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纪末至18世纪期间,英国的商业偷猎为何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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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国的商业偷猎是一类较为特殊的非法狩猎活动,其运作方式组织化且系统化,商业偷猎者往往以团伙形式作案,他们的动机单一且明确,就是为了捕捉国王或贵族的猎物,将其转手到非法猎物交易市场上售卖,从而获取利润。

狩猎法对狩猎资格的限制

英国的狩猎法十分复杂,14世纪末至18世纪期间,议会层累地颁布不同的法令,最终构成了英国独特的狩猎法体系

第一部狩猎法于1390年颁布,其中规定“禁止所有人养猎狗或猎杀‘鹿、野兔、松鼠或其他绅士的猎物’,除非他们的不动产每年收入40先令,或神职人员的年收入为10英镑”。

这一时期的狩猎法还较为粗糙,此后,英国狩猎法对狩猎权的财产资格限制不断加码,对有关狩猎活动的其他内容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詹姆士一世时期是狩猎法的转折点,作为一个狩猎的狂热爱好者,较之前的都铎君主,将狩猎权牢牢地控制在了自己手里。

他修订了狩猎法,进一步提高了财产资格限制,同时将全国的猎物都据为己有,宣布国王有权去他想去的任何地方狩猎

革命时期,狩猎特权被短暂打破,但1671年颁布的狩猎法最终标志着近代早期英国狩猎法的成熟。

它规定四类人有狩猎资格,分别是“拥有终身土地、房屋或以个人或其妻子的权利继承的其他遗产,年净收益为100英镑的人”;“拥有一份或多份九十九年或更长期限的租地,年净收益为150英镑的人”;“从骑士(esquire)的儿子和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更高地位的人”以及“特许权的所有人,只要他们的特权得以延长”。

由此可见,狩猎法对于狩猎资格的限制与年收入、土地占有权和土地保有类型有关,与社会等级无关。

尽管英国的狩猎法前后矛盾且混乱模糊,存在不同时期狩猎法规定的财产资格不一致等问题,大体上还是将狩猎资格限制在国王、贵族、上层乡绅,以及那些被国王特许建立猎场(chase)、猎苑(park)或猎兔场(warren)等狩猎场地的人中。

正是由于狩猎法对狩猎资格的严格限制,那些财产资格不达标的乡绅、自耕农等中下层劳动者被禁止狩猎,然而他们和社会上层一样喜欢狩猎,狩猎已经作为一种流行文化深入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因此没有狩猎资格的人只能在偷猎活动中体验狩猎的刺激。

需要指出的是,商业偷猎者与其他类型偷猎者的动机不同,他们以赚取利润为最高目的其主要参与者很多都来自城市职业阶层。

他们往往将偷猎作为一种季节性兼职,以此赚钱。

监管困难与职务腐败

近代早期英国商业偷猎活动的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对于这种隐蔽犯罪行为的监管难度大。

另一方面也源自于英国基层治安和法律机构对于有组织偷猎活动的监管不力

对商业偷猎活动的监管困难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群体性的偷猎活动给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偷猎的帮派化是客观需要,打猎本身即是一项危险的野外运动,常规狩猎就极易酿成意外事故,夜间的非法偷猎更是需要冒极大的风险

偷猎者必须在黑暗中随时注意看守人设下的陷阱并避免发出任何声音,一旦被发现,激烈打斗不可避免,如果最终被逮捕,即决法庭、季审法庭甚至巡回法庭等司法机构将会提起诉讼,他们不得不面临赔偿、流放的惩罚以及牢狱之灾。

因此,很少有人独自进行偷猎活动。

正是商业偷猎团伙的高度组织化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看守人势单力薄,即便其有时会雇佣一些副看守分担压力,在十几人甚至几十人的偷猎团伙面前也仍是寡不敌众。

这些团伙往往用武力来保护自己免遭逮捕,不少看守人在这个过程中甚至失去了生命。

在斯塔福德郡,一帮由二十人组成的偷猎队频繁地袭击乔治·布朗特(GEORGEBLOUNT)爵士的奈特利(KNIGHTLEY)猎苑,他们经常首先攻击看守人的小屋,恐吓看守人,迫使其投降或逃跑。

一个看守人说:“有一次如果他没有一丝不挂地从后门跑出去,他就会被人杀在床上。”

看守人一职的形同虚设使商业偷猎犯罪愈加嚣张。

偷猎团伙是长期性的组织,当罪行被发现后,他们已有了一定的应对经验,合作缴纳罚款从而减轻摊派到个人头上的负担是应对惩罚的巧妙方法,袭击法庭、监狱以营救同伴也是经常发生的事。

一名治安法官逮捕参与海德(HYDE)猎苑偷猎的屠夫威廉·方纳(WILLIAMFANNE)时,同为猎人的佃农威廉·斯文(WILLIAMSWYVEN)和弗朗西斯·梅森(FRANCISMASON)袭击了这名治安官,试图救出他们的伙伴

一次两次的惩罚对他们来说已经习以为常,公权力逐渐失去威慑力

其二,非法猎物交易极具隐蔽性,治安法官很难辨别一头鹿是合法还是偷猎所得。

偷猎者往往将非法所得的野味与合法货物混在一起,使其不易被发现。

当猎物在被加工处理后成为贩卖台上的生肉或经销商展出的手套、成衣等制成品时,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就更加的模糊。

1784年,一种名叫“佩里戈尔馅饼”(PerigordPies)的美食开始在伦敦的广告上被广泛宣传,并号称每只馅饼里有四只鹧鸪,鹧鸪作为猎物的一种被禁止交易,而佩里戈尔馅饼的贩卖者则声明这些鹧鸪并不是在英国偷猎来的,而是进口于国外。

消费者无法辨别所谓“进口肉馅”是否涉及虚假宣传,同样治安官也并不知道馅饼所用原材料究竟是否涉及犯罪。

退一步讲,即使非法猎物交易被识破,也很难查出某一批非法猎物的具体来源,因为偷猎者早已逃之夭夭。

职务腐败是商业偷猎活动日益加剧最大的催化剂,猎物看守人和地方治安法官是最容易堕落为偷猎帮凶的两类人。

猎物看守人在当时被认为是英国最大的偷猎者,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包庇、加入偷猎团伙或主动参与非法猎物交易实际是一种必然。

首先,猎物看守人一职需要大胆好斗的性格,因此不少看守人就是从以前的偷猎者归化而来的。

其次,看守人的工资低。据记载,18世纪初约克郡某庄园里的一位看守人年收入仅3磅14先令,不少看守人根本没有工资。

不尽人意的待遇与糟糕的社会声誉让他们禁不住金钱的诱惑,逆反性地加入偷猎活动。

最后,看守人通常与其他仆人分开生活和工作,拥有自主权且较少受到监督。

以上原因让看守人做出与自己职责完全相反的事情,如1614年,森林巡回法庭指控威尔特郡斯拜(spy)猎苑的总看守人托马斯·兰西尔(THOMASLANSIER)以及兰西尔的儿子和两名副看守人与当地的一伙偷鹿者勾结。

猎物看守人是保护猎物的最后一道屏障,看守人与偷猎团伙的狼狈为奸令狩猎场地门户大开。

猎物看守人的本质是仆人,并非手握相当的权利,而以治安法官为代表的官员腐败使商业偷猎更不可控。

托特沃斯(TORTWORTH)的威廉·斯罗克莫顿(WILLIAMTHROCKMORTON)爵士是一名治安法官,据称其在1608年陷入财务困境后便开始在科斯草坪(CorseLawn)猎场偷猎,他向旅店老板提供鹿肉,用鹿肉从放债人那里获得贷款,以及用鹿肉支付裁缝的账单,而最终这些野味都流向了伦敦市场。

治安法官不仅参与偷猎活动和非法猎物交易,他们还经常玩忽职守,对偷猎犯罪视而不见或对偷猎者从轻处罚,不少商业偷猎团伙甚至主动寻求和这些有权有势的治安官合作。

约翰·埃斯托夫特(JOHNESTOFTE)是约克郡和林肯郡治安委员会的成员,1614至1617年间,埃斯托夫特雇佣穷人给他提供那些流向猎物黑市的鹿肉和鹿皮,当这些人的非法行径被发现时,埃斯托夫特拒绝逮捕他们,并利用自己的官职为其提供庇护。

埃斯托夫特这类地方官员的行为代表着偷猎活动已经渗入黑白两道,官员的腐败从内部彻底消灭了近代早期英国对商业偷猎进行监管的可能。

结语

近代早期英国处于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阶段,商业偷猎活动在这一时期的屡禁不止是时代的必然

猎物交易的禁绝与英国社会市场化和商品化的趋势背道而驰,在此基础上,英国土地贵族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身份危机,以土地为基础的狩猎独占权作为贵族特权的其中一种,必然也会遭到民众的挑战。

综上,近代早期英国的商业偷猎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犯罪,它反映了英国转型时期贵族特权与资本主义市场化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许志强.狩猎与盗猎———英国“长18世纪”转型视域下的 狩猎法变迁[J].史学集刊,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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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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