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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自古以来都是一种很普遍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国家会出台相关法律,严厉制裁。
从古至今追溯,在夏商周时代并没有关于惩戒盗贼的法律记载。
一直到春秋时期,才出现了针对盗罪行为的法律措施。
等到秦汉时期,对于盗罪的立法更加完善。
这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有全局性意义,对我国律法的发展大有助益。
作为法律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我们可以从中把握立法执法的内涵。
在原始社会里,社会组织的成员人数少且财产公有,极少出现盗窃财产的犯罪。
直到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开始产生,等级特权制度由此建立。
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拿取别人或者公共财产的行为也渐渐出现。
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盗”的行为和方式越来越多,且作案的手段也越来越“先进”。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政府设置了专门的惩戒措施。
西周时代,就已经有相关惩戒措施的记载。
不过那时社会法制建设还尚未发展成熟。
所有的犯罪行为都用刑罚来衡量,是没有具体划分的。
比如《周礼》记载:“墨罪五百,宫罪五百,杀罪五百......”都是以刑统罪。
直到秦汉时期,会根据盗取的物品或者犯罪对象不同来定罪量刑。
而且惩戒措施也十分严苛。
如果盗取一百一十钱,就会被剃掉鬓须。
盗取超过二百二十钱到六百六十钱之间的,就会被强制抓起来去修筑长城服役。
此外,更不必提一些杀人越货的行为。
等待罪犯的将是更严厉的打击。
关于“盗”罪,大致占有《秦律》的四分之一多,可以分为八类。
汉朝建立以来,废除了秦代一些严苛的量刑。
在此基础上,其对一些罪行的量刑也作了适当调整。
首先是盗窃罪,一共涉及九条律文。
普通盗窃罪在秦汉两代都是以盗取金额的数量来定罪。
这种量刑,甚至一直延续到唐代。
其二是关于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惩戒。
这种两人以及两人以上的团伙盗窃犯罪,不论主使或者被教唆的从犯,都是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
秦汉两代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相同,也依然采取并赃论罪量刑的司法原则。
同谋的人,即便是在盗窃时分开行动,或者是分工不同。
但只要抓获,一律按照两者赃物加起来的总和去定罪。
不仅如此,即便是有一方没有参加实际行动。
但只要是事先有规划、教唆等其他参与形式,一律同罪。
其三,若是盗贼将自己所盗取的财物(也包括自己的财物)走私出边关,朝廷则会对走私出去的财物进行追缴。
而对于这类型的罪犯,朝廷处罚会更严厉。
一般情况下,会直接将其腰斩于市。
若是当地负责此案的官员可以追缴回财产或抓捕案犯。
官员会获得拜爵一级的奖励。
至于杀人越货之类的强盗罪,处刑极为严厉。
但凡涉及五人及五人以上的共同盗窃,都可以算作是强盗罪。
这一类的处罚也是以犯罪金额量刑。
一人盗窃六百六十钱以上只需要发配去服苦役。
而五人及以上的团伙作案,等待他们的还有黥刺之刑。
这种会因为一时不法行为而终身背负盗贼的印记,无异于一种“社死行为”。
若是他们还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破坏朝廷长治久安的国策。
或者是公然和朝廷法度作对,这样的罪犯被抓获,基本上都是斩首无赦。
与此同时,打击抢劫人口的犯罪力度也很大。
毕竟这种抢劫方式属于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极大。
它的量刑是,无论劫人的行为成功与否,都连坐到其妻子子女。
不过要是自首或者检举同犯则可以免罪。
抢劫人口后,强迫当事人充当奴隶或妻妾的行为,在古代十分常见。
因此,秦汉两代对这种行为也有不同的量刑方式。
掳掠自由身份的人,罪犯要被斩首弃市。
掳掠本就没有自由的奴隶,罪犯斩首但是可以避免连坐。
遗憾的是,奴隶在秦汉两代还是较为普遍,政府也允许奴隶被买卖。
这也是封建旧制度对于民众的压迫。
至于,为了脱罪而向官员行贿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秦汉也有相关法律制裁这种行为。
无论是行贿还是受贿,二者都要受到处罚。
量刑的标准依然按照所受贿赂的赃款而定。
赃款数额越大,量刑也就越重。
除了受贿,官员们也不允许私自借贷。
私自将官方所用物品借贷给他人,或是以正常程序借物给他人,却不得偿还的这两种行为,都构成私自借贷罪。
《睡虎地秦简》中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
汉代法律规定,若是将官府财物私自借贷出去,处罚金二两。
若借出财物价值较高,比如马匹、金钱等,就按照盗窃罪的赃物价值规定来量刑。
正常出借的财物限期归还,超期不还、无法归还的都要问罪。
总之,秦汉两代的法律将盗窃行为惩戒措施规定得很有条理。
这也为汉代后期以及后世奠定了外儒内法的基础。
随着社会发展,统治者的经验也随着积累发展。
历代法律对于“盗”罪的立法不断清晰明确。
汉继承了秦制,对于不合理的地方有所改进,对于种种不法行为的处罚也更为坚决。
其中,立法思想对于今天来说也颇有借鉴意义。
第一,“盗”罪立法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因为不管任何形式的盗窃,其行为对社会长治久安危害极大,不利于统治。
所以这种犯罪行为必须得到强有力的处置。
不论哪朝哪代,打击“盗”罪都是必要且首要的。
第二,立法过程中,对于“盗”罪的定义也日趋严谨。
对于“盗”罪的分类相较之前来说,更详细具体,相应的惩戒手段也有了细致划分。
毕竟教唆、群盗等行为,同罪不同罚。
这也说明秦汉两代已经开始对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进行了区分。
第三,维护和重视吏治。
官吏参与犯罪,影响的不只是国家公信力,还会对统治者的统治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害。
几乎每一任在位统治者,都不可避免地要通过整顿吏治来获得权威。
因此,整顿吏治的手段必须要狠、也必须要事事严格落实。
第四,出于维护统治者自身的安全,凡是涉及到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买卖人口案,嫌犯几乎都要重判磔刑。
这是一种残酷的手法,先将皮肉割下,再砍断案犯的肢体,随后再割断咽喉。
也就是骇人听闻的凌迟刑。
如此残酷的刑罚,可见统治者对于人口买卖罪犯的打击力度。
如此可见,秦汉两代的立法技术已经完备。
对于犯罪行为的惩处张弛有度。
对于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治安的行为更是施以大快人心的惩戒。
“法”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弹盗为民,为治之首务”。
众所周知,秦国是依靠“法家”而崛起的。
因此他的“法”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融合春秋战国时期其他思想,进而催生出一部较成体统的“法律”。
这是儒法合流的立法思想结果,且随着后续的发展也逐渐变得公平、宽严相济。
整个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个方面都离不开法制。
所以秦汉立法是功在千秋的法治建设。
在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历史长河中,秦汉法制形成发展是最为重要的阶段。
无论何时,遵纪守法都是为人处事的底线。
对于今天来说,打击犯罪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社会的长治久安更需要我们一起来维系。
参考文献
《睡虎地秦简》
《商君书》
《韩非子》
《汉书》
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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