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剧!近日,上海华山医院37岁医生在家中杀害32岁护士妻子

前言


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这样没了,二人都受过高等教育,而且男方还是博士出身,好不容易在上海站稳脚跟,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找了一个上海的姑娘成家,为什么不好好珍惜呢?


案情回顾


37岁的周某某据说是宁夏人,博士毕业后在华山医院工作,是普外科的医生。妻子徐某某是上海本地人,今年32岁,也在华山医院工作,是一名护士。

从照片来看,女方长得很漂亮,看起来像外向型性格,男方则看起来属于沉稳内向那种类型。不过从性格上来说,双方应该属于互补型。


4月1日,愚人节,也是周六,二人都在家休息。上午10时50分,不知因为什么情况,有说是因为要不要生二胎,双方发生了冲突,在家中的卫生间里,周某某用手掐住妻子的脖子。后来他拨打了120,但已经迟了,急救人员确认徐某某已经死亡。随后,周某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机关人员控制住,带回接受调查,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延伸阅读


1、法律上如何评价周某某的行为?


周某某作为一名受过专业训练的医生,而且还是博士,他应当懂得用手掐住他人脖子可能会造成的后果,但他还是不管不顾这样做了,所以其主观上是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


因此,周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


2、周某某会不会被判处死刑?


大概率不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即便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是都被判处死刑的,因为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目前的案情描述来看,二人是因为家庭矛盾起了冲突,然后周某某用手掐住妻子徐某某脖子,造成其死亡的后果。从其犯罪手段来看,他应该属于临时起意、激情犯罪,而不是有预谋地想要杀害妻子。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提到,在审理故意杀人案时,应注意下列因素: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而且还特别提到,“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是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


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案件的起因,我们目前尚不知晓,但是就一般常识来讲,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


另外,周某某事后拨打120,而且守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人员到来,如果他到案后再如实供述作案经过,应该是可以构成自首的。

而且上述规定中也明确,“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徐某某的遗产如何分配?


徐某某如此年轻,身体健康,根本不会想到自己会死于非命,所以应该不会立有遗嘱。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于徐某某的遗产,则是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周某某、徐某某的父母,以及他们的子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但是这不是一般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周某某因为故意杀害了徐某某,他已经丧失了继承徐某某遗产的权利。


4、徐某某的父母可以向周某某索赔吗?


从理论上是可以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徐某某的父母作为近亲属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但实践中,很多父母宁愿不要赔偿,也要判处被告人死亡,这种情形非常多见。


后记


在这种案件里,受到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本来有着父母疼爱,现在母亲没了,父亲要失去自由,孩子从幸福的天堂一下子坠入,对其心灵的伤害是无法比拟的。


凡事不要冲动,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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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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