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强调数据“所有权”不如想想数据“共享权”

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副主席连玉明。

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加快培育建立数据要素市场,而数据确权是绕不开的一个难题。近日,南都记者专访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副主席、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在他看来,鼓励数据交易流通,平衡相关数据主体的权益需求,探索基于“共享权”的数据产权模式,或许是以数字经济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另一种路径选择。

谈数据要素市场:

加强数据权利保护迫在眉睫

南都:你认为加强数据产权的保护,对构建数据要素市场有何作用?

连玉明:数据产权是数字时代最大的变革,也是全世界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难题。我认为,数据产权如果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就难以打破“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的僵局。

2022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为保护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各参与方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制度基础,也为构建数据基础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随着“数据二十条”等系列重要文件的出台,数据产权保护体系“四梁八柱”构筑成型,必将有力推动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和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的发展,形成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

南都:数据为何难确权?ChatGPT等新技术会带来哪些新问题?

连玉明:数据有别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具有可复制性、非排他性、不确定性和权属复杂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数据要素的权利体系很难以“所有权制度”作为建构基础。

事实上,“数据二十条”也淡化了“数据所有权”概念,强调一种以“结构性分置”为基本思路的数据产权观念和产权制度,也就是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建构除了确权难,还存在供给难、定价难、互信难、共享难、监管难等挑战。与此同时,数据权利保护在司法实践层面还面临诸多困境,ChatGPT现象级应用背后就有道德伦理标准、信息隐私泄露、产品安全责任、数据跨境传输、数据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加强数据权利保护迫在眉睫。

谈数据知识产权:

构建基于新技术的保护体系

南都:关于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讨论,你认为什么形态的数据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连玉明:一般而言,原生数据并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衍生数据是否可以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需要结合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进行研判。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角度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从知识产权角度看,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我也认为,商业数据与知识产权涵盖相似的调整对象,存在权利理论基础的贯通与制度目标的契合,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商业数据方面具有潜在的适度性。

南都: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数据产权,是不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路径和模式?

连玉明:数据与知识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内在联系,数据权利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是与数权保护要求最为接近的权利保护体系。

但从本质上说,数据不可能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首先,数据不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独创性要求;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无法让数据权利人垄断商业化开发利用。

此外,著作权法遵循权利穷竭原则(又称著作权“首次销售原则”,指的是作品被投入市场后,原则上著作权人对该作品的流向与使用便失去了控制,购买人可对作品进行处置,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而数据权利具有可重复性,不会一次用尽。这些都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会与数据产权保护机制有明显不同。

对于数据产权保护而言,事实上,数据权属不是界定数据权利的必然前提,也不是数据开发利用的必要条件。搁置数据权属争议,鼓励数据交易流通,平衡相关数据主体的权益需求,探索基于“共享权”的数据产权模式,或许是以数字经济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另一种路径选择。

南都:未来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考虑哪些方向?

连玉明:我认为,可以考虑构建基于新技术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深入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依法运用刑事手段和民事手段的协同规制,实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有机统一。健全仲裁、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数据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谈数据产权保护体系构建:

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南都:企业寻求数据财产性权利的司法保护,为何更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连玉明:企业寻求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主张数据保护,是当下涉数据类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特点。这是因为,在数据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的前提下,对于发展中的数字企业而言,数据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专有性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流通性上。

因此,加强数据权利司法保护,数据权利制度需要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现行法律关于数据权利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分散。

南都:在构建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时,如何解决当前数据市场化配置不足的短板?

连玉明:“数据即石油”的理念可能会驱动数据“所有权”争夺战,我更想强调的是数据“共享权”,提倡“数尽其用”。推动数据市场化配置,构建数据共享制度是重要一环。为此,要按照“数据二十条”中“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的要求,结合不同类型数据的属性、建立确权授权制度。对于非公共数据,要强化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要划定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打击垄断行为、滥用行为和侵权行为,营造有序竞争、公平高效的数据要素交易流通环境。

南都:在数据保护路径的设计上,如何平衡保护创新与促进竞争的关系?

连玉明:一定要解决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重点要做到“抓两头、促中间”。“抓两头”,就是要抓住顶层和底层,将安全重心放在国家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上。“促中间”,就是将效率的重心放在企业数据的合法权益保护上,树立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公平有序竞争的导向。同时,要抓好数据要素市场重要节点的建设,同步推动市场化和法治化建设。

A10、A12-16版:

策划:程姝雯 潘珊菊 蒋琳

统筹:梁建忠

采写:南都记者 李玲 黄莉玲 樊文扬 王子黎 胡耕硕 宋承翰 马宁宁 实习生 赵月 许卓涵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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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标签:确权   数据   客体   权属   所有权   路径   要素   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   产权   权利   体系   制度   数字   市场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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