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辽金时期女真家庭的发展变化、类型、组织结构以及特点

文|侯博士的笔记

编辑|侯博士的笔记

前言

女真族在历史上曾经历了多种不同家庭形式的演变,对女真家庭形态的研究,直接关系到对其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总估计。

而本文以女真家族的发展演变、类型划分、组织结构和特征等为切入点,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始祖时代的家族形态

女真始祖时代的家庭形态,包括祖先的家庭形态和始祖时代的家庭形态。

一、女真祖先的家庭形态

自汉、魏以来,女真祖先已步入父系社会,但仍保持着母系氏族社会中的婚嫁和家庭习俗。

《通典》卷186《抱娄》中有一句话:

“将嫁娶,男以毛羽插女头,女和则持归,然后致礼聘之,妇贞而女淫。”

《魏书》卷100《勿吉传》中说:

“新婚之夜,男子到女方家中,执女乳而罢,便以为定,仍为夫妇。”

根据民族学的研究,“女和则持归,然后致礼以聘之”,这是氏族社会中的母亲群体婚姻的特征。“妇贞而女淫”是由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的过渡。

从母系制到父系制的转变,一方面体现在生父对子女的认同上,要求女性在结婚后仍能维持贞节,但是,母系制的长久存在使得女性在婚前不能完全脱离群婚的影响。

另一方面,也反映在夫妻居住地的问题上,男人把妻子娶到自己氏族中。但是,这种变化经过了很长时间,到了勿吉时,仍然保持着“新婚之夜,男方到女方家中”“上门”传统习俗。

女真祖先的这些习俗表明,它曾经历过一个母系家庭公社的发展时期。

二、始祖时代的家庭形态

《金史》中所记载的女真家庭始祖函普开始的。《金史》卷一《世纪》中关于始祖的记载,出现了部、族、家三种不同的观念。部就是部族。族则指氏族。

完颜部的血族报复,是在两个不同的氏族之间进行的,但经济赔偿是以家庭为单位,而非族,家庭是经济组织,而族是社会单位

在始祖们制定的补偿协议中,除了人类作为氏族复仇对象之外,其他例如马、牛、黄金等也都作为资产赔偿给受伤的人口家庭。

在当时的自然经济环境中,牛、马、人是构成社会生产的重要因素,其补偿均以“家”为基础。

因此,可以认为,在那个时代,家庭是生产、财产的最小的占有和消费的单位,是一个经济的实体。

从近代民族学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律来看,“家”是“家族公社”,而不能是“核心家庭”。

在这个时期,尽管家族公社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但是同氏族的社会经济关系仍然存在着许多无法完全独立的关系,这也是早期父系家庭公社的普遍特征

三、始祖时期家庭公社的发展阶段

女真在始祖时期处于迁徙和分化的阶段,但仍然保留着民主、平等、财产共有等的总体经济特征。

从女性祖先的习俗来看,其经历了从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的漫长历史发展历程。在始祖的婚姻中,仍然实行聘礼婚制,这表明了女性在社会中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

由于早期父系家庭公社生产力水平较低,因而同态复仇。先祖缔结了条约,解决了争端,但是仍然“诛首乱者一人”,并不将被征召的人变成不自由人。

这既表明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也表明了家庭公社在当时的血缘关系还很稳固。

根据先辈们签订的协议,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损害进行补偿。在征收补偿品中,包含了家庭生产和消费的主要数据,体现了公共产品和公共消费的特征。

先祖解决了完颜部的报复,制定了杀伤赔偿公约,获得了部族的信任,赢得了声望和地位,才能成为了部落的领袖。从这一点来看,族长应该是通过自己的实力来推选的

始祖所生活的年代,和女真族有关文字记载的时代已经十分久远了,除了《金史.世纪》中所说的“家”的形态之外,很少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记录,但是从建国初期的军事会议来看,参加议会的人依然保持着强烈的民主和平等的精神。

在经济方面,仍保持着“财则共用,乐则共享”的传统。这说明在国建国以前,父系家庭公社的发展阶段是以民主化总体经济为特点的。

女真族早期父权型家庭公社

在献祖绥可之前,女真社会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直到献祖时代,他们“徙居海古水,耕垦树艺,始筑室,有栋宇之制,⋯⋯自此遂定居于安出虎水之侧矣”。

由不断迁徒到栋宇之制,经历了由渔猎、游牧经济转变为以锄耕、畜牧为主的经济。

(一) 家庭公社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女真族自黑龙江中、下游迁入松花江后,不但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而且与高丽、辽朝的先进文化也有了一定的联系,并在外部的影响下,先进的生产方式不断地向女真居住的地区进行扩散和渗透,使氏族社会的封闭发展状况得以突破。

《三朝北盟会编》卷十八《神麓记》中记载

献祖“自幼习射采生,长于骑射擅长狩猎,教人烧炭和炼钢。”

《大金国志》卷39《初兴风土》中有记载女真“喜耕种”。锄耕和烧炭冶炼是同步进行的,先进的生产技术已经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在很多地方,农业已经是一个重要的行业。

女真社会中,畜牧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农业的发展,从以水草而居的游牧射猎和放牧逐渐转变为以定居为目的的畜牧业。

《金史》、《高丽史》和《辽史》等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女真在建国之前的畜牧业发展情况。

女真社会生产的发展,甚至是社会群体的交流与发展,都不可避免地改变了家庭经济的格局。

在早期的家庭公社时代,整个的生产资料公有和平均分配的经济逐渐被公有、集体所有和私有并存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分配方式所取代。

父系氏族制的建立具有自然的私有性质。私有制的确立经历,是从动产到不动产的私有发展。

《金史》卷六十五《始祖以下诸子传》中,曾祖母弟斡带,有家室,有田庄,有禾稼等。同有经济在女真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这个经济成份一直保留到建国以后。

多种经济要素并存是家庭公社经济的二重性的体现,但在当时,私人经济成分尚未占据主要地位,仍处在父权制家庭公社初期。

(二) 家族公社的构成与动态研究

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社会结构的不断改变。

穆宗之前,女真社会已步入父权发展的时期,家族公社经济逐渐从整体经济走向多元化,必然会对家族公社的构成造成一定的冲击。

《金史》卷一《世纪》中记载:

“生女直之俗,生子年长即异居。景祖九子,元配唐括氏生劾者,次世祖,次劾孙,次肃宗,次穆宗。及当异居,景祖曰:‘劾者柔和,可治家务。劾里钵有器量智识,何事不成。劾孙亦柔善人耳’。乃命劾者与世祖同居,劾孙与肃宗同居”。

这段话记载为景祖时期有关景祖一家的同居与异居的叙述,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女真族家庭构成及其变迁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女真族的家族公社由三代或三代以上的人口构成。“生子年长即异居”,是指形成了一个核心家庭之后才会发开始异居。景祖九子及其家族成员所构成的家族公社人口相对较多。

女真族的家族公社并不是自由的,而是一种世代的分化,在青年一代成年之后与老辈人分化,表现出群体结合的特征。

新一代的许多兄弟会形成一个小型的兄弟公社。这种家族公社体现了世代分离群体组合的原则。

女性真身家庭公社的分化较早,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在老一辈人还活着的时候,分居就一直不断产生,并逐渐形成了一种社会风俗。

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家族,就像鄂温克人的“斜仁往”一样,儿子结婚后,就会新建一个“斜仁柱”居住,也就是说,在一个大家庭里,有好几个甚至十多个核心家庭。

这样的核心家庭,都是分开生活的,没有自己的独立经济。由于自身经济上的独立性加强,它已成为解体家庭公社的一个重要因素。

家庭公社是一种动态的组织,当人口增加时,一个小型的家庭公社就会发展成一个相当大的家庭社区。

在女真诸部中“属于函普家族一支的,有的成为权贵家族,有的成为按出虎水完颜部的各部长,有的从按出水完颜部分出,徙于他地为部长,他们多组成自己的大家族。这正是‘生子年长即异居’的小家庭继而发展为大家族的过程。”

完颜部是这样的,其余的女真部落都经历了这样的增殖与分化的过程。

女真家庭公社内部的阶层分化与多元经济特征是一致的。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小的兄弟公社和核心家族成员难以应对生存的困难,“兄弟虽析,犹相聚种”

这正是兄弟公社和核心家族在家庭公社中的地位。家庭公社的组织特征是多元化的经济特征。

总之,从家庭公社的构成上来看,它的分化较早,而兄弟公社的构成也相对较少,而核心家庭的独立性则在逐步增加,这体现了从初期家庭公社到后期家庭公社过渡的特点。

(三) 父母的权利与地位

父母的主要职能是维持家庭公社的集体所有制,领导其生产与生活。

早期的父母是由家族社区中最能干的人担任,而非世袭。从虎水完颜部部长的继任制来看,到了穆宗时期,才出现了兄亡弟及的继承制度。

在与景祖诸子异居的时候,他是以自己的能力来处理内外之事,可见他的能力还是很重要的。

《金史》卷七十《撒改传》中对撒改“敦厚多智”、“长于用人”的描述,表明撒改能够带领家庭公社的成员从事生产,并能够对家庭公社的经济和生活进行统一的组织。

“家居纯俭,好稼箱”,也说明他从事了生产,而不是脱离了生产领域的贵族。在这一时期,父母在经济上的权力仅限于领导,而非完全控制和占有家庭公社经济

在这个时候,女性家长的地位还是很高的。景祖后继能“辑睦宗族”,“政事狱讼皆与决焉”,参与家庭社务中的重要决策。

世祖之时,凡兄弟之用兵,必亲于后而后行,并劝惩其胜负,是军事行动的决策人。

同时也参加家庭公社的经济生活,“农月,亲课耕耘刘获,远则乘马,近则策杖,勤于事者勉之,晏出早休者训励之”。

领导和组织家庭公社的生产有一定的控制权。女真的父母通常都是一夫多妻,在妻子中又分为正室和侧室。从子孙分嫡、庶、庶子不得世袭官职等方面来看,各夫人的身份也是不同的。

但是,他们的子孙能够继承父亲世袭,并且能够继承家族的产业,这就表明,他们侧室的地位并没有降到很低级的地位。

在父系制社会中,女性家长的权利被视为是母权制的遗存。

实际上,这是由于女性在社会经济上的地位所决定的,它们在社会经济中仍占有一定地位,她们不仅可以“亲课耕耘刘获”而且还可以“领导、组织、指挥农业生产”

另一方面,女性家长的角色又成为了父权制的补充,它通过女性父母的角色,使家庭公社的生产、生活和所有成员更加高效地组织。景祖妻的“略括女工”、“辑睦宗族”、参与领导生产等都是这方面的表现。

在家庭社会中,非自由人是父亲权力的又一特点。在女真社会中,穆宗曾经有过一种非自由人的思想。

就像他的祖先一样,攻打了窝谋罕城,“尽俘获之,以功差分赐诸军”。在那个时代,许多俘虏都是通过领养的方式加入到其它的氏族中。

《金史》卷六十八《欢都传》:

“辞不失破乌春窝谋罕城,获三滨、撒达,并获其母,以为次室,抚其二子。”

他们在加入了其他氏族之后,就像是一个普通的家族成员一样,并不反对自己的主人。这是因为那时的物质基础太差。

在人类的意识中,传统的、平等的传统力量也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是,由于这种投降和俘虏并不属于氏族,因此,在氏族或家族公社中,不可避免地改变了他们的关系。

家族公社中的经济发展、父权的相对增强,使得氏族社会中出现了领袖与平民分离的趋势,甚至出现了领袖高于部下的现象。

《金史》卷六七《乌春传》中记载:

“乌春以跋黑居肘腋为变,信之,由是颇贰于世祖,而虐用其部人。部人诉于世祖,世祖使人让之日:‘吾父信任汝,以汝为部长。今人告故有实状,杀无罪人,听讼不平,自今不得复尔为也。”

这些欺凌部族的氏族或家族族长,改变了女真的社会性质。

家庭公社原来民主平等的成员关系,逐渐转变为主宰与被主宰、支配与被支配的变化。这是由于家庭公社中各种经济要素的差异所造成的。

但是,由于私人经济成分的薄弱,使得核心家族并没有脱离家庭公社的经济力量。因此,尽管女真社会出现了贫富分化、阶层分裂,却没有形成父母特权和经济上的独立性。

同时,他们的优待也会遭到社会的抵制。长久以来,这种特权思想和不平等行为,都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从女真社会的发展来看,穆宗之前的社会中,有两种生产关系:

一种是拥有平等地位生产者之间互助、合作和民主的关系,二是阶级社会不平等和父权代替民主的关系。

在此期间,父权、不平等、压迫等观念与行为开始在社会中产生,并且呈现出勃勃生机,但是由于经济联系甚至习惯力量的制约,它仅仅是一种新的高级生产关系的雏形,并未在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

因此,在这一时期,还没有进入到后期的父权制家庭公社。

后期的父权制家族社会

在穆宗时期,女真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虎水完颜部实际上是统一了女真诸部,并掌握了指挥、调动和统帅女真的权力。

在女真社会中,由于战争而被剥夺的非自由人数量增加,同时也产生了债务奴隶,改变了家庭公社的相互联系,从而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多元经济的发展与私有制度的建立

穆宗之后,女真一统,灭辽,灭宋,占据了中国一半的地盘,成为中原的霸主。受辽宋两代高度发展的经济和文化的影响,逐步转变为中原地区的经济、文化、生活方式。

在未迁居中原之前,女真们所占之地,地域辽阔,人口稀少,其土地按实际的耕种能力而定。

建国以后,国家成为土地的最高拥有者,按照国家的法律,把土地分给每个家庭。这种分配方法是根据建国以前的实际耕地面积来确定的。

就其种植方式而言,大致可分为三种:

家庭公社间的共同耕作。到了中原,农村的家庭公社规模越来越小,但生产力却没有得到很大的改善。

因此,家庭公社间的合作生产。史书记载:

“其金人,北军一家,莳地不下数顷,即无税赋。春则借农以种,夏则借人以耘,秋则借人以收。”

很明显,这是农民和公社在农忙季节里的合作。这些临时的农事,主要是在猛安谋克家迁移到中原的时候进行的。

《金史》卷46《食货志》大定二十六年,世宗对大臣说:“猛安谋克人中,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助相济。”

其中,“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即是各大家庭公社的合作组织。

共同耕作在一个家庭社区中。妇女们的土地是以家族公社为单位进行的,因为私人经济的发展,核心家庭的经济独立性得到了加强,他们在家族公社中的土地上进行了统一的管理和耕种,“兄弟虽然分离,但仍能聚种”。这也是金世宗过去的主要农耕方法。

私有共耕。建国以前,女真族家族公社中就有私人经济。金初随掠夺经济的发展,私人资本日益壮大。

自天会年间,女真人陆续迁入华北,由于所赐之地之狭窄,兄弟姊妹无法聚在一起居住,遂四散而去。

《金史》卷四十四《兵志》记载:

“大定二十二年,以山东屯田户邻之边鄙,命聚之一处,律协力蚕种。右承相乌古论元忠日:‘彼方之人,以所得之地为家,虽兄弟不同处,故贫者众,。参政粘割斡特刺日:旧时兄弟虽析,犹相聚种。今则不然,宜令约束之。”

“虽兄弟不同处”和之前的“兄弟虽析,犹相聚种”明显不同,“俾协力蚕种”是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

女真族的共同耕作关系的广泛存在,说明个体经济仍然十分薄弱,从不同的农作组合中,可以看到各个经济成分的差异。

第一种是集体耕作,是一种类似于氏族村社的合作关系,是一种早期的农业合作形式。第二种类型的共同耕作,具有较早的家族公社的集体经济特征,但是私人成分的增加。

至于第三种共同耕种,则是以私人经济成分为主,不仅耕种的面积减少了,而且与耕种的最初的合作精神也不一样,到了这个时候,家庭公社就走到了尽头。

另一方面,由于中原地区的封建制,女性真是一个统治阶层,她们脱离了生产劳动,坐收地租,变成了封建的地主,最后导致了家庭公社的解体。

2. 改变家庭社区的组织形式

在建国之前的女真社会里,家族公社在经济上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但是在氏族的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关系。

在太祖二年,建立了猛安谋克的领主制度,代替了以前与氏族的关系。尤其是在辽、宋地区被征服之后,女性真身持续迁移到中原地区,使原有的血缘关系被打破。

早期移民大多集中在辽地,这些迁徙虽然没有打破家庭公社聚居特点,但却打破了氏族的传统,以前的氏族和家族的血缘关系,都被地域特点的猛安谋克所代替。

早年迁居辽地,还有不少亲属关系,一方面受经济发展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辽地地域辽阔,人口稀少,他们仍然采取群居的方式,保持着自己的族规,这与后来迁入宋国是不同的。

金灭宋之后,天会、贞元三次大迁移,中原地区的地域分布极为广阔,这一地区的局势更加紧张。同时也缩小了女真家族公社的范围,拆散了较近的亲属关系。

《金史》卷44《兵志》中记载:

“遂更定以诏天下,复命新授者并令就封,其谋克人内有六品以下职及诸局承应人,皆为之迁。三从以上族人愿从行者,猛安不得过十户,谋克不得过六户。”

选择最亲近的人和第三人的亲属,不但排除了血缘关系,还割裂了家族公社中的普通亲戚,这种家族公社主要是由父亲和他的嫡系后代构成。

金世宗晚期,孟安谋克家族多“以所得之地为家,虽兄弟不同处”,但家族公社的组织瓦解,以家族为中心,形成了独立的社会。

3.父权制的建立

自太祖以后,女真社会的领袖之争一直在进行,造成了氏族制度的瓦解,等级因素的增加,穆宗时期的女真诸部被统一,从而实现了父权制的转变。

在这一转型中,战争发挥着关键的作用,特别是私人所有权的扩张,以及战俘和债奴的供给。胜利的部族,在这场战争中,有几个军事领袖变成了一个强大而富有的阶级,他们把战败者变成了奴隶。

由于贫富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债奴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比如康宗七年,“民间多通负,卖妻子不能偿。”

建国后,在与辽、宋的战争中,大量的人口被掠夺,奴隶迅速增加,成为女真社会的主要生产工具,大部分女真人也演变成为了奴隶主阶级,至此进入了后期的父权制家庭公社发展阶段。

随着父权制度建立后,女性社会地位也随之下滑。就女性父母而言,尽管仍保持着“尊”的身份,但与“祖代”女性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角色的女性父母却已基本淡出了社会、政治生活。普通的女性地位更加低下,

《呻吟语》中的《燕人尘》中有这样一段话:“故事,宋女非奉赐不得为次妇,所生子为奴。”

昭祖时掠妇人为妾,地位虽不及正室,却也没有被奴役的迹象。而且,这些女人的孩子,不但不能世袭官职,也不能继承家业,她们都被处于奴役位置。

家庭分立后的家庭雇佣形式

女真家庭公社瓦解后,其家族形式可以分为下列几种:

核心家庭因其经济结构的多样性而产生的较早,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单元。到了金世宗时期,才有了真正的父子兄弟既不同居,也不共同耕种的核心家庭。

汉族与女真族因其历史背景不同,其制定的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女真人的祖父母,父母在日,分给他们的子孙后代。

汉人不能拥有外籍,是受唐律的影响,而女真人,则因为她们的生活习惯,对外嫁的风俗也有保留。

到了金代末期,孟氏势力瓦解,相当于郡县,家族开始大规模迁移,很多家族“枝分派别”相当于封建时代的编户、族人。

联立家族中第一个联立家族是昭祖时期与浊水氏勾结的女人为妾,当时的妻子虽然有妻妾,但并没有明显的男权压制现象。

若景祖疑将黑发为谋,赐其为家主,而不用其典军,但不能受封。到了后期,父亲式的家庭公社,更是充满了父权和等级压制的味道。

《松漠纪闻》中记载:

“金国新制,大抵依仿中朝法律,至皇统三年颁行新法,有创立者,率皆自便。如殴妻至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以其侧室多,恐正室妒忌。汉儿莫不唾骂,以为古无此法,曾藏获不若也。”

人身安全毫无保障,不但是一种极端的父权表现,也是奴隶制家庭社会的普遍特点。

这样的家庭由三个身份构成:妻子、妾和掠夺婚姻。

范成大《揽髻录》中有这样的记载:

“巨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品官,以先后聘为序。”到海陵时,“命庶官许求次室二人,百姓亦许置妾。”

在金朝晚期,掠夺婚急剧下降,但是,从旁室到非正式婚姻,掠夺婚的地位却是不一样的,这与封建社会的妾室地位是一样的。

女真家族的嫡子继承制度是直系家族。不过,从穆宗的继承制度来看,穆宗时,他的兄长制度才是真正的嫡系。

金朝的时候,兄弟们互相退让的事情屡见不鲜,太子的继承权是在煦宗时代才确定的,所以女真的嫡系继承人的继承权,应该比现在更早。女真社会中,因女真族族父子兄弟分居的习俗,真系氏族在女真社会的统治地位不高。

累世同居共财的伸展家庭汉族自汉、唐以来,世家大族都是世代同居的父系家庭制度,采取了大宅或同姓居住的方式。

女真人的扩展家族大致与此类似,但其居住范围与传统汉族家庭有所不同。

《大金国志》卷三十五《杂色仪制》:“三代同居孝义之家,委属申覆朝庭,族表门间。”

汉、唐时期实行大宗制度,以五代为参照,宋朝虽然实行小宗制度,但家族分为四代,而金朝则是三代,与汉、唐不同,同居的范围比宋代要小。

结语

家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动态有机体。女真家庭的出现,经过了对偶家庭、父系家庭公社、核心家庭等几个不同的发展时期。

从父权家庭公社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民主型家庭公社、早期父权家庭公社、晚期父权家庭公社。谈女真普遍存在着一个大家族或一个宗族,但都无法准确地掌握其社会发展的轨迹,更难以对其社会性质有深刻的认识。

在对女真家族的发展进行分析时,应正确区分金朝与女真族的社会属性差异,以及女真族的阶级和家族成员间的相互关系。

金政权在建国之初,是一个具有奴隶制特征的国家。从熙宗朝到封建制度的转变,到了世宗时期,女真的奴隶制度才逐渐瓦解。在女性真家族社会中,仍保留着家族制度的残余,并按照自身的发展轨迹,逐渐地完成了解体。

外部环境和社会因素仅仅促进了家庭公社的瓦解,随着它的瓦解,女性真家族的社会公社也随之瓦解。

尽管女真家族是随着自身的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但是她们的社会身份、所处的环境却不可避免地对她们的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尤其是在与辽宋的战争中,掠夺了大批的财产,使奴隶经济得以较快地发展。这一制度促进了女真私有制的发展,在妇女的生产力水平尚不高的情况下,在私人财产上为女真家族公社的瓦解提供了条件。

在封建生产关系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到了金朝,女性的家族公社就开始瓦解,并且越来越贫穷。

此后,金朝的统治者虽然为了解决贫穷问题,经常劫掠汉族的土地送给女真人,但都是徒劳无功。

有金一代,女性的贫穷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为外部环境的原因,导致了家庭公社的早期瓦解,而女性的生产力还不够高同时也失去了赖以立国的统治基础。金朝的统治者用尽了一切手段,始终没能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最终国势日盛,最终被灭族。

参考文献

《大金国志》

《金代女真研究》

《金完颜始祖史事探颐》

《金史》

《高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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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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