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朝当小偷,后果会有多可怕?轻则拉去修长城,重则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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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自古以来都是一种很普遍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国家会出台相关法律,严厉制裁。

从古至今追溯,在夏商周时代并没有关于惩戒盗贼的法律记载。

一直到春秋时期,才出现了针对盗罪行为的法律措施。

等到秦汉时期,对于盗罪的立法更加完善。

这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有全局性意义,对我国律法的发展大有助益。

作为法律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我们可以从中把握立法执法的内涵。

“盗”罪的处罚方式及其演变

在原始社会里,社会组织的成员人数少且财产公有,极少出现盗窃财产的犯罪。

直到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开始产生,等级特权制度由此建立。

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拿取别人或者公共财产的行为也渐渐出现。

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盗”的行为和方式越来越多,且作案的手段也越来越“先进”。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政府设置了专门的惩戒措施。

西周时代,就已经有相关惩戒措施的记载。

不过那时社会法制建设还尚未发展成熟。

所有的犯罪行为都用刑罚来衡量,是没有具体划分的。

比如《周礼》记载:“墨罪五百,宫罪五百,杀罪五百......”都是以刑统罪。

直到秦汉时期,会根据盗取的物品或者犯罪对象不同来定罪量刑。

而且惩戒措施也十分严苛。

如果盗取一百一十钱,就会被剃掉鬓须。

盗取超过二百二十钱到六百六十钱之间的,就会被强制抓起来去修筑长城服役。

此外,更不必提一些杀人越货的行为。

等待罪犯的将是更严厉的打击。

关于“盗”罪,大致占有《秦律》的四分之一多,可以分为八类。

汉朝建立以来,废除了秦代一些严苛的量刑。

在此基础上,其对一些罪行的量刑也作了适当调整。

首先是盗窃罪,一共涉及九条律文。

普通盗窃罪在秦汉两代都是以盗取金额的数量来定罪。

这种量刑,甚至一直延续到唐代。

其二是关于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惩戒。

这种两人以及两人以上的团伙盗窃犯罪,不论主使或者被教唆的从犯,都是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

秦汉两代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相同,也依然采取并赃论罪量刑的司法原则。

同谋的人,即便是在盗窃时分开行动,或者是分工不同。

但只要抓获,一律按照两者赃物加起来的总和去定罪。

不仅如此,即便是有一方没有参加实际行动。

但只要是事先有规划、教唆等其他参与形式,一律同罪。

其三,若是盗贼将自己所盗取的财物(也包括自己的财物)走私出边关,朝廷则会对走私出去的财物进行追缴。

而对于这类型的罪犯,朝廷处罚会更严厉。

一般情况下,会直接将其腰斩于市。

若是当地负责此案的官员可以追缴回财产或抓捕案犯。

官员会获得拜爵一级的奖励。

至于杀人越货之类的强盗罪,处刑极为严厉。

但凡涉及五人及五人以上的共同盗窃,都可以算作是强盗罪。

这一类的处罚也是以犯罪金额量刑。

一人盗窃六百六十钱以上只需要发配去服苦役。

而五人及以上的团伙作案,等待他们的还有黥刺之刑。

这种会因为一时不法行为而终身背负盗贼的印记,无异于一种“社死行为”。

若是他们还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破坏朝廷长治久安的国策。

或者是公然和朝廷法度作对,这样的罪犯被抓获,基本上都是斩首无赦。

与此同时,打击抢劫人口的犯罪力度也很大。

毕竟这种抢劫方式属于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极大。

它的量刑是,无论劫人的行为成功与否,都连坐到其妻子子女。

不过要是自首或者检举同犯则可以免罪。

抢劫人口后,强迫当事人充当奴隶或妻妾的行为,在古代十分常见。

因此,秦汉两代对这种行为也有不同的量刑方式。

掳掠自由身份的人,罪犯要被斩首弃市。

掳掠本就没有自由的奴隶,罪犯斩首但是可以避免连坐。

遗憾的是,奴隶在秦汉两代还是较为普遍,政府也允许奴隶被买卖。

这也是封建旧制度对于民众的压迫。

至于,为了脱罪而向官员行贿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秦汉也有相关法律制裁这种行为。

无论是行贿还是受贿,二者都要受到处罚。

量刑的标准依然按照所受贿赂的赃款而定。

赃款数额越大,量刑也就越重。

除了受贿,官员们也不允许私自借贷。

私自将官方所用物品借贷给他人,或是以正常程序借物给他人,却不得偿还的这两种行为,都构成私自借贷罪。

《睡虎地秦简》中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

汉代法律规定,若是将官府财物私自借贷出去,处罚金二两。

若借出财物价值较高,比如马匹、金钱等,就按照盗窃罪的赃物价值规定来量刑。

正常出借的财物限期归还,超期不还、无法归还的都要问罪。

总之,秦汉两代的法律将盗窃行为惩戒措施规定得很有条理。

这也为汉代后期以及后世奠定了外儒内法的基础。

儒法结合的立法思想

随着社会发展,统治者的经验也随着积累发展。

历代法律对于“盗”罪的立法不断清晰明确。

汉继承了秦制,对于不合理的地方有所改进,对于种种不法行为的处罚也更为坚决。

其中,立法思想对于今天来说也颇有借鉴意义。

第一,“盗”罪立法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因为不管任何形式的盗窃,其行为对社会长治久安危害极大,不利于统治。

所以这种犯罪行为必须得到强有力的处置。

不论哪朝哪代,打击“盗”罪都是必要且首要的。

第二,立法过程中,对于“盗”罪的定义也日趋严谨。

对于“盗”罪的分类相较之前来说,更详细具体,相应的惩戒手段也有了细致划分。

毕竟教唆、群盗等行为,同罪不同罚。

这也说明秦汉两代已经开始对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进行了区分。

第三,维护和重视吏治

官吏参与犯罪,影响的不只是国家公信力,还会对统治者的统治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害。

几乎每一任在位统治者,都不可避免地要通过整顿吏治来获得权威。

因此,整顿吏治的手段必须要狠、也必须要事事严格落实。

第四,出于维护统治者自身的安全,凡是涉及到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买卖人口案,嫌犯几乎都要重判磔刑。

这是一种残酷的手法,先将皮肉割下,再砍断案犯的肢体,随后再割断咽喉。

也就是骇人听闻的凌迟刑。

如此残酷的刑罚,可见统治者对于人口买卖罪犯的打击力度。

如此可见,秦汉两代的立法技术已经完备。

对于犯罪行为的惩处张弛有度。

对于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治安的行为更是施以大快人心的惩戒。

“法”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弹盗为民,为治之首务”

众所周知,秦国是依靠“法家”而崛起的。

因此他的“法”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融合春秋战国时期其他思想,进而催生出一部较成体统的“法律”。

这是儒法合流的立法思想结果,且随着后续的发展也逐渐变得公平、宽严相济。

整个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个方面都离不开法制。

所以秦汉立法是功在千秋的法治建设。

结语

在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历史长河中,秦汉法制形成发展是最为重要的阶段。

无论何时,遵纪守法都是为人处事的底线。

对于今天来说,打击犯罪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社会的长治久安更需要我们一起来维系。

参考文献

《睡虎地秦简》

《商君书》

《韩非子》

《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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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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