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顺治时期,统治者对待廉政制度,有哪些内容呢?

皇太极继位以来,虽然数次进军关内,都因山海关和锦州城的阻挡不能顺利南下,直到清崇德七年二月,清军才攻破松山城,致使山海关成为一座孤城,为以后攻破山海关入主中原打下了基础。

崇德八年八月十四日,福临继位,济尔哈郎和多尔衮辅理国政。顺治继位后,多尔衮发动了大规模的灭明战争,但是在宁远被吴三桂击败,后招抚吴三桂也遭拒绝。

顺治元年,李自成的大顺军队进攻京师,吴三桂率军入京,行军至丰润时得知北京失陷,又急忙率军回守山海关。

李自成攻克京师后即派人写信招降吴三挂,对于吴三桂来说李自成既已攻下北京,自然最有希望统一天下,况且自己的家小皆在其控制之中,于是吴三桂答应了李自成的招降,但是后来吴三桂得知李自成拘禁了其家小和爱妾陈圆圆,并且拷掠明朝大臣,又返回山海关。

李自成亲率大军围攻山海关,吴三桂向多尔衮求援,这就给清军入关制造了大好的机会,在清军和吴三桂的夹击下大顺军队溃败。顺治元年五月二日,清军攻入北京城,为明崇祯皇帝发丧,并且采取一系列措施安抚明朝旧臣和汉族地主。

(一)官员选任制度

1.科举制度

顺治时期的统治者十分重视人才的选拔,尤其注重启用汉人。顺治三年正式确立了科举考试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采用科举的方式选拔官员对于提高官员的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

清宗室起初不许参加科举考试,直到顺治八年才许满洲、蒙古、汉军子弟参加科举考试。按照规定现任官员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清代的乡试都在都在省城举行,顺天乡试在北京举行。考试场所被称为贡院,每三年举行一次,称为正科,根据皇帝下旨举行的称为恩科,当恩科与正科在同一年时,则应当举行恩科,正科择其他时间举行。

清乡试一般在秋季的八月举行,初九举行第一场考试,十二日举行第二场,十五举行最后一场,并且提前一天点名放进考场,考试的后一天交卷放出考场。

考官分为內簾和外簾官,在外面提调、监察考试的称为外簾官,在内主考的称为內簾官。另外还有内监试,负责纠察之职,为了保障考试过程中不会出现徇私舞弊之现象,在选择考官的方面十分严格,并且还有严格的回避制度的规定。

乡试、会试的考官、房考、监临、知贡举、监试、提调的子孙或者宗族有参加考试的,上述官员一应回避。此外为了防止在改卷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在改卷中实行磨勘之法。

各省乡试揭晓后,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将试卷送到磨勘,磨勘的首要职责在于检查是否有徇私舞弊的现象,若是发现试卷中文体不正、字句可疑的将举人除名,若是发现有若干卷都出现之中现象的将考官和同考一并革职查办。

顺治年间在乡试过程中还出现过乡试复试之制,顺治十五年,由于顺天、江南的考官大多都收受贿赂,在考试过程中徇私舞弊,顺治帝亲自复试两地的举人,这也是有清一朝乡试复试的开始。

顺治时期清朝统治还不稳定,会试的时间也常常因为一些的特殊的事情而有所变动,会试也分为三场,形式上与乡试没有什么区别,第一场有皇帝亲自命题,可见统治者对会试的重视程度,第二场和第三场有考官决定。

会试放榜之后,还须磨勘、复试,合格者才能取得殿试资格。

殿试是通过会试之后的贡士,由皇帝亲自考试于殿廷,是科举考试的最后的一次考试,殿试考试的内容只有一道题,与乡试、会试不同,殿试的考试内容是经史时务,须在一日内答完,当日收卷,先有阅卷官初评,然后由皇帝亲自定夺。

殿试原则上是不会黜落的,只是区分等次的高低。

由于科举考试是清朝选官的重要形式,可以说通过科举所选出的官员支撑着整个清朝国家机器的运行,所以清朝的历代皇帝都十分重视对于科举考试中作弊的打击,打击的对象既包括作弊考生本人更重要的是考试的监考官。

对于科举的徇私舞弊的处罚的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即包括私带夹条的考生也包括收受贿赂,私通关节的考官,即使是夫匠军役若是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的行为的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顺治时期处罚科举徇私舞弊的行为不胜枚举。

2.职官铨选制度

清朝的科举制度始于顺治三年,康熙时期制定相关法律完善科举考试制度,直到光绪三十年一直都是沿用顺康时期关于科举考试的规定。

科举考试一般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但是通过科举考试只是取得了一种入仕的资格,并不能立即取得实际的官职,还需要经过吏部再一次的选拔考试,吏部的这种选拔考试被称为入仕铨选。

而对于那些已经入仕为官的人,通过对其政绩的考核决定其能否升迁的考核被称为职官铨选。铨选主要分为文官和武官两个部分,其中文官由吏部负责,武官则由兵部负责。


凡初选者为听选,升任者则为升迁。听选又划分为双月大选,单月集选,三年间选等不同的类型;一般来说升迁须考满后才可进行。若是出现官吏缺员的情况,对于不足考满者也可升迁,但是必须采取特别的程序。

而对于高级官吏的铨选,一般采用廷推和吏推的方式进行:对于各部尚书等重要的官职必须由朝廷推举产生,祭酒以上侍郎以上的官员可以有吏部主持廷推产生;由吏推产生的官员主要是太常卿以下的官员。

翰林院庶吉士的选认也要经过朝考;除此之外则分发六部为主事,再次则授内阁中书,或者各省的知县。即使进士被选为庶吉士之后,仍然要学习三年之后经过散官考试才能授予编修、检讨等职务,其次则改用各部主事或州县等官。

此外,对于大臣们推举的官员,若为真正之贤才则会受到进贤之赏,而若是推荐的官员不称职甚至违法乱纪则推荐之官员也要受到连坐之罚。

3.官员任免制度

按照清朝官员任免的法律规定,文官由吏部主持,清朝的官员的级别一共分为九品,不及九品的称为未入流。选人并登资簿,依流并进,踵故牒序迁之。

顺治十年,吏部尚书成克鞏上述奏折提出任用地方官员的看法。吏部下设的四司,负责考核各省官员的政绩,吏部尚书成克鞏提议各司详细载明各省官员是否贤能,并且参与巡按对官员的举察弹劾,推选缺要的官员。

之前对于督抚没有考成,现令督抚列明所做的事迹,以开垦荒废的土地,清理钱财粮食,纠察贪官悍吏这四个方面为标准来实施奖惩。而且成克鞏也注意到全国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对于江南苏等这种地方不是刚上任的官员所能清理的,有卓异才能的官员只要治理的有成效就可以加以提拔。

清朝对于官员的任免实行回避制度,是十分体系统的。即规定了笔帖式以上,尚书以下的官员祖孙父子兄弟不得在一署任职,由级别较低的回避,同级别的由后上任的回避。

外官的属员中有外婣亲属或者师生关系的,由属员回避,户刑二部的官司不得在本省任职,司分顺天、直隶人员回避五城指挥,吏目汉军回避直隶,府道以下的官员回避刑部司官,在外官不得在原籍、寄籍以及邻省五百里以内任职。

另外还规定了应回避而不回避的处罚。顺治时期,刘祚远被授予吏科给事中之职,后来发现其族亲属任大学士,于是将刘祚远改任吏部主事。

明朝中后期,宦官把持朝政,政治败坏,甚至出现魏忠贤这样的大宦官。宦官的权力过大即扰乱了朝政,同时有权利的宦官一般都有极强的贪欲,宦官虽不能拥有美色却极力的在金钱上弥补过来,上行下效以致于整个官场贪官横行。

顺治时期的统治者有鉴于此,在推行廉政制度中对宦官实行严格的管理。顺治时期的宦官级别不得超过四品,也就是说宦官最高的级别也不过是中等级别,并且规定宦官除非接到命令否则不准擅自离开皇城。

(二)监察制度

1.监察体系

与历代监察制度相比,清朝的监察体系在职能和结构上有所不同,清朝实行的是都察院、科道制。并且对其职能也做了较大的调整使其更加适应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封建君主统治。

都察院在明代以前称为御史台,于明朝洪武十四年改为都察院,清朝沿用明朝的监察制度,于崇德元年始设都察院。清朝的监察制度集历代之大成,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善的监察体系。

与明朝相同,清朝也沿用了科举取士的选官制度,对于普通的读书人来说,通过科举考试跻身上层社会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并且古代一直有一种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思想,所以科举考试对于读书人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清朝统治者也十分重视科举考试,采用各种措施防止科举考试中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但是仍然有些利欲熏心的官员顶风作案。

清初的巡按承担着察吏安民、澄清吏治的职责,是清朝统治者的耳目。而且还承担着宣扬统治者德音,监察督抚是否贤德,考察百官是否恪尽职守,了解下层老百姓之疾苦的职责。

巡按有权对一切文官武将、军政官员依法监察,对于司道府衙,发现有贤能的人才可以举荐,发现有贪赃枉法、违反法纪者立即纠察。州县之官员有欺压百姓、私自加派赋银的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参其恶行,至于小吏杂役有违反法纪者直接缉拿。

巡按与督抚本是同职共事,级别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巡按有权依法对督抚进行监察。巡按虽然职务繁多,但是察吏仍然是巡按的第一大职责。所以在实践中许多的贪官都是因为巡按的监察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官员考核制度

明朝的官员考绩有考满与考察二法,清朝建国后,继续实行考满法。顺治时期规定考绩时间为每年进行一次,称为一考,三考为满。对于三品以上的官员由皇帝亲自审核,四品以下的官员则由吏部和都察院审议后报皇帝裁决。

但是随着清朝经济的发展和行政体制的逐步完善,考满法无法适应考核官吏的需要,于是制定了京察法和大计法。至康熙四年,停止使用考满法,《京察法》与《大计法》成为清朝考察官员的法律依据。

(1)对京官的考核

对京官的考核称为京察,主要依据《京察法》,但是京察的对象不限于京官,也包括总督和巡抚,此二职官所不属于京官但是掌握者地方的实权,此二官的政绩直接影响着清政府的统治基础和中央政权,所以也将总督和巡抚列入了京察的对象。

顺治八年制定《京察法》规定每六年考核一次,后来的实践过程中发现每六年考核一次时间间隔过长,不利于统治者及时的对有才能的官员进行提拔,也不利于对那些不能胜任甚至是贪腐的官员进行及时的处置。

因此将每六年考核一次改为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的形式主要为三式、三等,三式包括列题、引见、会核是三种形式,是京察的核心,根据不同的对象适用不同的考核形式,列题主要是针对三品以上的官员,考核的程序为先有考核对象本人陈述自己在这三年间的政绩,然后有吏部填写履历表,交由皇帝赦裁。

对三品一下的官员的考核使用引见的形式,引见实际上就是等待皇帝的接见,其程序为先吏部填好履历清单上交给皇帝,由皇帝决定是否接见。

引见的对象大多都是皇帝的左右亲近,比如:京堂、翰林院侍讲学士、侍读学士、左右春坊及庶子等官员,此外由于应天府伊、府丞所管辖区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所以也将其列为引见的对象。

会核适用于四品以下的京官,考核的程序为先有各衙门注考,再有吏部会同大学士、都察院、吏科、京畿道,实行复议。此类官员主要包括:科道、司官、小京官等。

清朝的京察制度针对不同的对象实行不同的考核形式,其内容既有调查、注考也有审批、上报。可以说一整套比较系统的官员考核制度。

根据考核结果不同可以分为三等,一等为称职,二等为勤职,三等为供职,皇帝根据考核的等级最终决定对官员的升降或者奖惩。

(2)对外官的考核

对外官的考核称为大计,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大计法》,《大计法》初创于顺治二年,定制于康熙四年,《大计法》规定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程序为先有藩、府、道初步考察地方官吏的政绩与不足,然后申报督抚,再由督抚审核后送交吏部。

考核形式为考题和会核两种,经督抚考核后的布政使、按察使送吏部登基造册,然后再上报皇帝,由皇帝做最终的裁决。

布政使和按察使为中央派出的驻外监察官员,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工作成效对清朝整个行政体系的廉政建设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所以青春高统治者对于布政使和按察使的考核十分重视,不仅考核程序严谨而且必须上报皇帝。

会核主要针对府伊一下的官员,具体程序为:先有府伊分别考绩,在上报上级督抚官员,督抚官员审核后上报吏部,由吏部将信息汇总之后送交都察院复审,最后上报皇帝。

大计考核的结果有卓异和供职两个等次,卓异是指官员在考核期内政绩特别突出,成绩卓越。按《大清会典》规定,具体表现为辖区内无盗窃案发生,不滥用刑罚,老百姓生活富足、安居乐业,不拖欠朝廷规定的钱粮等。

供职是指政绩平平,无功也无过。对于政绩卓异者,应当有督抚转呈吏部,然后有吏部上报皇帝,由皇帝决定对整机卓异的官员进行嘉奖,一般为赏赐财务或晋升,政绩特别突出的甚至转为中央官员。

(3)考核的标准

顺治时期四格八法为京察、大计统一的考核标准,嘉庆八年将考核的标准由四格八法改为四格六法,之后四格六法成为清朝考核官吏标准,一直实行到清朝末年。

顺治时期的四格八法为:才、守、政、年四格,才有长、平、短三等,守有廉、平、贪三等,政有勤、平、怠三等,年有青、中、老三等。

八法是对被考核官员的处分,“其八法处分,贪、酷革职提问、罢钦、不谨革职、年老有疾休致、才力不及、浮躁者降调。虽有加级记录,不准抵销,大计处分官员不准还职。”

顺治时期的八法将贪列于首位,可见十分重视对于贪腐官员的处罚。顺治时期更加注重对外官的考核,大计处分官员不得官复原职。

这也是由于外官距离中央政权较远,统治者不易直接控制,并且外官与老百姓联系最为密切,若是外官贪腐、枉法裁判,就会直接侵害老百姓的利益,从而动摇清朝统治者的统治基础。

嘉庆八年在四格八法的基础上修订、颁行四格六法。与顺治时期的四格相比,嘉庆时期的四格将守放在了首位,更加注重官员的操守,更加突出官员廉洁的重要性。但是总的来说嘉庆时期的四格来源于顺势时期的四格,与顺治时期的四格是一脉相承的。

(4)考核的奖惩

清代十分重视对官员的考核,对于符合考核标准的官员给予相应的奖赏,而对于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官员也给予相应的惩罚,由此形成了一整套的奖惩体系。其中奖赏有引见、升官、入旗或改旗、赏赐衣物或者赏赐匾、字等、封赠上代、荫及子孙五种形式。

引见是一种名誉上的奖赏,京察优异者,则可以升级、加等,并且由堂官记名,是一种为以后升迁积累资本的方式。

大计优异者,则登记注册,对于引见的加一级,让后返回原任等候升官。升官、晋级或者加俸,一般来说,尽职或者称职的官员都可以得到升官。晋级加俸,政绩特别优异者还可以连升两级。

入旗或者改旗也是清朝奖赏官员的一种形式,清朝实行八旗制度,凡八旗子弟都可以享受优越的待遇,而八旗之中又以正黄旗为尊,所以对于八旗之子弟之外的官员政绩卓越者可以准许其成为八旗子弟,而八旗子弟官员政绩突出者也可以改旗。

这种形式可以说是一种身份上的奖赏,同时也包括经济甚至是政治资本上的利益。赏赐衣物、匾、字等作为一种奖赏官员的形式从表面上看是一种财务的奖赏,在封建社会君主的赏赐也带着一种无上的荣耀,所以赏赐衣物等也是一种名誉上的赏赐。

封赠上代、荫及子孙是清代官员最求的最高的奖赏,在封建社会受儒家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思想的影响,人们将建功立业、封妻荫子作为人生的终极目标。

官员的处分有罚俸、降级留任、革职三种形式。

罚俸就是不发给官员俸禄,这是一种比较轻的处罚方式,罚俸的时间从一月到两年不等。

降级留任的处罚相对比较严重,直接关系到官员的级别和权力,分为降一级、两级、三级不等。

革职是三种惩罚方式中最为严厉的,并且革职之后若是尚有其他罪行的还要将给刑部按律处理。但是对于有疾病年老的官员则可以令其退休回家养老。

(三)谕令惩贪

顺治登基之时年仅6岁,实际权力有摄政王多尔衮把持。直到顺治七年,多尔衮病死,顺治帝才掌握实际上的权力。无论是多尔衮执政还是顺治帝执政都十分重视廉政建设,多尔衮与顺治在整顿吏治、惩治贪腐方面的方针政策具有高度的共识。

这些廉政措施主要是以谕令的形式出现的。

多尔衮认识到加派赋银是官吏贪腐受贿的重要方式,而明朝的灭亡也正是在于加派三响,以至于民不聊生才揭竿而起,从而掀起了反对明朝的浪潮,而贪官污吏在加派三响的同时更是巧立名目、随意加耗,使人民所受之赋税何止三响之重,这更加导致了明朝的灭亡。

多尔衮在入关不久即废除三响,更是在文告中申明了对官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贪官污吏的治理,甚至规定如果官吏违反朝廷法令胆敢私自加派赋银、中饱私囊,一旦被查到即行杀无赦,若是有官员放任此种行为而不加检举,则与此贪官一同处罚;

巡按和御史等监察官员要亲自了解民间之疾苦,一旦发现其管辖境内有贪官污吏加派赋银或者收受赃物的,立即上报朝廷。

这些规定对于长期处在明朝贪官横行的统治的人民来说无疑是一种福音。对于稳定清朝的统治、缓和满、汉之间的矛盾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顺治颁行有条谕令直接针对衙役,顺治认为,在处罚贪官污吏之时,衙役往往会因为没有俸禄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只是被革去职务,然而过不了多久,那些那些人又会到其他的衙门充当衙役,继续干贪赃枉法之事,如此反复,贻害无穷,所以顺治颁行谕令,在处罚衙役贪腐行为之时,以其所贪腐的数额定罪,不得再以没有俸禄作为抗辩的理由。

案情重大,情节严重的甚至判处绞斩之刑,其余俱着流徒之刑,并且将此谕令载入法律。可以说这是清朝最早的直接针对衙门差役贪腐行为的法律,对于抑制衙门差役的不法行为起到重要的作用。

顺治帝认为贪官蠹吏对下层人民危害最重,之所以肃之不清是因为虽然将贪官蠹吏革职查办、处以刑罚,但是他们所贪腐的钱财还可以享用的。

顺治采用严刑峻法打击的对象不仅包括道、府以及衙役等中低级官员,也包括省一级的封疆大吏。

顺治八年,江宁巡抚土国宝私自加派赋银,并且支使亲属贩卖私盐,从中获得赃款数万两之多,案发后,顺治帝十分震怒,亲自下谕旨革职查办,土国宝事先获得信息畏罪自杀。

顺治九年八月,原漕运总督后任恭顺候太子太保吴惟华贪赃一万一千余两,顺治谕令革职削爵,没受全部赃银,因其曾立有战功才免于一死。

顺治十六年,耿燉在任山东巡抚之职时,利用职权获得赃款六千余两,三法司判决斩立决之刑,后因其伏法之前即病逝于狱中才免于斩首之刑,但是仍然没收其全部家产。

后顺治帝又下旨,因贪腐受贿被判处斩立决的应尽快处决,被判处斩监侯的不得因任何理由缓决,而且在顺治一朝还出现过官吏因贪腐被处以凌迟之刑的案例。

顺治十六年,江宁按察使卢慎言贪赃数万银两,顺治帝下旨将其凌迟处死,而且没收其全部家产。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顺治一朝,无论是多尔衮摄政还是顺治帝亲政始终贯彻严厉打击贪官污吏的政策。

顺治时期,在官场中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即官员与役吏之间的关系,一般人会认为,官乃是权力的象征,是权威的化身,役吏只是按照官员的吩咐办事的人,甚至有些役吏只是做一些打杂之类的无关紧要的事。

但是在顺治时期官和役吏之间的关系却并不尽然。顺治时期实行严格的官员回避制度,所以说是外来的官员,而役吏却是本地的役吏,官员在所任职之地不了解社会状况,不了解民间风俗,工作上许多事情就要依靠役吏来办,官员所获取的信息也大多来自役吏,因此,虽然官员握有法律上的权力,但却常常受到役吏之蒙蔽甚至是架空。

顺治帝亲政之后更是加大对蠹役的打击力度,开展了大规模的裁革各级衙门役吏的活动。顺治三年仅浙江省院、司、道、府以及州县就裁汰了衙门役吏一万六千一百四十四人,可谓是规模宏大。

除了裁汰衙门役吏,对于那些确有恶行的役吏也进行查访缉拿、追赃处刑。山东巡按御史缪正心在任职期间共缉拿蠹役一百一十九起,其中济南府四十三起,兖州府二十九起,东昌府十六起,青州府一十八起,登州府一十三起。

共追得赃银三万余两。在区区一省之地,就查处蠹役一百余起,追的赃银三万余两,此外裁汰的衙役更是达上万人之多,如此大规模的查处衙门役吏在有清一朝都是极其罕见的,可以看出顺治时期的统治者对于整顿吏治打击役吏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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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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