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分四等 等等不同-元朝的民族歧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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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灭亡后,蒙古帝国入主华夏大地。为了巩固政权,更好地控制人数上远比蒙古族多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民,蒙古统治者实行了严厉的民族分化和民族压迫政策。

首先是严禁蒙古人汉化,禁止蒙古人与汉人通婚,以使蒙古族保持其特有的风俗习惯。并“禁汉人、南人不得习学蒙古、色目文字”,这些措施人为地造成了蒙汉两族的民族隔阂。

同时,元朝统治者把全国分成四等人: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夏人、维吾尔人和中亚及欧洲各族人民,即秦汉时期的西域人;第三等是汉人,包括原来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第四等是南人,即南宋统治下的汉人以及当地各少数民族的人民。

元朝统治者对这四等人的待遇各不相同。蒙古人居上。其次为色目人,蒙古贵族利用他们来监视和协助统治汉人、南人。南人的地位最低,最受歧视和压迫。名义上汉人的地位要稍高于南人,其实他们受歧视和压迫的情况,和南人也没有什么区别,蒙古统治者在实行民族压迫措施时,往往把汉人和南人并列在一起不加区分。这种“四等人”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元朝一代始终执行着,贯彻到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而且越到后来越为严厉。

在元初忽必烈时,蒙古统治者为了笼络汉族地主,还有少数汉人担任中书省左右丞相的官职。元世祖以后,蒙古统治者以为天下已得,中央省、台、院的长官就没有汉人的份了。如至正六年(1346年)元顺帝任命贺惟一做御史大夫,但贺惟一因“故事,台端非国姓不以授”,辞不敢做。元顺帝赐他蒙古姓,又改名太平,这才做了。至于南人则一直被排斥在中央省、台、院的官僚机构之外。

直到元顺帝至正十二年,由于农民起义的不断发生,元朝统治者为了收拾人心,令“南士皆得居省、台”,遂擢升贡师泰、周伯琦两人为监察御史,但也不过是不起什么作用的七品小官。地方行省平章等官,“承平之时,虽德望汉人,抑而不与”。一般汉人官僚可以做行省以下路府州县的“总管”,但蒙古统治者也仍然要设法牵制、往往以色目人担任总管之下的同知。同时,元朝统治者又设立“达鲁花赤”的监临官,它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汉人是不能问津的。而总管和同知都要受达鲁花赤的指挥,成为实际上的最高长官。

元朝的法律也充分反映了民族歧视和压迫的内容,它对蒙、汉两族很不平等。汉人犯法由刑部审理,但蒙古、色目人犯法,刑部不得过问,由大宗正府审理。这就是说,蒙古人除了得到法律明文规定的庇护以外,还受到大宗正府这一特别法庭的保护。汉人、南人犯盗案要在臂上刺字,而蒙古、色目人则免刺。更为不平的是,刑法上竟有这样的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这就是用法律来捆住汉人的手脚,任凭蒙古贵族、地主宰割。甚至有蒙古人因争吵乘醉殴死汉人者,只“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了事。

在科举和学校方面,元朝政府也根据“四等人”的标准,对汉人和南人实行严格的限制。如在科举考试中,对汉人的试题难、要求高、名额少。就人口总数讲,汉人和南人远远超过蒙古、色目人,但元朝统治者却规定会试时,“取中选者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二十五人”。

学校录取学生的情况也与此类似。如仁宗延祐二年(1315年)的京师蒙古国子学(收蒙古、汉人百官及怯薛台官员的子弟),“所设生员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而科举中选或学校毕业授官时,又往往分配给汉人、南人以最低最劣的职位。

蒙古贵族和上层色目人还可以通过“怯薛”出身出入官场。“怯薛”就是宫廷的禁军宿卫,蒙古贵族子弟往往通过宿卫宫廷爬上显赫的地位,“常加显擢”。元末时人陈高,曾遇到一个不识一字却得到高官厚禄的蒙古少年,因而感叹一批汉人穷秀才皓首穷经,孜孜黄卷,但结果却是“年年去射策,临老犹儒冠”。当时人王祎对汉族知识分子所处的穷困境地和艰于仕进的状况,也一再发出愤愤不平的慨叹,说:“士生今时,欲以所学自见,亦何其难也。”“为士于今日者,宜其穷困颠踣视昔有加,其心甚劳,而力甚艰也。”蒙古统治者为了防止汉族人民的反抗,不断地下令没收汉人、南人的军器,把坏的销毁,比较好的交给色目人用来监视汉人,精良的武器收放到武器库里,以备蒙古人使用,甚至规定汉人、南人“不得持寸铁”。

蒙古统治者推行的民族歧视、压迫政策,主要还是针对广大汉族劳动人民的。至于一般汉族地主阶级,虽然在仕途上遭到了一些排挤和打击,但他们和蒙古贵族的基本阶级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元朝政府对汉族地主压迫和剥削农民的阶级利益则处处维护,丝毫不加抑制。

所以,元朝时期,汉族地主仍能肆无忌惮地进行土地兼并。同时,元朝政府虽然竭力提高蒙古族的政治地位,在经济上也大力扶植,但这些政策的实际获益者,也只是蒙古贵族阶层和蒙古族中的上层分子,至于蒙古族中的广大贫苦人民,同样受到残酷的压迫和剥削。

草原上的蒙古人民,在繁重的军役和蒙古贵族的压迫剥削下,过着艰难困苦的生活,尤其在遇到旱灾和大风雪等自然灾害时,往往衣食无着,冻饿而死。文宗至顺二年(1331年),兴和路“蒙古民万一千一百余户,大雪,畜牧冻死”。

仁宗延祐七年(1320年),“和林民阎海瘗俘死者三千余人”。所以,在草原上的蒙古人民往往大批逃到大都、上都和陕西等地。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大都“北来贫民八十六万八千户”。文宗至顺三年(1332年),蒙古军“流离至陕西者四百六十七户”。这些大批逃荒到内地的蒙古贫民,往往把自己的子女卖为奴仆,《元史》中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屡见不鲜。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北来饥民,有鬻子者”。仁宗延祐四年(1317年),“帝谕省臣曰:比闻蒙古诸部贫乏,往往鬻子女于民家为婢仆”。英宗至治元年(1321年)的一个上谕中也提到“蒙古子女鬻为回回、汉人奴”的情况。而元朝政府对待这些蒙古贫民同样采取镇压政策,要求他们“毋擅离所部,违者斩”。

“四等人”的民族歧视政策极大的破坏了当时的生产力和创造力,是禁锢“汉人”、“南人”的残酷枷锁。但统治阶级的利益总是出奇的一致,底层蒙古族百姓同样是被压迫奴役的对象。正是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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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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