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盐民生存大纪实,黄巢起义的火源,不曾被发掘的历史

唐代是中国古代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盐业生产也取得了很大进步,盐利逐渐成为封建王朝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盐业的发展自始至终都离不开盐民们的辛勤劳动。随着盐业生产的发展,唐代盐民也逐渐趋于专业化,不同类型的盐民开始拥有专属称谓。同时,作为食盐生产的主体,唐代盐民的构成比较复杂,这主要与当时的盐业政策有关。

第一节盐民的类型

唐代食盐主要有海盐、池盐、井盐三大类,分别产于沿海、盐池与盐井等盐区。根据食盐的主要分类可将从事食盐生产的盐民分为海盐生产者、池盐生产者、井盐生产者,他们在各自的盐区从事着不同的食盐生产活动。在唐代以前对这些盐民一般统称为“盐户”,但随着唐代食盐生产的发展,盐业生产者逐渐形成了各个专业化的群体,因劳动场所、生产工具等因素的不同而产生了一些专门的称谓。

一、海盐生产者唐代及以前朝代海盐的制作主要是通过煎煮海水为盐。唐代海盐生产者由于其煎煮这一成盐方法、制盐场所与制盐工具等因素,通常被称为“煎盐户”、“亭户”与“灶户”。中国古代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煎煮海水为盐的时期。早在原始社会晚期,人们就已发现可将海水煎煮成盐,《说文解字》载最早煮海盐者“古者宿沙”距今有4000多年。

春秋时期齐地渠展有盐,管子向桓公提议“煮泲水为盐”,西汉时“(吴王濞)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北朝时东魏一些沿海之地也曾傍海煮盐。在沿袭前代的基础上,唐代海盐生产仍采用煎煮之法,如“盐亭驿近海,百姓煮海水为盐”。基于海盐的这种制作方式,从事海盐生产的盐民往往被称为“煎盐户”。

将海盐生产者称为“亭户”,一般认为是源自海盐生产场地之“亭场”。在海盐制作中,盐民需将海水(卤水)置入盐灶中进行煎煮,因此他们会在盐灶上方搭设亭子以防止风雨侵扰。海盐的生产都在这种“亭场”中进行,于是在“亭场”劳动的盐民便称之为“亭户”。

北宋初年《国史志》中关于海盐生产的记载.海盐生产者的“亭户”之称是来源于其生产场地“亭场”。但“亭户”一词始见于史籍是在唐中期实行榷盐制以后,唐代食盐专卖政策始于主要生产海盐的东南地区,后随着专卖政策的深入和范围的扩大,“亭户”渐渐成为国家控制下的食盐生产者的泛称,不仅指海盐生产者,同时还包括生产池盐与井盐的盐民。

唐代沿袭前代海盐制法,煎煮所用工具称之为“灶”,盐民们置灶煮盐。唐以前还曾用灶来充当制盐场地的计数单位.唐代的池盐生产者由于盐池的经营方式与生产技术等因素被称为“屯丁”、“屯兵”、“畦户”或“池户”。

唐代在实行榷盐政策之前,有一些盐池已经被置于国家控制之下。由国家在某些池盐产区设置盐屯,盐屯有军屯和民屯之分,在这些盐屯中从事生产劳动的盐民被称为“屯兵”和“屯丁”。幽州盐屯上的劳动者被称作“丁”,应为“屯丁”;大同、横野处于军事边防地区,可直接配兵在盐屯上进行劳动,即为“屯兵”。“屯丁”与“屯兵”都是由各地方分配来服役的农民,他们在盐屯上的生产活动要受国家控制,其所生产的食盐也须全部收归国有。

除此之外,在唐代推行榷盐制以前,池盐产区中还有不同于盐屯的另一种管理方式。即国家将盐池租给那些资财、生产资料或劳动力充足的“有力之家”营种,并向其征收盐课,幽州盐屯上的劳动者被称作“丁”,应为“屯丁”;大同、横野处于军事边防地区,可直接配兵在盐屯上进行劳动,即为“屯兵”。

“屯丁”与“屯兵”都是由各地方分配来服役的农民,他们在盐屯上的生产活动要受国家控制,其所生产的食盐也须全部收归国有。除此之外,在唐代推行榷盐制以前,池盐产区中还有不同于盐屯的另一种管理方式。

即国家将盐池租给那些资财、生产资料或劳动力充足的“有力之家”营种,并向其征收盐课,池盐的制作不似海盐需要煎煮,而是于盐池内晒制而成。据《旧唐书》记载,唐开元元年(713年)姜师度因安邑盐池逐渐干涸,不能如过去一般依靠自然之力晒制池盐,便率众疏决水道、开垦盐畦,通过水道往盐畦中灌水后再晒制成盐。在这种盐畦中进行劳作的盐民便称为“畦户”,这一称谓被认为是盐工拥有专称之始。

根据《说文》中对“幅”的解释,“五幅”大概为一丈一尺宽;“塍”在《说文》中解释为“稻中畦也”,也就是“水畦”;“酾”有疏导河渠之意。根据崔敖的描述,盐畦中一畦大约有一丈一尺宽,水渠设置在畦与畦之间以便灌卤;盐畦成“井”字形分布,九畦为一井;每十井又有沟渠作沟通,沟渠还设置有排水路线,并用闸门来控制分卤导流。这些凝结智慧又规模偌大的盐畦的开垦与营种,离不开畦户们的艰苦劳作。

盐州乌池配有“防池官健及池户四百四十人”,温池配有“防池官健及池户百六十五户”。防池官健,即为看守保卫盐池的兵士;而这些数量庞大的池户便是盐池里的劳作者,他们在池盐生产中要接受盐池官吏和这种防池官健的监督看管,丧失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在唐代,井盐生产者一般称为“灶户”。

海盐与井盐的制作虽有原料与工序等方面的差别,但因两者最终都需煎煮且均有用到锅灶这一器具,故这两类盐民都有“灶户”之称,但“灶户”在唐代多是指从事井盐生产的盐民。除灶户之外,唐代从事井盐生产的还包括官井上的一些雇工和刑徒。此时还未实行榷盐制,灶户一般有自己的个体经济,但需按规定随月交纳盐课,如果最终盐课达不到所定数额,不足部分便要平均摊派到各州灶户头上再次纳征。

唐前期,政府除对一些盐井允许私人经营、官府征收盐课之外,还直接控制了某些盐井,由国家安排刑徒或雇工从事生产,所产食盐皆收归国家,其中雇工有一定的雇直做报酬,刑徒的劳作则是完全无偿的。

唐中期榷盐实行后,井盐的生产便收归国有,官府控制的盐井数增加了数倍,灶户数量也随之大增。同时灶户的一些权利也发生了变化,之前灶户随月交纳完定额盐课后,对于剩余产品还有独立支配的权利;而榷盐后灶户所产食盐由国家全部收榷,并且在生产中还要接受官府的“催督”。

第二节盐民的构成唐代盐民的构成主要与当时的盐业政策有关,而食盐专卖制度是唐代盐政的一个转折点,榷盐前后从事食盐生产的人必然也会有所差别,因此现将盐民的构成分为榷盐前与榷盐后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讨论。

一、榷盐前盐民的构成乾元元年(758年)以前唐代还未实行榷盐制,国家对盐业生产的管理总体上较为宽松。从事食盐生产的盐民的构成也比较简单,大部分都是自由民,类似于当时国家的编户,有向国家缴纳盐课、承担劳役的义务。但由于唐前期还有相当一部分官营盐业存在,在官营盐区上劳动的食盐生产者与征税制或无税制下的自由民定然有所不同,其通常由役夫、雇工、刑徒等构成。

(一)自由民榷盐前国家对海盐的管控较为宽松,曾允许私人生产经营。当时从事盐业生产的盐民中既有世代以煮盐为业的沿海居民,也有占山拦海的工商业者,他们的生产不受官府监控,均属自由民。据《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开元元年时左拾遗刘彤上表请求国家专山泽之利,可见在国家“驰山禁”政策下,私人煮海为盐是被许可的,且其中许多人得以致富。

只不过,实际上的“丰余”者可能仅是那些拥有足够生产资料的豪富,普通盐民也仅能自给而已,所以刘彤上表时建议政府收回这部分人对山海资源的占用开发之权。此后,刘彤的专卖建议未被采纳,政府仅是将政策改为对海盐征税,海盐生产者的构成也就未因此发生改变。直到唐中期推行食盐专卖制以前,从事海盐生产的应当皆为自由民。

唐前期的盐池虽然很大一部分掌握在国家手中,但也有一些可以租给私人营种的盐池.唐初姜师度在蒲州开拓盐屯,当时由国家经营;至开元二十五年蒲州盐池改为民营,即由个体盐民向国家租种盐池并交纳一定的盐课,盐池虽仍为国有,但盐民拥有了个人使用权。

在此盐屯上劳作的不再是前期的“屯丁”与“屯兵”,而是那些具备一定劳力、财力、物力的人家。史籍虽未载明这些人家是自己直接从事食盐生产还是雇佣其他盐民,但其中至少有一些人原本就是盐池附近世居其业的盐民,他们均属自由民之列。除此之外,当时还存在某些私有盐畦,世代相传。唐前期的盐井可分为官井和普通盐井。

在普通盐井上从事食盐生产的灶户一般由自由民构成,也拥有一定的个体经济,在按规定交纳定额盐课后,对剩余产品拥有支配权。唐代井盐生产技术还不够发达,产量也远低于海盐与池盐,生产过程十分艰苦,有些偏远之地的盐井甚至还需要政府“劝煎”,所以也就不存在盐课,所产食盐由当时的自由民自行支配。

(二)役夫在唐代食盐生产中有役夫参与的主要是在池盐生产中。在榷盐前许多池盐产区就已被政府垄断,由国家组织人力进行生产,所产食盐由官府全部收榷,这种劳动属于服役性质。据开元二十五年《屯田格》所记,幽州盐屯上劳作的“屯丁”与大同横野军屯上劳作的“屯兵”均是由政府统一“配”置的,他们的来源便是由各地方差配而来。可见,不论是防丁还是屯丁都是从各郡差配而来服役的。

这些盐屯的管理采取屯田的方法,在盐屯上劳作的屯丁和屯兵并无很大差别,他们在盐屯服役期间,从事的是无偿生产。同在开元二十五年,地处中原的蒲州盐池实行了不同于边地的盐屯政策。国家租种盐畦给盐民,盐民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盐课作为租税,即官营民制。

如前文所述租种盐池的盐民基本是附近的自由民,但池盐的生产需垦畦晒制,使用沟渠等倒卤设施,于是便产生了如修缮沟壕、陂渠等附加劳动。而从事这类劳动的除了盐民们,还有役夫。在沟渠损坏不多的情况下,先由承租盐民家中人丁出役进行修补;如果破坏严重,承租者家中人丁也无力修补时,便由官府从附近州县征发役夫前去修补,同样是无偿劳动。

(三)雇工榷盐之前某些官府控制的盐井中,曾雇佣盐工从事井盐的生产。当时蜀地经济凋敝,流亡者众多,时任益州大都督府长史的苏颋奉朝廷命令,收剑南地区山泽之利以供给本州,他招募戍边士兵进行井盐生产,再利用盐铁收入的盈余购买谷物来充实粮库。

(四)刑徒根据唐代律法,曾有让刑徒到官场作坊服劳役的规定。即各州的刑徒要在当处官场中进行役作,在唐前期官有井盐的生产中就有刑徒充役的情况。四川陵井是唐代榷盐前被官府垄断的官井之一,此井深有八十多丈,是四川众多盐井中最大的一个。

井盐生产的最后一步与海盐相似,也是对卤水进行煎煮,但井盐在煎煮之前需先从数十丈深的井下提取卤水,此井又是益州最大的盐井,又宽又深,引出卤水的劳动过程非常辛苦,普通百姓也不愿从事这样的劳作,官府便安排刑徒充役。他们的役作完全在官府的控制之下,并且没有任何报酬。二、榷盐后盐民的构成唐朝中期财政危机突出,政府出于对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控制地方对盐利的把持等诸多因素的考虑,决定开始推行食盐专卖政策。

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被任命为盐铁使,正式颁布盐法,榷盐实施后,亭户被编入专门的盐籍,隶属盐铁使,在官府监督、控制之下进行生产活动。而随着榷盐制度的推行和深入,在唐后期出现了一些国家控制之外的盐民,从事非法的盐业生产;唐官府一般将他们称为“私盐犯”、“刮碱煎贼”、“盗煮者”等。

(一)国家控制之内的盐民自乾元元年第五琦变革盐法后,不论是之前的海盐生产者、池盐生产者还是井盐生产者,都可泛称为“亭户”,均为在国家控制之下专门从事食盐生产的人群。他们不再隶属州县,而是被单独编入盐籍,隶属于盐铁使,开始拥有不同于普通百姓的身份与地位,受到国家更严格的管控,自由遭受很大限制。

对于“亭户”的人员构成,《旧唐书》对此也有明确记载,即“旧业户并浮人欲以盐为业者”。结合《新唐书》的记载,可以看出在榷盐实施后,成为国家控制之内的“亭户”的人群主要是想从事盐业生产的旧业盐者和游民。所谓“旧业盐者”,即指那些原本或世代从事食盐生产的盐民。

从唐前期开始从事、在榷盐后继续从事食盐生产的“畦户”、“灶户”、“煎盐户”等均属此列,他们大多都是个体盐业户。“游民”即指那些脱离了均田土地的人口,其中既包括唐前期那些没有均田土地的业盐者,也有失去了均田土地的非业盐者。唐中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加之经过了八年的安史之乱,使很多百姓失去了土地,造成社会上流民众多.

同时他们的逃亡使政府失去了大量的赋税来源,所以将游民编入盐籍,为国家生产食盐,既能够使他们的生存得到一些保障,又可通过其食盐生产劳动获得盐利,进而增加财政收入。只要他们想要从事食盐生产,就可以加入盐籍成为国家控制的“亭户”。除了旧业盐者与游民之外,亭户中也会渗入一些富商大贾,盐法规定亭户可免杂徭,于是一些有权势的地主商人利用“盐籍”以逃避徭役。则是当时关东地区的一些上农大贾庇于盐籍,逃避税役大量获利的情形。

但总的来说,盐业生产者还是亭户里的主要成员。亭户在官府控制下进行食盐生产,同时还要受到监场官吏的监控和催督,且无权支配产品,所产食盐由官府统一收购。他们在监场中的劳动十分艰苦,所能获得的报酬又极其微薄。综合来说,他们的地位与生活状况等比唐初期的个体盐户显然更低了。随着唐后期盐法日渐腐败,亭户的境况也随之恶化,于是很多亭户私自偷卖监场中的食盐,甚至脱离盐籍,加入贩卖私盐的非法组织,转化为国家控制之外的盐民。

(二)国家控制之外的盐民唐中后期,随着食盐专卖制度的深入和发展,特别是刘晏主管中央财政时,在第五琦盐法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改革,将食盐专卖制度推向了一个高峰,盐利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大为提升。至大历末,更是出现了“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的盛况。国家对盐利愈加重视,但在产量没有较大增长的前提下,想要获得更多的盐利只能升高盐价。

于是盐价一涨再涨,从第五琦改革时的每斗盐一百一十钱,到贞元年间的江淮地区盐价增至每斗三百一十钱,河中两池盐更是涨至每斗三百七十钱。盐价如此之高,甚至出现有人用数斗米换取一升盐的情况,还有很多穷苦百姓吃不上盐,往往遭受淡食之苦;另一方面,如此丰厚的盐利也诱使一些人去开辟新的盐源,以此获利。

基于这些因素,很多百姓采用刮煎碱土等方法,开始从事非法的食盐生产与贩卖。与此同时,唐后期还存在一些“亭户”将生产的食盐偷运出去进行贩卖的现象,所谓“亭户冒法,私鬻不绝”,正是如此。对于这些从事非法盐业生产及贩卖的人,官府一般称他们为“私盐犯”、“刮碱煎贼”、“盗煮者”等。从他们称呼中的“犯”、“贼”、“盗”等也可看出,他们的生产与贩卖食盐活动是被官府所禁止的,他们属于国家控制之外的非法盐民群体。

这些非法盐民的出现,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若任其发展壮大,势必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甚至在社会上引起混乱。所以在唐中后期,国家对于这些非法群体一直进行严厉打击,并多次颁布严酷的律法以惩治。

尽管如此,终唐一代,对于这些国家控制以外的非法盐民的犯禁行为却始终未能予以真正禁止,反而愈演愈烈,以至最终发展成为威胁唐后期社会与政治的不安定因素。盐民的管理即国家对盐民群体进行的管理。而探讨唐代盐法的发展演变是研究盐民管理问题的重要前提。

国家实行不同的盐法时,其对于从事食盐生产的盐民的管理也会有所区别,负责盐民管理的机构也会不同。如未实行榷盐法以前,对盐民各项事宜的管理主要由各地州县负责;而榷盐之后盐民们隶属盐铁使,盐民的诸项事务则由盐铁使或度支使等使职性机构负责。关于唐代盐法的演变,学界中已有诸多研究,现综合已有的成果,对唐代盐法之演变作一简单梳理,以更深入全面的探讨唐代国家对盐民进行了怎样的管理。

本文将唐代盐法大体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唐前期实行的无税、征税制;二是唐中期开始实行的榷盐制度,至唐末,虽有不同程度的改革,但始终实行此制。关于唐前期实行的盐法,学界一般认为唐初沿袭隋“驰盐禁”政策,实行“无税制”;而后逐渐向“征税制”转变,只是对于“征税制”开始的时间,学界存在不同看法。

如吴慧认为从隋开皇三年(583年)至唐开元九年(721年)这138年的时间是实行无税制,虽有个别地方如陵井的征税,但考虑其带有地方税性质,不是中央统一的政策,所以不能视为征税制开始的标准;鲍晓娜也认为唐自建立后直到玄宗开元年间,除了个别地区外基本无盐税;而何维凝、陈衍德等学者则认为唐代盐税至迟从武周初已经实行。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盐业并非只有无税或征税制两种政策,还存在许多官营盐业。《隋书·食货志》记载隋开皇三年针对周齐以来禁榷制度的弊端,采取“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的政策,允许私人对盐业资源进行开采,百姓为之受益,从而使得“远近大悦”。李唐建立后,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采取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的方针。

盐业政策方面也继续推行隋开皇三年以来的“驰盐禁”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盐业实行完全放任的政策,“与众共之”即与百姓共享盐业资源,除了百姓开发或从事的盐业之外,当时还有一些官府控制生产的盐业,如关内的盐、灵、会三州盐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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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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