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河南出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从制度层面对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经办规程》对各环节业务办理流程、受理规则、资金划转等进行了统一,更便于经办操作。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不再办理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直接在新就业地参保即可,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费用。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可以通过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出申请。
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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