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万历时期湖广地区为例 探究明代田赋存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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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明代田赋的存留制度是对国家田赋征收制度的补充,是明代赋役合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明代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存留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在征收田赋时,先将一部分田赋存留在国库里,等国家需要时再将剩余部分征解给人民,或者是用来建造军用设施和赈济灾民;另一种是国家将田赋的存留部分作为军费支出

本文以万历时期湖广地区为例,来研究明代田赋存留制度。湖广地区地处中国南北交界处,其主要农作物为水稻、小麦和棉花,这与明朝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明朝时,湖广地区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农业生产水平高、商品经济发展迅速。

有关田赋起运与存留的研究

关于田赋起运的研究,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书中记载了万历皇帝朱翊钧在万历六年发布了一条上谕,规定

“在京各官,务要于每年四月内将一年公粮存留,其本项田租起运。若有未起运田亩,即行追赋。”

《万历十五年》中的这段文字只是一个很小的片段,但却是田赋存留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

在此之前,也有一些学者对此做了一些研究,如杨守敬《读李攀龙书札子》、罗尔纲《明万历初年的田赋改革》、陈其泰《万历初税田考》、汤志钧《明万历初田赋征收办法》、何乔远《明万历初户部与各省的赋役纠纷》等。

以上几位学者的研究中都提到了田赋起运制度,那么到底什么是田赋起运制度呢?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也做了很多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学者们所用的概念不尽相同:

林梅村《明代田赋起运制度研究》、宋学智《明代田赋起运制度研究》、高其佩《明代田赋起运制度研究》等都是将田赋起运理解为将赋税从田亩中提取出来

明代湖广田赋的征收与分配

田赋征收是国家赋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在整个大明王朝建立初期,田赋的征收与分配问题就成为了明王朝治国方略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虽然在洪武时期,湖广地区的田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范围最为广泛,但由于湖广地区地势复杂,各个地方又有不同的自然资源,因此国家在征纳湖广地区田赋时仍然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地区的田赋征收进行适当的调整

不过明朝初年,由于太祖朱元璋采取“先南后北”的战略方针,导致湖广地区与中原地区在政治地位上有所差距,再加上朱元璋对江南地区实行重税政策,因而造成了明朝初期田赋负担相对较轻。

因此在洪武二十七年和洪武二十八年时,朱元璋两次将湖广地区所承担的田赋由原来的“十五分之三”降低到“四分之三”。

而在洪武二十八年之后,由于朱元璋再次提高了对江南地区田赋的征收标准,使得湖广地区所承担的田赋负担再度有所提高。

洪武二十七年湖广田赋为“六分之一”;到了洪武二十八年时则为“七分之一”;而在洪武二十九年时又提高到了“八分之三”。

不过此时湖广田赋虽然较洪武年间有所提高,但仍然保持着较高水平。

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资料记载:

洪武二十八年湖广地区所承担的田赋占全国田赋总额的比重为18.5%;而在洪武二十七年时则为16.6%;到了洪武二十八年时则为15.7%。

由此可以看出,洪武二十八年时湖广地区的田赋负担虽然较洪武年间有所增加,但与全国田赋总额的比重仍然保持着一个较低水平

而在万历四年,由于湖广地区所承担的田赋负担再度有所提高,因而再次将湖广地区的田赋由原来的“十五分之一”提高到了“八分之三”,同时也将湖广地区所承担的田赋负担占全国田赋总额的比重由原来的18.5%提高到了15.7%

万历八年时,湖广地区所承担的田赋占全国田赋总额的比重为16.1%;而到了万历九年时则为14.5%,由此可见,在万历年间湖广地区所承担的田赋占全国田赋总额的比重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湖广地区所承担的田赋较洪武年间有所提高,但由于湖广地区所承担的田赋中大部分是由民田所承担,因此在万历年间,湖广地区所承担的田赋中民田所承担部分所占比重仍然相对较小

因此,万历年间湖广地区所承担的田赋负担仍然远远低于洪武年间。

此外,除了湖广田赋之外,明王朝还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了大量其他税收,如人头税、口分税等。而这些税收主要来自于民户

在万历年间,湖广地区虽然只缴纳了田赋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民田所缴纳的赋税,但这并不意味着明朝政府对于湖广地区田赋征收问题不再重视。

相反在万历年间,湖广地区仍会对其他税收进行征收

明代湖广存留田赋的财政功能

存留田赋制度是明代国家财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补充,在明代国家财政支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湖广地区作为明代的主要产粮区之一,其存留田赋对于国家财政收入也具有重要作用。

明初,明政府在湖广省内实行“以粮为本”的赋役制度。湖广地区赋役负担较其他地区较为繁重,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三年在湖广地区实行“一条鞭法”,以粮为本,统一全国赋役制度。田赋制度是明代赋役制度的核心,而田赋又是明代赋役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

田赋之征,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田赋之征,关系到百姓的生计和生活。明代前期的湖广地区地广人稀,耕地面积大、资源丰富,这一区域实行田赋征收并没有受到严重影响。

但是在洪武末年以及永乐年间,随着全国范围内人口增多、土地开垦力度加大以及赋役制度改革之后,湖广地区田地数量急剧减少、资源也急剧减少。于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明政府开始对湖广地区进行大规模的田赋征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明政府在湖广地区实行的田赋征收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明政府对湖广田赋征收方式进行了改革。在洪武年间将地方税收中的实物税改为货币税;在永乐年间将地方税收中的实物税改为货币税;在洪武后期又将地方税收中的实物税改为货币税。然而这些改革并没有改变明政府对湖广田赋征收方式上不合理现象。

另一方面,为了提高财政收入,明政府还实行了一系列措施。如在万历三十四年,明政府废除了一条鞭法,改为将田赋中的实物税变为货币税。

然而湖广地区由于地广人稀,田赋收入并不丰厚,这与当时的社会状况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明政府又将湖广地区的存留田赋制度恢复了起来。

存留田赋制度是明代国家财政的重要补充,是国家对湖广地区赋税征收不足的一种补偿。湖广地区的存留田赋主要是为了弥补湖广地区的赋税不足而设立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社会发展,明代湖广田赋征收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得明政府很难在湖广地区征收赋税。

明代湖广存留田赋的支出结构与影响

存留田赋的支出结构反映出政府财政收支结构的变化,存留田赋支出的结构变化对国家财政收支结构产生影响,也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存留田赋支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直接支出,即由政府直接拨款用于支出的部分;二是间接支出,即由政府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支出的部分。直接支出与间接支出之间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二者互为补充,共同影响着政府的财政收支结构。

由于存留田赋具有较为灵活的财政分配机制,可以根据国家财政收支需求及时调整其资金来源、渠道、数量等。因此,存留田赋在实际中能够根据国家财政需求及时调整其资金来源和渠道、数量等,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存留田赋不仅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存留田赋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财政政策制度设计和具体运行机制,对我国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存留田赋制度的运行机制既体现出我国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存在问题和弊端,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优势和特色。

存留田赋在明代湖广地区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体现出明代湖广地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特点。存留田赋在促进湖广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弊端。

存留田赋在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与存留田赋在明代湖广地区财政支出结构中的地位是一致的。存留田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问题,促进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弊端,如存留田赋支出结构不合理等。

存留田赋支出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直接支出与间接支出之间的比例不合理,如地方财政支出中的“军费”比重较大,而“官用”的比重较小;地方财政支出中的“科派”比例较大,而“民用”的比例较小;地方财政支出中的“其他支出”比重较大,而“军事支出”占比过小等。

存留田赋在促进湖广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留田赋在地方财政收支结构中的比例不合理,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存留田赋支出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存留田赋支出的具体形式不合理,如部分存留田赋被挪作他用,或者被用作军费等;部分存留田赋被挪用于其他领域,如军粮、军用物资等;部分存留田赋被挪作他用,如修建宫殿、衙门等。

存留田赋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问题,促进了湖广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但支出结构不合理不仅影响了政府财政收支平衡问题,而且对湖广地区经济发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笔者观点

明代湖广地区的田赋存留制度主要是针对部分地区田赋不足的情况而推行的,但由于当时实行存留制度的条件不成熟,加之当地官员贪污腐败现象严重,从而导致存留制度推行不顺利,但这些存留田赋在湖广地区对当地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明代湖广地区田赋存留制度的实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朝廷为了减轻赋役负担,对一些确实无法缴纳赋役的地区实行存留田赋的政策,二是中央为减少财政支出,对一些由地方承担了赋役负担的地区实行存留田赋的政策。

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明代湖广地区田赋存留制度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进而影响到明政府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明实录》卷一百六十二《万历六年丁未科》、卷一百七十八《万历六年戊午科》、卷一百九十三《万历六年辛酉科》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图集》,朱凤瀚,中华书局,1986年,第37页

《明史·职官志·户部尚书·田赋二一》

《明神宗实录》卷371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壬子,朱赓等编,明史纂修委员会,北京:中华书局,1985。

《明史·食货志》卷22-24天启三年十一月甲寅。

《明神宗实录》卷1-12天启三年十月乙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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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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