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埋银”:犯人对受害者的一种赔偿,元朝为什么推出这项制度?

引言

开车的朋友们应该知道,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了了交通事故,那么即使机动车无责,也要承担10%的的赔偿责任。

这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的人道主义补偿。而在元朝,就开始出现了一种与之较为相似的制度——也就是我们要探讨的“烧埋银”制度。

“烧埋银”制度的起源探究

烧埋银,又称烧埋钱,是一种被广泛认为诞生于元朝年间的制度,该制度在明清时期又有不同程度的继承和发展。

它的核心内容在于当发生案件时,除了犯罪嫌疑人会按照法律受到处罚外,致使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犯罪者家属还需基于受害者家属一定的银钱,作为烧埋尸体的费用。

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规定行凶者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烧埋银制度,最早见诸记载的时间是元至元二年(1265 年)。该年“圣旨: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

但是对于这一条例是如何演变确定的,却没有太多描述。唯一能够寻找到一点蛛丝马迹的地方,就是之前对于蒙古人之间案件的宣判。

“依蒙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征钞四锭。”

而这里的“没一女入仇家”,疑似就是“烧埋银”制度的早期形态,但是却没有更多的证据用以支撑。而《中国法制通史·元代卷》,承认了烧埋银制度来源于元代统治者蒙古族习惯的这一看法。

认为该制度来源于蒙古族“烧饭”的习俗——即在祭祀死者完毕之后,把祭祀用品包括饭食、衣物等统统付之一炬。

该书认为,就是因为蒙古族死后有“烧饭”的习俗,因此把征烧埋银作为杀人、伤害、因失职致死人命等罪的附加刑广泛使用。

但是该观点并没有相应的历史证据支撑,也没有提到烧饭和烧埋银二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如果就“烧饭”来解释“烧埋银”的来源,不能说绝对不正确,但肯定是不全面的。

而当目光转到蒙古族习俗的时候,一种全新的解释出现在我们面前。蒙古族早期处于农奴制的社会形态,因此,命价银习惯法和烧埋银的相关联系就进入了大众的视野。

命价银,又名赔命银,是在人类社会早期解决人命纠纷的一种手段。行凶者按照被害者的身份地位,给受害者家属一定的金钱或实物。而被害者家属则接受赔偿,放弃复仇。

这种习惯法的出现,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有着极大的关系。

首先,当时的社会物资匮乏,物质对于当时的平民来说,远比人命贵重。其次,早期资本主义以物易物的出现,使得这种用物资交换人命的情况成为可能。

再次,当时的社会制度决定了不同阶层的价值是不同的,按照当时的社会背景,在统治者眼中,奴隶、平民和物质没有太多的区别。

最后,对于统治阶级而言,命价银虽然从一开始就是贵族阶层用来逃避杀人后果的护身符,但是相较于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显然命价银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命价银习惯法被确定下来作为烧埋银的前身,从逻辑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烧埋银”的确立过程推测

根据史书记载,成吉思汗曾经在扎撒里规定:

“杀一穆斯林者偿四十巴里失,而杀一契丹人则仅偿一驴。”

《金史》卷115记载:与蒙古生活时间接近的西夏党项族“杀人者,赔命价钱百二十千。”

而同时的女真族也有“杀人偿马牛三十”的习俗,这都是和蒙古族社会形态和发展阶段接近的民族的情况,可见这种命价银习惯法是有它的群众基础的。

而蒙古族在作为一个统一的王朝的过程中,对于人的价值的认知,仍旧处于一个比较低的层次,以此看来,烧埋银应当是命价银习惯法在蒙古族汉化的过程中逐步演变的成果。

当时的汉族虽然在战场上溃败,但是对于别的少数民族政权来说,汉族文化的影响依旧深重。

与宋元几乎同时期的君主们,如辽的阿保机、金的世宗、夏的元昊,都是十分倾慕汉化的君主。忽必烈在战场上所向披靡,也对汉族文化有一定的好感。

而当时汉族的百姓,对于自我价值的认知已经到了一个较高的程度,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升,物资的充盈,已经不能接受用金银来赔偿人命的事情。

甚至在汉族百姓普遍的认知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种用金钱来抵消罪过的做法,不仅会成为有钱有地位的人犯罪之后的保护伞、护身符,对于国家中枢的威严和司法权也是一种挑战,对于大一统国家而言,更是一颗随时会爆发的定时炸弹。

因此,作为一种折中的手段,命价银习惯法就逐渐被烧埋银替代了。

从国家层面讲,它捍卫了国家的司法权的威严,烧埋银作为一种附加刑罚,是在对犯罪者审判之后的措施;对于受害者家庭来说,也可以获得实际的利益。

此外不可忽视的一点原因是蒙古族作为一个马背上的民族,相较于汉族等农耕民族,显得更加自信刚强,这种情况体现在法律上就显得格外大胆放肆,甚至有些残暴。

可以说,正是元朝的大胆立法,才有了“烧埋银”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发展做出贡献。

“烧埋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

首先,烧埋银的征收是在对犯罪者犯罪事实的宣判之后,这就保证了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到位,不至于像命价银那样成为权势者的犯罪护身符。

其次,烧埋银是元朝历史上少有的跨阶层同样通用的法律,无论是蒙古族人杀死了汉族人,还是官员杀死了平民,都需要向受害者家庭制服烧埋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平等。

第三,实事求是,明确立法,对于各项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基本杜绝了钻法律漏洞的可能性。

同时对于数量和章程也做出了规定,还规定了许多救济措施,如以劳役折算,或者以女孩代替,或者官府代偿等,保证烧埋银兑现。

第四,保障了受害者家属的权益,法律规定,受害者家庭是唯一的受益者,官府不得侵占。

如果“被杀之人或家住他所”,则“官征烧埋银移本籍,得其家属给之”。

首先,元朝整体的司法环境较为恶劣,烧埋银制度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而且元朝官方工作效率低下,经常出现犯罪者逍遥法外或者烧埋银兑换率低下,难以折算的情况发生,难以起到安慰受害者家庭的作用。

其次,烧埋银制度设计较为理想化,征收对象几乎包括了元朝法律调整的所有杀人犯罪。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经常出现不适用的情况,慢慢的就会脱离群众基础,没有了实行的群众基础,元朝即使法令再为严明,烧埋银也未必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结语

综上所述,烧埋银制度是一种由蒙古族的命价银习惯法经过汉化传播后折中出现的法律,对于中国法律史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元朝实行时因其时代的局限性而受到影响,对明清法律的发展也做出一定贡献。

参考书目

《元典章》

《元史·世祖纪》

《史集》

《元史·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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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1

标签:元朝   受害者   蒙古族   汉族   习惯法   犯罪者   制度   人命   家属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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