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荣枝案看法治进步及司法推进

#媒体人周刊#荣枝案二审宣判后,江西高院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月22日,劳荣枝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向最高法死刑复核庭当面陈述了辩护意见,同时递交了282页、约20万字的辩护意见材料。

辩护律师就一审、二审程序以及证据等方面提交了辩护意见,其总体意见是不应核准二审死刑裁定。

这意味着该案几接近尾声。如果核准(死刑),会逐级下达原审法院并进入执行阶段,如果不核准死刑,会发回法院重审。


在劳荣枝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后,最高法承办法官会提审劳荣枝以及听取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才作出复核裁定。

对于检察监督的申请,必须要有具体的事由,比如存在程序违法。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从理论上讲对死刑复核也有监督职能。

实际上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所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死刑执行很快,有的可能拖好几年也没有核准下来,这是刑诉法留了一个空间,因为是人命关天的事,可能在期限方面不好明确,要看具体情况来定断。

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后,被告人有几种可能的结果,具体如图……


死刑复核结果出来后,除了通知被告人,还应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程序上的规定。


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力很大,可谓轰动全国,全国人民都看着,所以不容有失。这个案子旷日持久,历经三年多的拉锯战,终将迎来最后的结局。

或许很多人会疑惑,这样一个案子,怎么会耗时三年多,至今没有得出最终的结果,那是因为这起案件有诸多争议,而法律是严谨的,不容有失,所以想要最终盖棺定论,就需要有说服力。

从整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的进步。

法律是公正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没有王权富贵,任何案件,最终法律会给出应有的答案。

这个案件之所以旷日持久,一是事发时年代久远,限于当时的环境与技术有限,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证据链没有闭合,二是作为与她同犯,主犯的罪魁祸首法子英早已在多年前伏法,综合一审二审情况来看,案件有很多疑点,三是严谨的律法精神以及司法改革实践强调的慎杀少杀,疑罪从无……

所以,劳荣枝案想要办成铁案,板上钉钉,不容推翻,任重而道远,或许有些为难……

正是综合一系列的因素,审慎之又审慎,劳荣枝案才历时三年多,至今未一锤定音,得出最终结果!

因为司法进步,讲究证据,尤其是对待死刑犯,更重视完整的证据链,证据链闭合,无懈可击,从而办成铁案。20多年过去了,想要有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已经很难,加上劳荣枝在近20多年里无犯罪记录,对社会不构成危害,尽管她罪不可赦,但于法而言很难被判死刑。

由于当前慎杀少杀的司法改革实践,劳荣枝不被执行死刑的概率很大。

目前支持劳荣枝直接杀人的证据只有案件推理和证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它们能否经得起法律的严谨的考验?也是一个极大的问题!所以才有了多名知名律师就这些疑点为其辩护……这个案件也经历了漫长的审理……


我们在愤恨的同时,不得不承认,法律讲究罚罪相当,证据链封闭完整。如今的法律倡导在公平正义、打击犯罪的基础上,疑罪从无,少杀慎杀。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的进步以及公正严明的律法精神!

关于此案有诸多疑点,它的核心疑点是无定罪的充分必要直接证据。

“疑罪从无”是现行刑案审判的基本原则。

“疑罪”即为不确定的犯罪事实或证据。

劳荣枝案是否属于“疑罪”,辩控双方争议不小,所以才有了三年多的拉锯战。

其实,“疑”字内涵和外延均在于对不确定事件的“疑”,而不一定要确定其真伪或真假。

劳荣枝案无直接证据,基本上是看口供,推论和人证,但是也有人证缺失,故有可能定为“疑罪”,从而“从无”。

反之,将“疑罪”之劳案定为有罪,在法理和法学上,即狠狠打了“疑罪从无”一记耳光。这在司法实践上,又可能为“有罪推定”开了一个窗口。

所以,劳荣枝案需要慎之又慎,不容有失,不仅全国人民在看着,法治文明更在看着!


劳荣枝案影响极大,已经被写入江高院工作报告及江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一审判决劳荣枝死刑。不同于法子英的认罪伏诛,劳荣枝不服,当庭上诉,才有了后来的二审以及耗时漫长的等待……

劳荣枝多活一秒钟是希望,但是对于希望她死,认罪伏诛的人是煎熬……


南昌中院一审判处劳荣枝死刑。

江西高院二审认为,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仔细对比一审二审的情况,我们会发现很多不可回避的问题。

令人诧异的是在如此轰动的案件中竟然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辩护团队的材料中揭露了大量不为人知的内幕和细节,让人们更多的了解了劳荣枝一案的审理过程。所以后来很多人更加理性地看待劳荣枝案,而非一边倒地盼其伏诛。

在全民激励的喊杀声中,辩护团队的举动无疑令人敬佩,也凸显了中国法制的进步。

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哪怕是死刑犯,也拥有合法的辩护权,只要最终结果没有下来,当事人都有为自己辩护争取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

无论任何司法案件,每一个公民,无论好坏,都应得到合法、公正的依法裁判,哪怕是人们眼中的人间恶魔劳荣枝也不例外。


这场拉锯战耗时三年多,旷日持久,最高院也会更谨慎、更严肃地依法处理该案件,给出令人信服的核准结论。

纵观律师团队和最高院的种种举动,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治以及司法的进步!

死刑核准是对死刑犯的最后一道程序,由最高院对该案件进行最后的核查认定,如果最高院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诉讼过程合法合规,量刑得当,则会下发死刑核准裁定书和有最高院院长亲自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地方法院在接到核准结果后的七日内,将会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如果最高院认为该案件审理的有问题,则不予核准,案件也将会重审。


那么死刑核准的过程又是怎样的呢?

死刑核准的过程是这样的,在二审宣判之后,案卷将会被移送到最高院,同时会带去律师辩护意见,由最高院审核案件。在审核过程中,若审核人员对案件有疑问,会面询当事人。审核人员在询问当事人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在现场陈述辩护意见,若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审核人员听取,法院则会暂缓死刑判决并重审。

就劳荣枝一案说,这是最后的机会,如果变数生成,那么劳荣枝会免于死刑。若审核人员面询劳荣枝,辩护律师就会起到关键作用,倘若无此环节,辩护律师的作用也会很微弱……

劳荣枝的辩律在一、二审中已充分发表了相关意见,均未被采纳,在死刑复核中是否被采纳仍是个未知数。

审核人员听取辩律的意见,有两个前提:辩律提出新的合理的好的辩护意见;辩律找到能证明法院宣判不当,错误的新证据。


为让劳荣枝免于死刑,劳荣枝的家人倍费心思,参加复核的律师除了二审的辩律,又增加了其他律师,以望辩律能提出新的辩护意见,或找到新的证据,证明劳荣枝无罪或不符合死刑判决。一旦辩律见到审核人员,劳荣枝免于死刑的几率就会增大。

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劳荣枝的家人都在尽力维护她的权益,哪怕到死刑复核阶段的现在,他们也没有放弃努力。尽管劳荣枝叛离家庭多年,逃亡二十多年,没有与家人联系,但其家人仍无法割舍与她的血缘亲情,极力为她争取相关权益。可见她是幸运的,有如此疼爱她的家人,她的家人很团结,在她的案子上都很努力。只是她自己没有珍惜这么好的家人,竟然为了一个社会败类放弃了如此爱护她的家人,最终走向不归路!

从这一点看来,她又是极其可悲的,为了一个不值得的人搭上了原本前途光明的一生,也辜负了爱护她的家人!

这一点又给很多人带来思考以及反思!

对比近期的社会极端案件,从劳荣枝案我们可以看出,亲情是不同于爱情等关系的情感,对比后者更为牢固可靠……

在二审时,法官问劳荣枝为何要逃亡,后者回答道:“想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山”,可见其求生欲很强,无论她的说法是真是假,都令人感到可悲,为了一个不值得的人牺牲自己的前途,背井离乡几十年,叛离自己的家人,可是她的家人始终没有放弃对她的爱,只是不知在这几十年中她是否有想到自己的家人,有没有为自己曾经的奋不顾身后悔……


纵观两次庭审中劳荣枝的巨大改变,我们不难看出她的家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二审时劳荣枝全盘翻供,且一直强调自己被法子英胁迫才有了累累罪行,不知道是出于本能的极度的求生欲,还是不想让家人失望,以不辜负家人的努力。毕竟自己离乡背井多年,可以说早已与家人失联了吧,但家人还是爱护着她,不想看到她最终走向穷途末路,直面死亡……


劳荣枝案涉及到几位知名大律师,其中一位很知名的便是吴丹红。该律师曾经发表过多次言论,称劳荣枝案有诸多疑点和不合理之处,判决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法律程序违规问题。他呼吁法院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且他认为该案件若能得到公正审理,可能会推翻原判。

虽然对吴丹红律师,有些争议,但是这依旧改变不了他追求律法精神的勇气,可谓勇者无畏!


由于劳荣枝的案件牵涉到了国家安全和司法公正等敏感问题,因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争议和质疑。

关于一审的质疑如下:

一审法院未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增加公诉机关未起诉的罪名,属重大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一审庭审中进行举证构成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一审违反了回避制度,应当发回重审

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审庭审未传唤被害人刘某、刘某兰到庭构成程序违法,不应采纳其证言

辩护人表示侦查人员存在对劳荣枝疲劳审讯

辩护人提出有关人员对劳荣枝存在单人讯问

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存在诱导性发问和讯问时间长、笔录记录少

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劳荣枝有关放把火烧熊某义家的供述,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

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劳荣枝关于冰柜的供述,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


关于上述质疑,后来法院给出了相应解答及相关判定

一审判决劳荣枝死刑,不同于法子英当年在一审宣判后,并无异议,也并未上诉的态度,劳荣枝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2022年11月30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

而劳荣枝家属也公开发声,向法院提交道歉书并承诺会积极赔偿,希望南昌中院能依法保障被告人劳荣枝的合法权益,期待法院给劳荣枝一个公正的审理。


关于这个全民皆知的案件,有很多争议,在二审中都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具体如下:

一:在南昌案事实中劳荣枝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诉辩双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劳荣枝参与故意杀人或与法子英存在杀人共谋,法子英单独杀害了熊某义、张某莉、熊某璇,而劳不在现场,对法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不知情,也不知或应知被害人会被杀害,无其他证据印证劳提议放火,依法不应采信,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劳存在抢劫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劳荣枝最多构成抢劫罪的从犯。

院方:劳法共谋劫取、勒索他人财物。因从熊某义身上未劫得足够财物,二人入室抢劫熊某义家。法的行为不构成实行过限。

劳荣枝事前明知法子英为实施抢劫、胁迫被害人而准备刀具,始终目睹法子英持刀威胁、控制被害人,故其在共谋抢劫和抢劫过程中即对法子英实施暴力有认识,实施暴力可能产生的伤亡后果未超出其预见范围。要求抢劫罪行为人对可预见到的共犯使用暴力造成的伤亡后果担责,符合共犯原理,二人均应对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担刑责。

劳荣枝将熊某义色诱至出租屋捆绑,在后者家试开门锁、入室劫财后先行离开,将三名孤立无援的被害人留给持刀的法子英,将被害人置于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危险境地,尤其是对于张某莉、熊某璇母女,劳荣枝具有放任其死亡的故意。

劳荣枝事前提议剪断熊家和对面邻居的电话线,存在阻止被害人报案或逃离的动机;事后明知法子英留下“善后”处理现场,还因担心翻找财物留下指纹,提议放火烧了熊某义家。

故,劳荣枝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其与法子英相互补充、配合,作为一个行为整体与三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因果关系,应对三名被害人的死亡担刑责。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劳法在抢劫中为了制服反抗而杀害熊某义构成抢劫罪;在劫得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张某莉、熊某璇,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二:劳荣枝在在温州案件中的行为定性

诉辩方:劳荣枝并无抢劫的故意,是法子英临时起意决定抢劫梁。劳荣枝被动裹抉其中,属于事中参与劫财犯罪。

劳在温州案事实中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梁某春、刘某清死亡的结果,其既无事前共谋,也无参与杀人。杀人时劳荣枝不在现场,被害人系法子英单独杀害。她还要求法子英不要伤害两名被害人,甚至到2019年劳荣枝归案时,她都不知两名被害人已遇害,劳荣枝无理由知道法子英会由劫财变成杀人,不应对杀人罪担责。一审法院仅凭其口供便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客观归罪。

院方:在温州案事实中,劳法共谋入室抢劫,具有共同抢劫的犯罪故意。

在南昌作案后,劳荣枝对法子英在抢劫中实施暴力甚至杀人灭口有更明确的认识。温州事实并非劳荣枝与法子英首次共同犯罪,二人在南昌作案后潜逃过程中致电回家,已知道民警到过劳荣枝家里,劳荣枝供述“当时就觉得后果很严重”。

“南昌作案后(温州作案前)我隐隐约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

因此,其更应该预见到下一次抢劫中可能造成伤亡的后果。

劳荣枝将共同抢劫控制下的两名被害人留给可能会杀人的法子英处置,使两名被害人陷入极端危险的境地,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而是置之不理,对被害人生命持漠视态度。

劳荣枝先行离开现场,按照二人的约定去银行取款,得手后告知法子英,法子英遂实施杀人行为,二人有明显犯意联络。

虽然法子英曾供述劳荣枝要他不要杀死那女人,但劳荣枝对此没有供述;且法子英到案后首次供述中未供述劳荣枝参与合肥案件,供述自己杀害殷某华后却又询问辩护人合肥案件死了几人,辩护人告诉其死了两个人;在南昌案件中供述其劫财杀人后劳荣枝才进入被害人家,在温州案件中供述自己通过租房启事联系出租人,自己捆绑被害人后劳荣枝才上楼,故意隐瞒劳荣枝的犯罪行为,常州案件中未供述劳荣枝外出接被害人刘某兰到现场的情节,多起事实中均隐瞒劳荣枝捆绑被害人的情节。

法子英明显有自行揽罪、包庇劳荣枝的意图,对法子英的上述供述不予采信。

劳荣枝虽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其对两名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并与法子英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作为一个行为整体与两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荣枝与法子英在劫得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两名被害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三:劳荣枝在合肥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诉辩方:在合肥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劳荣枝无关,一审法院认定其在合肥事实中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劳荣枝对被害人殷某华的死亡结果不应担责。殷某华的死亡系由法子英单独造成,法子英杀害殷某华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劳荣枝并无事前共谋,也无参与杀人,只有绑架故意,对法子英杀害殷某华的事实不知情。法子英主观上超出了双方的共同故意,形成了新的杀人故意。劳荣枝在合肥事实中属于从属地位,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院方:劳荣枝对被害人陆某明死亡具有故意。她对法子英意图杀人以威胁殷某华是明知并默许的,且她对于购买冰柜的目的是明知并追求的。劳荣枝实施了杀害陆某明的帮助行为,其明知冰柜是用于杀人藏尸而购买,并协助法子英将藏有陆某明尸体的冰柜推至次卧,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

劳荣枝对被害人殷某华的死亡具有故意。劳荣枝从陆某明被杀害的结果,也预见到了殷某华被杀害的可能。法子英在出门寻找木工、向殷某华妻子收取赎金时再三交代劳荣枝,殷某华若逃跑就用铁丝勒死他,并用铁丝缠绕殷某华脖子,劳荣枝未表示反对。劳荣枝流露了以杀害殷某华相威胁的犯意,其主观上具有杀害殷某华的故意。

劳荣枝实施的行为使殷某华的生命陷入高度危险境地。其明知法子英定购了铁笼和准备持刀绑架,仍对被害人殷某华实施诱骗、捆绑、看管行为,使其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并置于不顾,是导致殷某华最终被害身亡的重要原因。尽管无法查清究竟是劳荣枝还是法子英直接实施了勒颈杀人行为,但二人的行为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均与殷某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共同对殷某华的死亡担刑责。二人在绑架过程中致殷某死亡,构成绑架罪。


四:劳荣枝是否受到精神控制、构成胁从犯

诉辩方:劳荣枝被法子英以强奸、暴力殴打、威胁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控制,被迫参与犯罪,二人是控制、利用关系而非情侣关系。

院方: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劳荣枝与法子英系情侣关系,不存在精神控制和胁迫情形

从劳荣枝参与犯罪的原因和经历看,并非出于被精神控制和胁迫。劳荣枝关于其首次参与犯罪的心理描述细致可信,其犯罪并非法子英胁迫。

劳荣枝自愿、积极参与犯罪,所实施犯罪行为并不违背其本意。二人在犯罪前精心预谋、共同策划,犯罪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劳荣枝实施了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入室劫财等行为,取财后先行离开并与法子英共同潜逃,在多起犯罪中发挥了较独立和较强的作用,

劳荣枝并未丧失人身或意志自由,其不报警或脱离法子英系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劳荣枝与法子英在四省四地作案,作案时间跨度长达四年,劳荣枝在作案后携带赃物先行离开,平时在KTV上班,不乏逃离法子英去自首或报警的机会。在法子英落网后,劳荣枝亦未及时投案,而是隐姓埋名潜逃二十年,此外,二人作案过程中相互庇护、逃避抓捕

无证据证实法子英以杀害劳荣枝全家相威胁。如果存在法子英威胁情形,劳荣枝选择自首并举报法子英即可保护其全家,而非多年伙同流窜犯罪。劳荣枝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其辩解被法子英洗脑不符合常情常理。劳荣枝系自愿、积极伙同法子英进行犯罪活动。


五:劳荣枝是否构成从犯

劳荣枝上诉提出:每次作案均由法子英提出犯意,所有被害人皆为法子英单独杀害,其在法子英杀人时均不在现场,且除陆某明外,其对被害人的遇害均不知情,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作用较小,系被动参与,属从犯。法子英完成了绝大多数犯罪准备工作,杀害陆某明是法子英临时起意。

辩护人提出:无充分证据证明劳荣枝在南昌案事实中起主导作用,劳荣枝仅在法子英的安排下翻找财物。财务由法子英的亲属保管,劳荣枝没有控制财务,在抢劫罪中是从犯地位,属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院方: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实施抢劫、绑架犯罪,总体上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作案模式。

从犯罪预备来看,劳荣枝与法子英预谋假借“坐台”名义实施抢劫、绑架,积极物色并共同商议确定作案对象。

从犯罪实施来看,劳荣枝共同实施了抢劫、绑架行为,且相关行为表现出明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从赃物赃款去向看,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占有和挥霍犯罪所得,用于逃亡路上的消费、游玩。二人尽管分工不同,但合作密切,态度积极主动,从心理上相互支持,二人行为均为共同抢劫、绑架中的关键行为,构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均与七名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情节和后果,对劳荣枝应当认定为主犯。

综上,在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共同犯罪中,虽然法子英的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对更为突出,但劳荣枝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亦应认定为主犯。


六:劳荣枝在常州案事实中是否构成自首

辩方:劳荣枝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并未掌握的常州犯罪事实,当初合肥判决也未予以查明,更没有起诉,劳荣枝主动交代罪行,属于自首。

院方:法子英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已供述其与劳荣枝在常州实施绑架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合肥司法机关办理法子英案时,虽未移送起诉,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该起罪行。劳荣枝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与劳荣枝参与合肥绑架犯罪属同种犯罪,依法不构成自首,仅构成坦白。


七:常州案事实是否超出追诉时效

辩方:常州事实并未立案侦查,就算劳荣枝主动交代也不应追诉。常州事实距劳荣枝主动交代已经过了20年的最长追诉时效,其四起犯罪亦不属于连续犯,不应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认定追诉时效。

院方:1996年南昌熊某义一家三口被害后,公安机关已于当年立案并发布通缉令,法子英、劳荣枝在逃亡过程中连续实施抢劫、绑架、杀人等行为,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劳荣枝犯数罪,依法应予以并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入户抢劫,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财物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劳荣枝当庭翻供,认罪态度差。虽有坦白交代常州绑架罪行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胁从犯、从犯,构成自首,常州案件超过追诉时效及一审相关程序违法等上诉理由和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符,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伴随着香港名媛案,杭州许国利案中许国利被执行死刑,苏州冰柜藏尸案等案件一个接一个的社会热点,近期劳荣枝案正在进行最后的死刑复核工作的最新进展再次引起大众激烈讨论。


劳荣枝案的很多证据都是推理所得,一些证人证言的效力能否被最高院认定也犹未可知,死刑复核的最终结果也只能静静等待……

劳荣枝案旷日持久,牵动人心,引人关注的吴丹红律师最近没有过多发声,估计案件进入到死刑复核的最关键阶段。毕竟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当面向最高院反映问题,最高院也会当面记录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有一点值得人讨论的是:在一审中,劳荣枝家人聘请的律师认为法援律师是假辩护,还表示,本应为劳荣枝辩护的两个律师,却在整个一审过程中为劳荣枝挖坑,表面是辩护,其实根本没有为被告好好辩护,争取权益,使得整个一审艰难,二审更加被动。

劳荣枝也透露了很多过程中遗漏的细节……这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身为劳荣枝的辩律吴丹红律师也对两次庭审的过程和结果极为不满,并指出法院不允许他们的证人出庭作证,最高院应将案件发回重审,才会更加公正公平,律法精神才能凸显,否则法治之路会愈加艰难。同时,吴律认为,劳荣枝实际上患有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即人质识别综合症,在犯罪过程中对法子英产生感情并形成一种和谐友好的关系,甚至反过来帮助法子英,才会有一系列罪行……


吴律有这个判断,是基于后者不仅把一审知道的事情和盘托出,还有很多不真实,不存在的,对劳荣枝不利的细节,这些供述全都记录在案卷中,成为法庭宣判的重要证据。劳荣枝的供述显然不符合常理,不合逻辑,违背正常认知。

吴律师还认为一审中有关人员存在引供的嫌疑,并向法院提出相关质疑,但得到了法院的驳回。

由于一审中劳荣枝拒绝聘请律师,只申请了法援,劳荣枝家人聘请的名律无法为其辩护,劳荣枝的口供又对其极为不利,整个案件带便处于极大的被动。劳荣枝的家人对二审结果很不满意。他们对法援律师十分气愤并提出相关质疑:在一审过程中,法援律师未会见家属,亦无说明案情,家属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于理于法,辩护人都应该维护被告的利益,为被告辩护,争取权益,但法援律师的行为引发劳荣枝的家属和律师不满与质疑。他们甚至公开表示,伤害劳荣枝的是法援律师。劳荣枝二姐在受访时更是气愤不已,称姐姐一审时不知道自己的律师是谁,法援律师也根本不与家人沟通,姐姐是被陷害的。这也惹得大众产生相关疑问……

面对劳荣枝的家人和律师的指责和诘问,两位法援律师表示:“我们都是实事求是,洁身自好!”

但是更多的人觉得他们没有把劳荣枝的辩护做好。


另外,一审结束后,江西当地法院不允许劳荣枝家属的代理人介入案件。为此,劳荣枝家人不断上访,极力为劳荣枝争取相关权益。在二审开庭前,最高检受理了劳荣枝家属的申诉,更换了劳荣枝的法援律师,才有了二审,以及二审激烈的辩论……这场拉锯战也更加旷日持久……

虽然二审中劳荣枝的辩护人提出了很多质疑和疑问,这些也被很多人讨论,舆论不再一边倒,但辩方及劳荣枝家属错过了最为关键的一审。劳荣枝在一审中说了很多对以己不利的话,口供全部记录在案,给二审带来了极大的被动。尽管辩方在二审中据理力争,法院依旧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劳荣枝案也只有等待最终的死刑复核,看最高院如何定夺,所有人也只能耐心等待结果……


由于近年来冤假错案出现,所以最高院对劳荣枝案极为慎重,这是法治文明更进一步,司法更加公正进步的表现。

毕竟人命关天,最终的一锤定音也关系到劳荣枝的生死归属,是生是死全在最终的裁定结果……


从整个劳荣枝案,我们可以深深地感受到我国的司法在更加进步,法治也会更加健全和完善。

善恶黑白,自有论断。

法理昭昭,不容有失。

这是对法律的捍卫,也是对司法的敬畏,更是对面对法律和司法的人(公民)的尊重与敬畏。

毕竟,人命关天,不容有失,在劳荣枝的死刑复核结果出来之前,她依然享有法律赋予她的相关权利。这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更是司法的进步……

劳荣枝案最终的裁定对法治与司法的推进有着很大的影响,容不得丝毫差池。

我们相信,法治文明会更加完善,健全,每个公民也对法治和司法充满信心。

在法治进步,司法推进的明天,会更加美好,人们也会更加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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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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