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余吨!昆明市集中销毁一批假茅台等伪劣食品

3月15日,昆明市公安机关参加昆明市“3·15”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活动,本次集中销毁的商品,涉及烟草、酒类、食品等20个大类,300多个小类,重达270余吨。

记者了解到,2022年,昆明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牵头全市公安机关,破获食品违法案件117起,药品违法案件79起,假冒伪劣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442起,累计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443人,采取强制措施402人,累计涉案价值超过3亿元。

日前,昆明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联合官渡分局统一行动,在昆明市官渡区某出租房某建材城仓库及某汽配城商铺查获大量侵权假冒美孚、壳牌、嘉实多机油,共计1000余瓶,涉案价值4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下一步,昆明市公安局将持续保持对食品药品安全、假冒伪劣及侵犯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严打高压态势,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掌上春城记者:孙浩

来源: 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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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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