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水库捕捞时溺亡,家属起诉街道要赔偿126万余元,判了

男子私自去水库捕捞不幸溺水身亡,家属将当地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26万余元,街道办事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1年9月9日,30多岁的男子徐某前往浙江舟山定海双桥街道蚂蝗山水库捕捞后彻夜未归。次日,徐某被发现溺水身亡,其乘坐的小船停在水库岸边,船上有部分捕捞的小鱼。

2022年5月,徐某家属向定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水库所在街道办事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6万余元。

徐某家属称,该水库未进行完全封闭隔离,周边也无人管理,访库人员可随意进出,街道办事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徐某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街道办事处辩称,该水库是一座以防洪、灌溉兼供水为主的小型水库,并非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且水库多处设置了铁栏杆及“坡高水深危险,严禁攀爬入内”“禁止攀爬和破坏隔离网”等内容的安全警示牌和提醒用语,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管理之责和提示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

定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水库水体并非开放的活动场所,依据一般生活常识即可知进入水库水体极易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类危险后果应有足够的预见性。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在水库周边部分地段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已向社会公众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而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进入水库水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屡屡进入该区域进行捕捞,最终导致自身溺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2022年11月,定海法院判决驳回徐某家属的诉请。后徐某家属提起上诉。近日,舟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徐某的意外溺亡,导致其家庭痛失重要支柱,其家人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案件赔偿责任的认定需根据法律规范和事实证据严格界定。

法官提醒,成年人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在进行户外活动时要自行谨慎,行为人明知有巨大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危险行为,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潇湘晨报综合舟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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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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