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作出行政处罚,重庆艾倍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采样器被罚款107709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9706元。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 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1 | 渝药监械处罚〔2023〕2号 | 重庆艾倍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采样器案 | 重庆艾倍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91500113MA60RC5U5D | 谭华强 | 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采样器(鼻拭子)和一次性使用采样器(咽拭子)经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均为“被检样品不符合渝械备20220050号《一次性使用采样器》产品技术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9706元;2.罚款107709元。 | 重庆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3.04.17 | 2023.04.21 |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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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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