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杂谈-乾隆时期边疆玉石资源管理(上)

文|小撰

编辑|枕上史书


16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一个迅速的商业化过程,形成饮食、服饰、家居、旅游等多方面的时尚潮流。

消费文化的盛行亦使人们日益渴求边疆的自然资源,由此逐渐催生出新的贸易网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当属晚明万历时期内地商民在辽东镇北关、广顺关与女真人展开的贸易。

明朝官民对人参、貂皮、珍珠和马匹的需求使东南沿海输入的白银流向辽东边境,成为努尔哈赤崛起的商业资本。

清朝入主中原之后,经过康、雍、乾三朝的经营,国家疆域得到极大拓展,内地与边疆的物质和文化交流亦随之加强。

在这种背景下,清朝如何开发和管理边疆玉石资源也就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清中期回疆的玉石政策演变

清廷对天山南路玉石资源的开发是制定各城应缴赋税数额的产物。

乾隆二十三年,乾隆帝决定“荡平回部后,即当定其贡赋,仍视准噶尔所取之数,毋得增减,或因伊等变乱之后,力不如前,酌量稍减尚可”。

因此,清朝每攻下一城,便会咨询当地伯克及回众有关其向准噶尔与大小和卓纳贡的情况,作为确定赋税额数的参考。

二十四年五月,富德就将和阗地区的赋税旧规汇报给朝廷,据称在准噶尔汗国的噶尔丹策凌时期,“回子等贡献五万腾格普尔钱,若征取布、绸缎、水獭皮等类物品,即在此五万腾格普尔钱内抵扣”,此外和阗回众要进献“金子六十两,玉石则赶上春秋两季水涸时,视所获而献”。

在与霍集斯、鄂对等伯克商议后,富德决定对和阗之诸贡采取一定优待。

乾隆五十二年以前,清朝规定于每年春秋两季各组织一次开采,由于玉石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当天山南路被清朝纳入版图后,大量的内地商人涌入叶尔羌、喀什噶尔和阿克苏等回城,积极参与玉石的贩卖活动。

其中,阿克苏办事大臣海明在查访中发现阿克苏所属的喀喇塔拉图拉有通往和阗的近路,遂张贴告示,晓谕众人不可私自买卖玉石,并派侍卫、官员等赴驿站、卡伦严行查看,“若有违禁私下交易事,拿获后照例将玉石入官后治罪”。

另外还命阿奇木伯克色提巴尔第告知回众,“若有交易回子等旧藏玉石事,申禀后由官出价买下,若暗中卖与民人,则亦与民人一同治罪后,将玉石入官”。

乾隆帝担心的是,如果放任民间的玉石贸易而不加管制,就有可能冲击到官采玉石的品质,而它们大多是供皇室和宫廷享用的珍宝。

例如,乾隆二十六年,为庆祝孝圣皇太后万寿,海明“预备九件方物土产,恭进皇太后”,阿克苏本地的方物中就有一座“玉座连寿佛”;二十七年“估算各庙坛、寺院、宫殿应使用之磬”总计93个,便从当年春季于和阗开采的百余块玉石内抽出部分造磬。

更不必说乾隆帝本人对玉石工艺品极为热爱,他有充分的个人利益驱动力去禁止民间的玉石贸易活动。

尽管清廷屡屡命令官员严查盗取和走私玉石之事,但在这一时期,却很难发现相关的司法审判记录。

这或许是由于在官方垄断回疆玉矿资源的开采权力的前提下,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民间私人贸易的存在,未采取强力手段进行严厉打压。


乾隆三十四年叶尔羌办事侍郎期成额甚至还奏请朝廷准许将进贡选剩之玉石定价以卖给官兵,同时还“从和阗之哈拉哈什通往阿克苏、由克尔雅通往库车”的路上增设卡伦,严防官民趁此机走私玉石。

期成额的请求最终于三十八年得到批准:“除挑选进呈外,编列号数,令官兵、商民认买,不论山玉、河玉,总以五十斤为度,发给照票”,并派兵在各卡伦、关津渡口处搜查携带玉石者,验票放行。

然而,清廷开放的这个小口子却成为高朴私鬻玉石的重要途径。高朴于乾隆四十一年就任叶尔羌办事大臣后,逐渐和叶尔羌阿奇木伯克鄂对、曾担任过英额齐盘阿奇木伯克的伊什罕伯克阿布都舒库尔等人勾结,偷采玉石。

又“间年官为开采一次,选取色润整重者办理送京。其余六成令商民领票认买,四成赏给采玉回众”,且将“山玉变价改为一百五十斤为度”,而后以职务之便串通商人“在叶尔羌起了路票。

经过阿克苏,换了乌什的票,又从库车、哈喇沙尔、辟展,一路缴换”,最终将玉石运送到苏州商铺贩卖渔利。

值得一提的是,高朴案给民间的玉石贸易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乾隆帝因此彻底取缔私人买卖活动,并要求各城官员严厉打击偷采玉石以及交易“私玉”等行为。

乌什参赞大臣永贵还于四十三年九月宣布,“或米尔岱周围之人,或各地回子,皆通告之:藏匿玉石、金银物类,自今起各自交出后,可宽宥其罪,若有揭发未交之人,则从重治罪”,也为日后清朝官员对于回疆民间私藏玉石的查禁埋下伏笔。

这些情况即本文所谓的“私玉之禁”,由此引发了各种司法实践。“私玉之禁”不仅冲击到内地的汉商,还涉及陕西、甘肃等地的汉回商人,各回城的回人以及寓居于回疆的浩罕或巴达克山的中亚商贩等,甚至逐渐波及天山北路。

譬如伊犁将军永保在乾隆五十五年六月接到谕旨,“将此谕交付伊犁、乌鲁木齐、巴里坤之将军大臣,亦与回城一体严查私玉,断不可有玩忽职守之事”。

自此以后,回疆的玉石民间贸易得到了法律的许可

私玉之禁与清朝回疆的司法实践

从高朴案后玉石政策的收紧到嘉庆年间的调整,前后历时约二十载。在这期间,清朝各回城的官员办理了大量相关的违禁案件,这些案例不仅能体现出清朝的玉石管控政策的实施方式,也能揭示出天山南路回疆社会的真实情景。

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在裕勒阿里克卡伦驻守的侍卫乌尔衮阿发现有人骑马进入玛尔瑚卢克山,他沿踪迹追缉,却没发现任何人的身影。

如前文所述,玛尔瑚卢克山拥有玉矿,“在辟勒山之南,峰势相连,多产绿玉,堪充磬料,距叶尔羌城四百余里”。

乌尔衮阿唯恐有人私自进山采玉,便第一时间告知叶尔羌阿奇木伯克色提巴尔第,后者派遣手下的精干伯克、回人等前往玛尔瑚卢克,将参与盗取玉石的安集延回人哈勒等6人拿获并解送至叶尔羌城。

对于他们私挖的132块玉石,叶尔羌办事大臣阿扬阿先称重、登记,“因仍有色泽可取者,故暂存库房,待年满之侍卫等返回,趁便送至京城”。

随后,阿扬阿命印务处主事永宁等与色提巴尔第共同负责审讯。在这批案犯中,为首的组织者哈勒是安集延人,其共犯米尔尼雅孜亦为安集延人,而海色穆则为博洛尔人,阿舒尔默特、色帕尔、古勒伯克是巴达克山人。因此,所有6名案犯均来自境外。

初审结束后,色提巴尔第等将案犯押往阿扬阿前,再由驻扎大臣重新审讯,并将口供与初审口供进行比对,如果两份供词内容一致,便可根据具体的案情援例判决。

针对私自挖取玉石之举,清廷曾在高朴案时颁布上谕:“若经此次查办之后,复有私赴新疆偷贩玉石者,一经查获,即照窃盗满贯例,计赃论罪,不能复邀宽贷矣。将此通谕中外。”

这条律例虽然指向内地商民,但其将“私玉之禁”比于《大清律例》之“窃盗律”的思想却被广泛地应用于回疆社会。

又因是计赃论罪,刑罚结果与玉石数量和价值呈正相关关系,故而阿扬阿特意找来商人估价,6名案犯私刨玉石的总价折合银115两8钱,若照例办理,则“为首盗贼哈勒理应流放两千五百里,为从盗贼米尔尼雅孜等皆应减一等治罪”。

然而,主犯哈勒的供词提到两处关键信息,即他已在叶尔羌安家多年,且为先前因玉石事坐死罪之安集延回人阿布拉的同伙。

阿布拉曾涉高朴案,被清朝判处绞监候,原拟秋后处决,但浩罕汗国的统治者纳尔巴图比请求清廷宽宥其罪,清廷最终于乾隆四十八年“照纳尔巴图所请,将阿布拉释放,交伊使臣鄂布勒克色穆带回原处”。

因此,面对哈勒的再犯,阿扬阿认为若不从重治罪,则无法警示那些贪图利益而偷盗私玉者,遂决定“将回子哈勒流放乌鲁木齐,交给兵丁为奴役使”。

至于从犯之米尔尼雅孜等五人,因系“外藩”之人,“著每人枷号两月,俟期满杖一百、四十板后,自边疆驱出”,将其所携带的鸟枪入官。

这只是其中一个案例,想要更全面的佐证,需要更多实际案例,这部分内容放在下篇。

参考文献:

1.《清高宗实录》卷1011,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乙丑

2.《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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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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