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一般是指1840年-1912年
晚清时期昌乐县最后一任知县是刘显纲,自此之后,进入了中国民国时期。
县内最高长官就不再是知县了,自宋代开始逐步替代了“县令”的“知县”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民国时期通常是指1912年-1949年,这时有了称呼的变化:
县衙-县公署-县政府
知县-县知事-县长
县衙和知县成为了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县公署和县知事,而后又改成了县政府和县长。
1912年1月,中华民国成立,昌乐县政由清末县衙改称县公署,知县改称县知事。
1928年,昌乐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
民国时期,昌乐县第一任县知事是黄鋆(yún)
民国时期,昌乐县最后一任县长是张天佐(顽固派,1948年毙命)
民国时期的昌乐县政府由哪些部门和派出机构组成呢?
民国时期的昌乐县政府各部门一直处于调整整合期,下属部门基本有:卫生院、警察局、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军事科、地政科、社会科,以及部分民政组织、民众团体等;
行政直属隶属上,县长以下,设有区长、乡镇长、保长、甲长等;
县党部与县参议会名义上不受县政府管理;
壮丁队是一个特殊组织,凡是年满18-45岁身体无明显残疾的都属于被抓壮丁的范围内,曾实行过三丁抽一丁、五丁抽二丁的制度。
经常听到的保长、甲长到底是什么级别?
保甲制度最早开始于宋朝,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于1935年正式在全国各地施行。
十户为一甲,推选甲长一名;十甲为一保,推选保长一名,即一百户为一保,有一个保长,大约相当于一个村的大小。
保甲制度实行连坐制,一人犯错,众人跟着受罚。
甲长属于最低级别的的管理者,很多人都是不得已而为之。
保长虽然也属于编制外人员,但需要在民国县政府备案,需要得到民国县政府的认可;
保长作为村一级别地区维护治安和传达行政命令的编外人员,凭借备案是可以领到工资的。
担任保长或甲长的人员,一般是当地的退休官员或者富豪乡绅,或者有一定威望的人士;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保长和甲长都是对立面的,有坏人也有好人。
页面更新: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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