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世纪安立甘宗教矛盾政治化的表现

文|鎧

编辑|刺猬


第一阶段,通过宗教会议推行改革。

在标志安立甘宗初步建立的“伊丽莎白协定”通过之前,国教会在教省的宗教会议上广泛讨论了这一新教派如何信仰上帝的诸多细节。

所以在议会成文法尚未尘埃落定时,清教徒希望通过宗教会议的讨论和投票结果,使未来的安立甘宗更具新教气质。

清教徒在这一阶段的改革要求停留在纯宗教渠道,以个体抗议为主,尚未形成规模性的运动。

1563年1月12日,在伊丽莎白女王的第二届议会召开当日,坎特伯雷教省的宗教会议在伦敦召开,商讨制定国教会未来的礼仪和教义。

在整个16世纪60年代,清教一直试图改革国教会的宗教礼仪,宗教会议上的清教徒正是在这个方面与其他国教徒展开辩论。

这届宗教会议包括36个会期,在会议的最后阶段,下院递交了一份有33位神职人员署名的提案,根据约翰斯特赖普对这些署名者的历史考察。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玛丽女王推行天主教时期的海外流亡者,拥有在日内瓦、瑞士和德国等新教国家和地区生活的经历。

流亡者群体是较为激进的清教势力,试图将海外的新教模式植入英国,宗教会议上的清教神职人员也符合这个群体的一般特征,提出改革国教会的《公祷书》,净化宗教礼仪。

清教徒提出了七点改革要求,涉及礼拜、洗礼和圣餐的具体实施步骤,神职人员的着装以及宗教纪念日的确认和取消等,但这一提案马上就被否定了。

2月13日,清教徒又提出一份涉及六项条款的提案,相比前一份提案的要求较为温和易于接受。

这份提案引发宗教会议下院的广泛争论,并得到更多同情与支持,但最终仍然没有通过表决,标志着清教徒通过宗教会议推行改革失败。

第二阶段,通过议会推行改革。

清教徒在宗教会议投票中的失利,使其丧失了在初始阶段定义安立甘宗的机会,而后,“伊丽莎白协定”以一系列议会法律的形式全面塑造了安立甘宗的制度、教义和礼仪。

早在亨利八世开启英国宗教改革时,就确立了议会法律规范宗教事务的合法性,对“伊丽莎白协定”通过后的清教徒来说,改革安立甘宗需要克服法律壁垒。

所以,清教徒进入通过议会推行改革的阶段,是宗教矛盾政治化解决的开始。

与涉足议会政治相适应的是清教徒在数量和组织能力上的提升,并由个体性抗议发展为清教运动。

清教长老派在16世纪70和8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地方层面陆续召开不同级别的长老会议,1589年成功召开全国规模的长老大会。

清教徒将总部设在伦敦,通过通信和入员互动等各种方式,在总部和各地方分支间交流信息以及募集资金,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维持着每周两次的频率。

他们定期组织会议,并发行神学、政治等方面的书籍小册子,输出清教思想。

他们“甚至已能够影响国会议员的选举,通过国会来推进净化安立甘宗国教会的斗争”,清教徒的改革行动分别于1566年、1571年、1572年、1586年、1587年得到议会的支持,但均以失败告终。

这涉及英国宗教立法的程序问题,按照伊丽莎白时期的宪法惯例,涉及宗教事务的法案需要事先在宗教会议讨论通过。

而宗教会议的召开和提议权都在国王手中,女王以无权提出涉及宗教事务的提案为由否定了清教徒在议会的历次尝试。

到斯图亚特王朝早期,清教徒仍然试图将议会作为改革的切入点,但是鉴于在都铎王朝议会政治中的失败教训,他们改变了斗争方式,清教徒逐渐占多数的议会要求获得对宗教法案的决定权。

在詹姆士一世的议会中,下院多次提出有关宗教提案权的法案,并宣布1604年的《教规法典》未经议会批准应为无效,但都未能如愿。

所以,通过议会途径推行清教改革被暂时搁置,但议会中的清教徒此后一直是英国政府和国教会的反对力量。

第三阶段,通过国王推行改革。

英国君主自都铎王朝起具有严重的集权倾向,在世俗和宗教领域均拥有至高权力,君主个人的宗教信仰往往决定了全国信徒的命运,国王因掌握巨大权力成为各教派争取和依赖的对象。

清教徒在宗教会议和议会两条制度化渠道的抗争失败后,转而争取国王的支持,但这种方式也有前后差异,在詹姆士一世时期是通过温和的请愿,在查理一世时期则是通过议会向国王施压,甚至要革除国王。

清教徒原本对詹姆士一世寄予厚望,认为深受加尔文主义影响的国王可能会改革国教会。

在詹姆士从苏格兰前往英格兰继承王位的路途中,长老派清教徒向他提交了一份“千人请愿书”,希望国王能按照清教的方式净化国教会。

为了博得国王的好感,请愿书措辞谦卑,表明请愿群体“既不是热衷于在教会内部实行普遍平等的宗派人物。

也不是旨在瓦解国教会的分裂分子,而是基督的忠实仆人,国王的臣民”,他们的目的“不是一种无秩序的革新,而是一场适度的、神圣的改革”。

这份请愿书确实令詹姆士一世开始考虑这些要求的合理性,在上任伊始便在汉普顿宫召开会议商议改革事宜。

但在听取了长老派与安立甘宗的阐述和辩论后,詹姆士确定了自己支持安立甘宗的政治和宗教立场,并宣称“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长老派最初的希望落空了。

与詹姆士一世相比,查理一世在政治和宗教领域都更为专制,使国教会走向高度分裂。

依照国王的神圣权利理论,国王是上帝在世间的代理人,查理一世确实是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并实施君主的权力。

在其统治期间,议会基本处于废弛状态,宗教政策大部分是通过国王公告和王室命令等形式公布实施。

这位国王还乐于召开王室听证会,让争执的双方各自陈述观点后由国王决断,争执的主题从大学内部的辩论到伦敦的十一税纠纷,不一而足,干涉众多。

伊丽莎白女王和詹姆士一世为避免引发思想纷争而尽量保留和隐藏自身明确观念的做法,在查理一世那里己不复存在。

詹姆士国王和查理国王治下的国教会本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均延续了都铎王朝以来的“中间道路”,在天主教和清教之间取中,但是,两位国王因不同的宗教理念造成了国教会的风格差异。

詹姆士一世致力于国教会的团结,所以当时的安立甘宗呈现出更大的包容性,除了极端天主教徒和清教徒,都能在安立甘宗的神学体系中建立共识;

查理一世不满足于教会对各教派的凝聚力,追求教会内部在教义和仪式上的一致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安立甘宗建立起自身鲜明的教派特征,但也与清教越来越疏离并走向对立。

面对强势专制的查理一世,清教徒的回应更为激烈,双方的矛盾变得公开和尖锐。查理国王与劳德主导的国教会相互利用,国王利用劳德手中的宗教权力推行自己的统治理念。

认为宗教领域严格的一致性有助于维系国家秩序,劳德利用国王的世俗权力推行安立甘宗高教派神学,反对宗派异己势力。

1629年,查理一世解散议会并开始长达11年的个人统治,清教通过议会改革宗教的希望落空。

当时的清教徒面临两个选择:一是移民到美洲殖民地,开辟理想中的宗教和政治生活,二是积蓄力量,在政治领域寻求改革的突破口。

事实证明,这两部分清教徒都在人类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1640年11月长期议会召开后,占议会多数的清教徒议员利用国王需要战时经费的时机,给国王施加压力改革教会。

他们所要求的改革内容超越过去的总和,陆续革除包括劳德在内的高教派领袖,改革国教会的礼仪和制度,安立甘宗被边缘化。

清教运动与国王的对立最终演变为内战,其中温和派清教徒希望在保留君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宗教和政治改革,激进派清教徒则要求以共和取代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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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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