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作为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铁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无论是人们日常出行,还是交通货物运输,都离不开铁路。为了保证铁路能够正常运转,铁路职工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少部分铁路职工不愿意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违反规章制度,以至于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

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我国设立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不过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亟需我们解决。

1.罪名设立的原因

铁路事故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2008年,我国山东省淄博市王村站附近铁路段发生了一起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在这场事故当中,伤者数量达到416人,死者数量达到72人,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更是不计其数。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同年1月份,胶济铁路就曾发生过一起重大事故,造成18人死亡,9人受伤的惨痛后果。倘若在该起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便对铁路安全更进一步地重视,也许就不会有后来更惨重事故的发生了。

由此足可以看出,铁路安全事故的严重后果。为了保证铁路职工们严格履行自身义务,1997年,铁路运营安全罪从重大事故责任罪当中分离了出来,以突出国家对于铁路运营安全的重视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2.发布容情——现行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所谓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针对引发事故的铁路职工,《刑法》在本条中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被分在重大责任事故罪当中的。将其从重大责任事故罪当中分离出来,有助于进一步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让相关案件审理进行得更为通畅。

尽管我国《刑法》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单独列出的行为,已经说明国家对于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决心,但在具体的适用过程当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亟需我们来解决。

1.人无完人,法无完美

(1)处罚力度较轻

本罪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警醒相关人员,出于达到震慑目标的要求,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本罪的处罚力度。

(2)被处罚的情况较少

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部门往往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审判,让本罪无法切实发挥自身效用。

(3)《铁路法》对本罪的规定不适应刑法

《铁路法》当中,一没有突出对于本罪的严厉打击,二对于其中的事故追责认定模糊,不利于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运用。

2.到底该如何改进?

既然有了具体的问题,那么接下来有关部门要做的,便是针对问题来改进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清晰明确事故认定责任标准,加大惩处力度,让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切实发挥自身效果。

谁都不愿意看到安全事故的发生,正是因此,我国才以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来约束警醒相关工作人员。只有铁路职工们切实感受到自身身上的职责并且加以重视,安全事故的数量才能够真正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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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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