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仅判死缓?18岁男子侵犯杀害16岁暗恋女孩,赔偿65万


爱情是上天赐予两性之间最为美好的关系,是上帝赐给人间的礼物。爱情的美好在于两情相悦,是我在想着你,你在念着我。然而,有时候,有些人的思想容易陷入怪圈,单恋着一个人,就想着能够完全拥有着对方,而不管对方是不是喜欢自己,这种畸形的占有欲,有时候会成为犯罪的导火索。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因为单相思求爱不成,男子血冲头顶,从而犯下了强行侵犯并杀害16岁女孩的滔天大罪,最终被判处死缓的案件。警醒所有人,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玷污了原本纯洁的爱情。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榕刑初字第172号/(2014)闽刑复字第40号)

王某,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人,汉族,初中文化。

王某从小就比较聪明,但是却比较调皮,总跟学校里面的一群调皮的小孩待在一起,调皮捣蛋,欺负同学,学习成绩也比较差,磕磕绊绊的,读到初中之后,实在是读不下去,在学校里面打架也是家常便饭,名声并不是太好,索性,家里人直接让王某不要读书了,来自己的木雕厂帮忙。

因为闽侯县木雕产业非常的发达,而且形成了规模效应,所以在县里面,有着非常多的木雕厂家,闽侯县人,哪怕家里面没有木雕厂,也会让自己的孩子去学习木雕,在将来也是一份谋生的手段。王某的家里面也不例外,也开了一个木雕厂,整体的生意也不错,家境比较的殷实,这也是王某学习不认真调皮捣蛋的原因之一。辍学后的王某,就在父母的厂子里面学习木雕的技术,也为未来接班做准备。

玲玲(化名,被害人,殁年16岁)是王某的初中同学,年纪不大,却早已经出落得亭亭玉立,在学校里面很受欢迎。王某在没有辍学的时候,就一直暗恋着玲玲,想着和玲玲发展为男女朋友,但是因为王某的不上进,名声不好,玲玲并不愿意搭理王某,关系并不熟悉。后来,玲玲也是因为成绩一般,初中毕业之后没有考上高中,便在父母的安排之下,如同闽侯县的很多年轻人一样,到了上街镇的一家木雕厂做学徒,学习木雕技术,为自己未来学一门手艺。

知道玲玲离开学校并到了镇上的木雕厂学徒之后,王某的心思开始活络了起来,于是,通过关系拿到了玲玲的QQ号码。互相加为好友之后,王某经常的跟玲玲聊天,想着让玲玲改变对自己的看法,也表示自己已经不是以前的样子了,现在在自己父母的木雕厂学习技术,以后肯定可以把家里的木雕厂做的更大更强。几次聊天下来之后,玲玲也感觉到了王某的变化,再也不是当初那个飞扬跋扈的毛头小子,而且自己也是在学习木雕技术,以后说不定还有机会跟王某他们合作或者说在他那边得到什么好的机会。所以,一来二去,玲玲对于王某的态度也有了比较大的改观,不再是之前的冷冷冰冰,也开始试着和王某能够成为比较好的朋友,因为两个厂子隔得不远,王某也经常骑着电动车到玲玲工作的地方一起见面并出去逛街玩耍。

2013年6月27日,王某觉得自己和玲玲聊了这么长时间的天,彼此之间也非常的了解了,也经常在一起出来玩,时机应该差不多了,便想着约玲玲出来对其表白。下午12点左右,王某来到了玲玲所在的木雕厂,以带玲玲去山上摘桃子的理由,将玲玲带了出来,并骑着电动车到了闽侯县上街镇岐头村后山脚下,之后,两人将车锁好之后,开始一起往山上走去。

路上王某内心十分的忐忑,一直在寻找着表白的机会。终于,走到半山腰的时候,王某鼓起勇气对着玲玲表白了。玲玲听到表白之后很惊讶,没有完全拒绝,只是说自己考虑一下。表白之后的王某,却只得到了这么一个模棱两可的答案,并不是十分满意。两人继续往山上走,走到一处墓地的时候,王某一把从后面抱住了玲玲,并问其有没有想好了。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吓了玲玲一跳,立刻挣扎着要王某放开自己,不然自己喊人了,也永远不会答应王某的请求。这话一下子就刺激到了王某,觉得自己这么长时间以来的付出都是打了水漂,内心愤懑不已,直接冲到头顶。冲动之下,王某立刻将玲玲拖到了墓地旁边,按倒在地上想要强行侵犯。而玲玲则是害怕的进行自我伤害式的用后脑勺撞击地上的石头,害怕其受到伤害,王某左手托住其头部,右手扶住玲玲的脸,却不料玲玲迅速扭头咬住了王某的虎口,并咬出了鲜血。这一下子激怒了王某,立刻从旁边捡起一块石头,砸在了玲玲的头上,直接将其砸晕了过去。然后,王某对玲玲进行了侵犯。

完事后,玲玲也醒了过来,惊怒之下,拿起石头扔向王某。看着如此刚烈的玲玲,王某害怕了,担心其会去报警抓自己,想着既然都已经侵犯了对方,那何不一不做二不休。于是王某拿起旁边的篮球差不多大的石头,砸在了玲玲的头上,并连续砸了3块。随后,捡起旁边的树枝捅了一下玲玲的肚子,确认其已经死亡之后,将玲玲的手机装进自己的口袋(逃离时因为紧张丢失),并将其衣裤随手扔到了旁边,之后逃离现场。

6月27日当晚,玲玲没有回到家中,其母亲打电话给玲玲,显示关机,因为玲玲只是出去玩了,便没有在意。两天后依然没有消息,慌张之下便报了警。

6月27日晚22点左右,去山上抓山蛙的村民在山坡上捡到一部损坏的手机,第二天上山的时候,该村民又捡到手机的后盖。后将该手机送到公安机关。

6月30日,做风水帮人寻找墓地的王某在山上帮身后的几人的长辈寻找墓地的时候,发现了之前帮林某寻找的目的前面,有一具尸体,于是通知了林某,并报警。随后警方赶到现场,确认就是失踪的玲玲。

2013年7月1日凌晨2点钟,警方在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之后,将王某在厂内直接抓获。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坚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且为了灭口故意杀害被害人,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提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解称:

其不是将被害人玲玲骗至岐头村后山,其约玲玲上山只是想向玲玲提出发展恋爱关系,之后的强奸和杀人都是临时起意的;

附带民事部分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

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辩护意见为:

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系激情犯罪,并非蓄意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并非十分恶劣;

本案应当认定为民间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不宜适用死刑;

被告人王某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系初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为:

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年收入24907元为赔偿标准;交通费、住宿费没有提供证据;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福州中院查明,

被害人玲玲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和邓女士的非婚生女,寄户在四川省富顺县一农业家庭户,2003年开始在城镇上学,2012年5月开始在闽侯县上街镇一家木雕厂当学徒直至其遇害身亡。

关于被害人玲玲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邓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玲玲虽为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城镇上学、生活,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56110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055元/年×20年),丧葬费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为22489.5元,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各支持5000元、3000元和3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生活费6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0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获得支持的经济损失数额共计594589.5元。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邓女士自认被告人王某家属已支付20000元,故被告人王坚还需再赔偿574589.5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坚父母自愿代为赔偿650000元,本院予以照准。

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未成年少女,后为避免罪行败露,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鉴于其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代其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邓**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邓**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王某没有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被告人王坚的刑事判决报送福建高院核准,并获得核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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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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