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世纪时期安立甘宗立宪君主制的形成

文|鎧

编辑|刺猬


立宪君主制是绝对君主制与共和主义的混合体,是激进派与保守派观念妥协的结果,也是“光荣革命”对内战经验反思的产物。

立宪君主制在根本上仍然是一种君主制,它承认国王的神圣权利原则,国王只对上帝负责,民众不可暴力反抗国王。

但与“光荣革命”前的神圣王权相比,这种君主制显然已经失去了权力的绝对性和完全的世袭性,因为在君主的权力之上设置了宪法的约束,正是由于议会成为宪法性法律的来源,立宪君主制具有了共和属性。

从理论上看,所有基督教国家的君主都须服从上帝、神法以及自然法,中世纪的天主教会凭借自身强大的政治权威,能够对违反公义和宗教义务的世俗统治者实施惩戒。

这种精神惩戒所释放出的政治破坏力令每一位世俗统治者都无法置若罔闻。

然而,就英国来看,宗教改革后的教会早已不具备过去的政治影响力,失去了中世纪的竞争对手和监督者后,单靠宗教和道德领域的戒律规则无法切实有效地约束国王,世俗王权几乎成为不受限制的权力。

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和晚期的君主们以国王特权为借口,先后冒犯了议会和国教会的政治和宗教传统,17世纪中叶的内战是矛盾首次急剧爆发的结果。

虽然复辟王朝并没有解决引发战争的矛盾根源,但“光荣革命”吸取了内战的经验教训,通过统治阶层内部的妥协而避免了底层群众暴动。

17世纪的第一次革命提出了议会主权的共和主义解决方案,17世纪的第二次革命则吸收了共和主义元素,以议会权力限制绝对主义王权。

所以,“光荣革命”的遗产并不是大众主权或者议会主权,而是分权和制衡的政体,立宪的精髓在于对政治权力的行使施加限制,避免任何主体享有无限权力。

从1215年的《大宪章》开始,英国的教俗贵族和普通民众就通过诉诸成文法律来限制国王权力。

这为后世提供了一个重要先例和限权思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正是从一系列议会法案起步而逐渐发展成熟。

1689年的《权利法案》是“光荣革命”的标志性成果,以成文法形式确认了议会和公民的若干基本权利,从立法、行政、税收、军事等方面限制了王权的范围和任意性。

为了防止国王独揽军权,《权利法案》规定征募和维持常备军须经议会批准,因此,从1689年至1879年,议会每年都会根据国家需要而授权维系常备军,历年的议会法案被称为《兵变法》。

经过与威廉三世的反复博弈,1694年终于通过《三年法》,这也是对内战前长期议会斗争成果的恢复,规定“从今以后,议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每届议会维持时间最多不超过三年”。

该法案意味着议会成为制衡王权的常设机构,国王随意解散议会和抛开议会而行个人独裁统治的局面将不复存在,而且任期限制使议会在未来对民众意见的依赖要超过对国王意志的服从。

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最能体现“光荣革命”的目的,即避免天主教徒继承王位而颠覆英国的新教信仰,同时,由议会法指定王位继承人的做法凸显出英国立宪政体的本质。

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没有子嗣,詹姆士二世的天主教后代对王位仍能主张权利,该法案为未来的王位继承人排定了顺序。

第一继承人是玛丽女王的妹妹安妮,《继承法》颁布时已经可以预见到安妮以后不可能有子女,继而规定安妮以后的王位继承人为詹姆士一世的孙女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

法案除了安排未来的王位继承顺序,还设置了若干继承规则,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只有新教徒有继承资格,若与罗马教廷恢复关系或与天主教徒结婚者,自动丧失王位继承权。

事实上,当英国的宗教和政治制度稳定下来以后,在英国出生和成长的新君主们都是安立甘宗信徒,天主教的威胁也就解除了。

后世往往只强调《权利法案》对英国君主立宪进程的意义,但《王位继承法》才是安立甘宗高级教士推动“光荣革命”的直接成果。

是国内全体新教徒组建反天主教联盟胜利的标志,也是国教会与议会推动英国政体变迁再次合作的产物。

自亨利王朝开启宗教改革以来,国教会和议会在神学理论和法律程序上建构起“至尊王权”,赋予国王广泛的政治权力和宗教权力。

如果国王的政策保卫了真正的宗教,那么这项权力就没有问题,但如果国王利用权力推行错误的教义和仪式,那么面对这种王权就没有可供救济的手段。

神学家和主教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建议,来帮助国王发现自己的宗教政策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但如果国王选择让他们沉默,甚至剥夺他们的教职,整个教会就毫无办法。

其结果很可能就像都铎王朝时期不断更换国教信仰那样,国民的宗教信仰需要随国王喜好而更改。

天主教徒最早发现“至尊王权”的这一重大缺陷,通过主张教皇的最高教义解释权,控诉国王和议会“违法”变更信仰的行为。

亨利八世时期的罗切斯特主教约翰·费希尔在1529年的布道中,将亨利比作希律王,他因亵渎神灵的自大招来可怕的死亡。

当查理一世支持劳德派系时,加尔文主义者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不受控制的至尊权力让国王有可能引进异教。

安立甘宗经历了与国王长期的蜜月期后,最晚察觉异教徒国王对教会的威胁,此时的国教会不可能像天主教那样,诉诸普世教会的宗教权威。

在消极服从思想的影响下,也没有如清教教派发展出暴力反抗的教义,借助议会立法来限制国王的宗教信仰成为安立甘宗的唯一选择,这也促使英国在宗教问题的压力下步入宪政轨道。

同时,《继承法》只是排除了天主教徒的王位继承权,并没有要求新教徒的教派归属,汉诺威王朝的第一位国王乔治一世,就不是安立甘宗国教徒,法案对王位继承人的宗教限制体现了新教间的宽容。

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是一个长期过程,“光荣革命”后的议会法并没有一蹴而就地实现政体转换。

约翰王签署《大宪章》后并没有严格遵守,后世的君王也屡屡撕毁承诺,议会法能否真正限制王权还需时间的检验和反复博弈,更需要统治阶层和民众对宪政观念的普遍接受,将其视为不可违背的信条。

君主立宪制之所以能在英国持续推进,得益于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之后出现的数位君王缺乏权力欲望,安妮女王乐于配合大臣的劝谏,两位来自德意志的君主乔治一世和乔治二世则对英国事务缺乏兴趣。

在国王自愿放权的条件下,责任内阁制和现代政党制度迅速发展起来,君主日渐成为一个统而不治的政治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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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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