妓”,客观上助长了清末娼妓业的蔓延。可贵的是,颓势的清王朝并没有听之任之,依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以治理。

(二)清代查禁理路下的治娼措施

1.谕令废止官妓。清统治者基于明朝中后期“娼妓布满天下”[14](p225),终致世风日下,形成寻求刺激、纵情逸乐的社会风气的认识,将娼妓与盗贼、赌博、打架并列为社会“四恶”予以查禁。并称“此四恶者,劫人之财,找人之命,伤人之肢体,破人之家,败人之德,为善良之害者,莫大于此。”[15](p28)为表娼禁之决心,树立表率,清王朝先从宫中做起。顺治八年(1651年),降旨停止宫中教坊女乐,改用48名太监代之。顺治十六年(1659年),再次降旨停止教坊女乐,代之以太监,并确立为“定制”。历经两次革除,京城官妓废止,然而,各省府州县犹存。因此,康熙十二年(1673年)再次谕令省府州县严行禁止提取伶人娼妇,要求各省乐户皆令责削籍,改业为良。自战国设“女闾”以降近2000年的“官妓”制度由是废止。史载“康熙间,裁乐户,遂无官妓”。[16](p198)

2.严禁官吏狎妓。清律规定,“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 挟妓饮酒亦坐此律) 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 应袭荫) 宿娼者, 罪亦如之”[17]。后又规定“凡狎妓宿娼者,谓之行止有污,官吏革职”[18](p627),“甚至老百姓可以把他拉下轿来揍他一顿”[19](p199)。“生监兵役人等窝顿土娼,照窝赌治罪。如系偶然存留,为日无多,枷号三月,杖一百。若日月经久,杖徒,再犯杖流。其得受娼家财物者,仍照枉法计赃从重论”[20]。其失察之该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3.重惩开设妓院及提供场所者。康熙十九年(1680年)规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21](p9110)嘉庆十六年(1811年)修订《大清律》时仍然规定,京师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知情容留者,……邻保杖八十,房屋入官。”[2](p278)

4.除贱为良。在中国,古代的妓女主要来自三类人:一是罪人的家属(妻女);二是被贩卖的女子;三是误堕风尘的女子。她们的社会身份极其低下,属于贱民阶层,在社会生活中总是处于奴隶的地位。如元代规定:妓女“不得戴笠子,并穿戴金衣服,及不得骑坐马匹,违者,许诸色人捉拿到官,将马匹给付拿住的人为主;[22]杀死妓女可以不偿命;[23]妓女如果怀孕,未生堕其胎,生辄残其命。[24]一旦沦落为妓女,人的尊严就荡然无存,也不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结婚,充其量也不过是被男人“赎身”而成为妾。因此,清王朝要查禁娼妓,势必要恢复其社会地位。雍正元年(1723年)下令将山西省的乐户、浙江绍兴府的“惰民”、江南徽州府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广东省的“蛋户”等削除其籍,恢复其良民身份。同时亦将江西、福建、浙江等省的“棚民”以及广东的“寮民”按户编查。

5.加强文化领域的控制。从顺治到同治,几乎都发布有严禁淫词小说的谕旨。如康熙二十六年、四十年、四十八年、五十三年,雍正二年,乾隆三年、十九年,嘉庆七年、十五年、十八年,道光十四年,咸丰元年,同治七年都有颁布。对违者的处罚也极为峻苛,“凡坊肆市卖一应小说淫词,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于督抚,转行所属文武官弁,严查禁绝,将板与书,一并尽行销毁。如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弁不行查出者,初次罚俸六个月,二次罚体一年,三次降一级调用。”[25]面对淫词小说屡禁不止的状况,嘉庆与道光年间还专门开展了治理淫书的专项斗争,开列了予以查禁的书目。

清末新政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中亦有此方面的规定。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有如下规定:“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均须在京师印刷总局注册。”“凡未经注册之印刷人,不论承印何种文书图画,均以犯法论。”要求“凡以印刷或发卖各种印刷物件为业之人,依本律即须就所在营业地方巡警衙门,呈请注册。”[26](p53-54)此外,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违警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唱演淫词淫戏者,处以十五日以下、十日以上之拘留,或者十五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罚金。”[26](p20-21)同年颁布的《报律》对报纸的刊登内容也做了规定,要求“报纸不得揭载败坏风俗之语”,“违者发行人、编辑人处二十日以上、六月以下之监禁,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26](p61)

(三)清代“寓禁于征”理路下的治娼措施

1.划定经营地点,限制经营规模

以京师为例。其时京师划定了专门的“风月场”,“乐户营业者以巡警厅圈出之地段,并已经允许开设、在卫生局注册者为限。”并将妓院分为四等,依次分为清吟小班、茶室、下处和小下处四,各有一定的数额限制,总数不得超过373家,准增人而不许添开。除“风月场”外,其他地点的嫖娼卖淫行为皆为非法,包括“暂居游娼若招引客人及留客住宿者”、“旅客招致娼优到店住宿及饮酒弹唱者”。[27](p176)

2.规范娼妓活动

清政府制定了《管理娼妓规则》,各地也有相应管理法规。如北京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妓院“不准于临街为惹人观玩之建造或装饰”,[27](p512)甚至其临街的一面楼房都不得有走廊,妓女不得上街拉客,“不准倚立门前为惹人之举动”[27](p603);除在《学堂管理规则》中不准学生召妓外,也规定妓女“不准接待着学校衣服之学生及未成年之客”,妓女需要定期接受卫生局的身体检查,“身有传染病及花柳病者不准仍在乐户接客”。[27](p504)

3.严惩“偷税漏税”和暗娼

清政府在民政部专门设立了“调查乐户捐委员”,其职责就是监控妓院妓女领照后是否按时纳捐。“先令漏捐之妓补足正捐外,仍再罚乐户捐、妓捐各一分,以示儆戒。倘不照缴,即将乐户主人惩办。”[28]对暗娼,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违警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暗娼卖奸或代媒合及容止者,处以十五日以下、十日以上之拘留,或者十五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罚金。” [26](p20-21)

4.对娼妓施行保护和救济

清王朝对自愿为娼者施行保护,规定“年未满十六岁或已满十六岁而身体未发达者不得为娼妓”[27](p504);“有亲族人等不愿其为娼妓及不登入娼妓名籍者均不得为娼妓”[27](p502)。政府对娼妓营业有一些保护性规定,“怀孕己至五个月者不准留客住宿”[27](p514);“领家不准虐待娼妓”、“领家不得强迫妓女留客住宿”、“娼妓有愿从良者,领家不得妨害其身体自由并勒索重价多方掯阻”。[27](p515)同时民政部还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十日,批准设立京师济良所,收容诱拐抑勒、来历不明之妓女;被领家需索重价、掯阻从良之妓女;被领家凌辱之妓女;不愿为娼之妓女;无宗可归、无亲可给之妓女。[27](p452)并授以文化知识和技术,以达开通风气,断其陋习之效。如国文、伦理、算学、手工、烹饪、图画、体操、音乐。[27](p459)还为其操办择配事项,以解后顾之忧。

三、清代治娼的成败及其原因

清代上述治娼措施,有些是集历朝历代立法与实践之大成,有些是开前朝历代未有之先河。不管是前期立足于“严禁”政策下的治娼措施,还是晚期的“解禁”政策下的治娼措施,其旨皆是为了有效控制和治理娼妓问题,所异是治理理路不同罢了。前者力图通过堵源截流,达到标本兼治之效;后者则直面“无奈的现实”,力图通过积极干预,达到不禁而治之态。尽管施行的结果都不理想,但从两种不同治理理路指导下而施行的治娼措施来看,诚然还是有诸多亮点存在的。姑且不论清王朝最高统治层敢于率先垂范,也不论“解禁”政策下对妓女施行保护和救济迎合了“近代化浪潮”,单就其废止官妓、除贱为良而言,就具有相当深远的历史意义。史载“令下之日,人皆流涕。”[2](p274)而且清代治娼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清稗类钞》中说:“道光以前,京师最重像姑,绝少妓寮。”[2](p276)《燕台评春录》中也称:“嘉道中六街禁令严,歌郎比户,而平康录事,不敢侨居。士大夫亦恐罹不测少昵妓者。”[2](p277)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清代两种不同治理理路指导下的治娼实践,结局不仅未能使娼妓绝迹或减少,相反还呈现出娼业日益普及化和公开化的趋势,原因安在?笔者以为,除了性欲本身的“魔力”及天性外,主要有以下原因使然:

1.禁令渐趋松弛

康熙十九年(1680年)规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29](p9110)至嘉庆十六年(1811年)修订《大清律》时规定,京师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知情容留者,……邻保杖八十,房屋入官。”[2](p278)“同治中兴”期间,通过北京政变上台的慈禧再次修订《大清律》时,删除了“京师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照例治罪”[8](p105)的内容,这等于默认了妓院存在的合法性。而“自清光绪三十一年设巡警部后,复设内外城巡警厅,抽收妓捐,月缴妓捐者为官妓,反是者则为私妓。京师官妓,己为法律所默许。康熙嘉庆间处置开设娼寮及冶游娼寮重典,己不适用了。”[2](p278-279)其时,《违警律》对暗娼卖奸或代媒合及容止者,仅“处以十五日以下、十日以上之拘留,或者十五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罚金。”[26](p20-21)

2.地方官吏未实心贯彻或执行变相

徒法不足以自行,律令若离开实心执行这一关键环节,再良好或再严也是枉然。顾炎武在分析明代虽有治世用重典之方针,但无所用心的士大夫们依然整日沉溺于赌博中的原因时,痛切地指出:明代“赌之不禁,关键在于法律立而不行” [30](p161),笔者以为清代娼妓的治理亦然,清代律令的实际运作与政府的官方表述之间是有很大的差距的,即“实践”与“表达”发生“背离”。清代查禁娼妓的律令颁布后,有的官吏很不理解,认为自古“所谓天下正人,理学名儒”,皆“不免于此”,称“粉黛乌裙固无妨于名教也”[31](卷 10p313),“夫夜合之欲,情不自禁,乃过之小者。”[31](卷 9p292)官吏对禁令如此费解,其执行自然就会大打折扣。有的官吏以“一旦绝其生计”,“何以得食”为借口,公然唱反调,称“猝难禁也”,主张“事遂已”。[2](p278-279)江南才子袁枚也有类似观点,他称“娼妓一门,……未尝非安置闲民之良策。”[32]有的还以缉盗为名,称娼妓“盗线也,绝之,则盗难踪迹矣”,因而主张“不逐娼妓”。[33](p338)最为痛恨的是,有的官吏常以查禁为名,收取“规费”,使之“合法”。如道光二十二年(1842 年),福建汀漳龙道员记载:“郡城娼楼赌馆,甲于通省,皆各衙门书差舆夫包庇,每月送娼赌费三百元至署,家人十数元,数十元不等,此乃道中陋规。”[34](p64)官吏执法如斯,清代治娼失败也就不足为奇了。

3.官吏狎妓,上行下效。官风正,则民风自正;官风恶,则世风必恶。基于此种认识,清廷沿袭宋代以来的传统,严禁官吏狎妓。但“自咸丰以后,随着国势衰败,禁令渐弛,官员狎妓冶游之事逐渐增多了起来,始而不敢公开,继而堂而皇之,毫不隐讳。”[35](p61)尽管光绪帝时仍有侍讲王庆祺因冶游而被“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以肃官方”[36](p6)的记载,但此类终究寥寥。事实上,“在晚清历史上色迷心窍,冶游嫖妓的军政要员甚至皇亲国戚比比皆是。” [8](p6)其时“官吏狎妓遨游,成为风气。”[2](p299)在上海租界这一号称世外桃源的地方,“达官贵人,腰缠万贯,来此作寓公的,冠盖往来,络绎不绝” [2](p299)。见此情景,王书奴先生感慨地说:“近世无官妓,而竟有太守监司俱宿娼者。则清代官吏冶游法令,不是久已成具文了吗?”[2](p299)史载“延及清末,贵胄大僚,举(俱)狎女娼。”[2](p282)更甚的是,有的官吏在“窃尝殆遍”后,还厚颜无耻地发表自己的感想。两江总督端方就是如此之流,他称“南北名花,予稍稍物色;唯京江妓女风骚有别趣,他处无以过之。”[37](p81)头顶有禁令的官吏如此纵欲,对头顶没有禁令的普通人而言,自然会形成一种诱导和暗示,上行下效,终致娼业日趋繁盛。

4.除贱为良与济良所的工作没做好,许多娼妓重操旧业。雍正时代废除了乐籍制度,但是统治者既未对除籍为良后娼妓人员的生活出路做出安排,也未对滋生娼妓的社会土壤予以改良,许多“解放”了的妓女迫于生计又只好重操旧业。加之雍正之后的几代皇帝对此多听之任之,令虽行而禁不止。于是,娼妓又如草原上的野草,“春风吹又生”。史载“嘉道后广州蛋户皆以脂粉为生计。潮嘉曲部中,半皆蛋户女郎。”[2](p275)王书奴先生谈及此种情形时,深叹“雍正乾隆间所谓解放贱民阶层,不过是一种具文罢了。”[2](p275)称其“实际亦仅玩弄汉族,笼络人心一政策罢了。”[2](p273)济良所的效果也大抵类似,后人多有讥抨,称“济良所弊端殊多:论其收容妓女无独立处理之权,凡娼妓到所请求救济者,非呈报前警察厅不得受领;加以该所一切之设施、所女之待遇,异常恶劣;请领所女规则又多缺点,以致不愿为娼之妇女裹足不前”。[38](p71)

5.清代人口膨胀,性别比例失衡。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人口增长的突发期,《清史稿》称,“经累朝休养生息,故户口人数,岁有加增”[39]。特别是自康熙平三藩、收复台湾后,清王朝在全国范围内的统治趋于安定,经济逐步复苏,人口跳跃加增。乾隆六年(1714),全国在册人口数达1.4亿有余,至乾隆五十五年(1790),人口突破了3亿大关。到道光十四年(1834),人口已跃增到4亿以上。与此同时,性别比例则严重失衡。以江苏和浙江为例,1776年江苏的男女比例是128.1:100,至1850年时升至135.1:100,而浙江一些地区竟高达194.7:100。[40](p215)男女比例如此悬殊,所以“娼妓制度虽从来就不一定是被赞扬、肯定的态度,但它作为一种较为方面的方法,已事实上成为人类婚姻制度的辅助。”[10](p13-14)

6.色情文化泛滥,推波助澜

色情文化是性文化的消极部分,属低级下流的性文化,具有腐朽性、淫秽性和诱导性的特征。从上文可知,清王朝是比较注重文化领域的控制的,但由于实际施行乏力,铸成色情文化泛滥的事实。其时,“社会上出版的以记注娼优起居、品评名姝、记述花界逸闻韵事、刊登言情文字为内容的报刊就有《游戏报》、《花界繁华报》、《采风报》、《消闲报》、《春江花月报》、《及时行乐报》等20余种。” [35](p62)许多报馆往往靠色情来赢取读者,借以获得收入。如《采风报》在创刊号中公开称:“人间世风,采取无穷,吾之所采者,世风、文风,下之则雌风,凡是风,无所不采。”[41](p130)与此同时,一些专门描写优伶、妓女以及文人狎妓的小说也不断涌现。如《品花宝鉴》、《海取冶游录》、《花月痕》、《梦月楼情史》、《醉春风》、《玉楼春》、《妖狐艳史》、《醒名花》、《杏花天》、《巫山艳史》、《五日缘》、《巫梦缘》、《五美缘》、《桃花艳史》、《赛花铃》、《肉蒲团》、《浓情秘史》、《浓情决史》、《姑妄言》、《春灯迷史》、《别有香》、《八段锦》、《载花船》、《续金瓶梅》、《绣屏缘》、《新金瓶梅》、《屋楼志》、《绮楼重梦》、《林兰香》、《空空幻》、《欢喜缘》、《欢喜浪史》、《灯草和尚》、《艳芳配》、《百花魁》、《换夫妻》、《武则天外史》、《哈密野史》、《归莲梦》、《春情野史》、《梧桐影》、《一片情》、《熙朝快史》、《水月灯》、《呼春野史》、《幻中真》、《宫花报》、《春灯闹》、《采花心》、《欢喜浪史》、《妖狐艳史》、《两肉缘》、《鸳鸯影》、《巧缘浪史》、《玉闺红》、《狐狸缘》、《百缘传》、《宿花心》、《玉瓶梅》、《媚娘艳史》、《芙蓉洞》、《催晓梦》等等。这些报刊和小说的大量存在,颠覆了性的传统价值取向,腐蚀了大众的心理和道德防线,污染了社会风气。


结语

清代娼妓问题的治理已成历史往事,但娼妓问题依然存在。面对“禁令愈严,娼妓愈盛”的“怪象”,学界与政界已有将其从“水底”浮出,实行有限的“公开化”的呼声。笔者以为,娼妓问题是一个多维的社会现象,“推究其起源及兴盛,与文化、政治、社会、经济……无不有密切关系”[2](自序p2),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治理之效,不取决于是将娼妓问题置于“水底”,还是“公开化”的治理理路,而取决于社会消极因素的化解程度。清王朝有心治理娼妓问题,且先后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治理理路,但由于无力化解官吏腐败、政令不执行或执行变相、色情文化泛滥等诸多社会存在的消极因素,更不幸的是,当时“西方列强在远东到处施加压力,使清王朝面临的所有问题更趋恶化。”[42](p232)致使清王朝对娼妓问题的治理最终告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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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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