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3〕3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维护就业局势稳定,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我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我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降低50%,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0日
原文链接: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张楠
页面更新: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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