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朝廷是如何从卖酒上赚钱,赚得盆满钵满

宋代禁榷专卖制度所得的课利收入,开始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在各种禁榷商品中,酒是最早实行国家专营的商品之一。

酒的专卖在宋代的专卖制度中也已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榷酤专利政策下,宋政府通过立租额,设置添酒钱、曲引钱、曲钱以及科配摊派等手段,尽其所能以求最大限度攫取酒利。这使得宋代酒课在政府的财政税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国家对于酒课收入的管理不断加强,在保证酒课征收数额的同时,开始将酒课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一、北宋的酒课分隶制度

在宋代财政收入中,榷酒收入仅次于两税、榷盐,居第三位。不同于盐茶课利全部送纳朝廷,有宋一代,酒课为中央与地方共享财赋,其利入多隶地方财计。

从宋初酒课“藏之州县而已”,几乎全部的榷酒收入分隶给州郡。到北宋中期,中央开始通过添酒钱上供、桩管坊场钱等方法,分割地方酒课且比重逐渐增大。

(一)北宋前期的酒课分隶

不断增多的酒课收入和北宋时期严密的各级管理机构是酒课分隶的基础。

随着对榷酒制度的管理逐渐加强,淳化四年(993)十二月十四日,中央“敕令诸州以茶盐酒税课利送纳军资府,于是稍严密矣”。“以索酒课之入与省库”,改变了酒课“此前惟听州县之自为”的状况。此时北宋开始加强了对酒课的统一管理,“命诸州以茶盐酒税课利送纳军资库”,为系省钱。所以酒课送纳军资库是为留州,而非上供。

咸平四年(1001),朝廷对各地征收酒课的数额定立标准,然则,从史料中可清楚的看出,此时的酒课收入仍“藏之州县”。酒课立额不仅保证了国家的酒课收入,也表明此时酒课已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

真宗、仁宗两朝十分重视酒课的增收,加之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较好,酒课收入急剧增长。面对巨额的酒课,朝廷当然不会放任其“悉以留州”

酒课开始以添酒钱的形式上供是否是宋代酒课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隶的开始,对此笔者持怀疑态度。有史料记载,李士衡任陕西路转运使时“分掌榷酤,获遗利盖亿计,乃奏罢朝廷助边钱帛岁三十万。天子朝陵,幸西洛,进兵粮五十五万石”。其中“天子朝陵,幸西洛”透露了重要的时间信息,即景德四年(1007)二月。

(二)北宋中后期的酒课分隶

尽管酒课分隶开始的时间不能确定,但庆历二年(1042)后,宋代的酒课分隶制度较之从前已发生变化。中央政府已经通过添酒钱上供和后来征收的封桩坊场钱等手段逐渐扩大分割地方酒课收入的比例。

1、添酒钱上供

仁宗时,宋夏战争爆发,北方辽国亦虎视眈眈,国家用于军费的开支与日俱增。宋初酒课收入的支配权多在地方,后中央逐渐分取,便是通过增加酒价来实现这一过程的。自庆历二年(1042)添酒价一文后,政府屡增酒价,增收添酒钱成为中央政府弥补财政开支的重要来源。

北宋时涨酒价数次,添酒钱上供之初,每次权添一文涨幅并不大,此时中央虽已开始分取地方酒利,但仍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到徽宗时期,仅一朝就涨酒价四次,数额也从一文涨至五文,可见朝廷对酒课这项收入已极为重视,这也符合徽宗一朝大肆搜刮民财,极尽征敛的特点。

提高酒价对于增加酒课收入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却改变了酒课收入中央与地方支配权的分配比例。每次增价后,便将每升酒中所获得的新收益都归朝廷直接调用,在榷酒总收入无大增长的情况下,归朝廷支配的钱数越来越多,这也反映了宋朝财权不断上移的趋势。

2、坊场钱封桩

宋代向买扑坊场征收的酒课主要有课利钱、净利钱及买名钱等。其中课利钱是宋初到熙丰变法前由官府征收的,纳入转运司。熙丰变法后,“以祖额纽算净利钱数”,这里的祖额是指旧额课利钱。旧额课利钱是以买扑坊场的本息钱为基数征收,而净利钱是在本息钱内的息钱中分割酒课。政和三年(1113)规定“买扑坊场河渡,课利入转运司,净利入提举常平司”。

这种课利钱入转运司,净利钱入常平司的格局,从熙丰至南宋中期大致相沿不变。净利钱又称坊场钱,宣和二年(1120)六月“户部奏,伏睹诸路村坊各有监官去处,元隶运司,人户买扑去处所收净利钱,名曰坊场钱,并属常平司。”坊场钱既专指属于上供部分的买扑收益(属常平司的净利钱),也泛指买扑坊场的全部收益。

北宋建国之初,酒课收入都留作地方经费。随着国家榷酒收入的不断增加,中央与路级机构开始分取部分酒利,这意味着宋代的酒课分隶开始出现。景德四年(1007)之前,陕西路转运使掌榷酤,有了可以支配的酒课,说明此时期部分酒课已经分隶路一级政府。庆历二年(1042),东南酒课开始通过添酒钱上供中央。此后,酒课分隶呈现出中央、路级、州县三级分隶的形式。

官酒务买酒所得酒利分为了两部分,原有的酒课定额仍留在州县,通过涨酒价而多卖得的酒利上供中央。朝廷向买扑坊场所收的课利钱被纳入转运司,净利钱入常平司,酒课分隶于路级监司。熙丰变法后,朝廷将部分坊场钱封桩,以备朝廷支用,实为分隶中央。

可见与添酒钱不同,是在中央、路级、州县之间分配。虽然此时期酒课分隶各级机构的具体数额不明,仍然可以看出北宋时期酒课开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且中央分割的数额不断增多,路级监司也开始掌握部分酒课。

二、南宋酒课分隶制度的演变

(一)南宋国家财政收支体系的变化

高宗继位之初,即被金军追击,宋廷被迫南渡。金国的军事威胁加之民间的叛乱,高宗只得扩充军队进行防御。至绍兴初年,东南形成了右军张俊、中军杨沂中、江东刘光世、淮东韩世忠、湖北岳飞、湖南王燮六大集团军,养军“十九万四千余人”,“月费二百万缗”。

受到战争影响,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受阻,劳动力减少,民众财富缩水,经济损失惨重。经济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就意味着国家赋税征收更为艰难。

加之战争爆发后,各地州郡都以供军为名,将上供钱物擅自截留,或挪用封桩的常平钱物,国家原有的财政管理制度遭到破坏,中央财政开支严重不足,对各地的管制力度也被削弱。因此建立符合南宋国情的财政收支体系刻不容缓。

高宗改革了财政收入的内容,财政收支有了明显的货币化倾向,并增加征收赋税的名目。高宗时征收的杂税窠名主要有绍兴年间的经总制钱、月桩钱、折帛钱、七分酒息钱、三五分净利钱、宽剩钱、折帛钱、等。

(二)南宋酒课的增长

调集军队必然要筹集粮饷,在战争环境中运输粮草十分困难,而有钱便可就近籴粮,还可就近购买布帛及其他军用物资,因而朝廷对钱的需求尤为突出。南宋政府的货币收入除盐课、茶课外,酒课是其重要的货币收入来源,此时的宋廷极尽所能加强了对酒课的征敛和分割。

1、添酒钱上供的沿袭

南宋的酒课分隶制度,因袭了北宋的添酒钱和坊场钱上供,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不仅上供数额剧增,还将酒课分隶诸司,通过分隶窠名在中央和地方间分配。

与北宋相比,南宋酒价增长了数十倍。诸色添酒钱,除本州靡费外,此后都拨入了经总制钱窠名,被中央财政所征调。同时,酒的销售受价值规律影响,其销量必然会随着酒价的升高而下降,从而影响地方酒务岁课的收入。因此,中央征调添酒钱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侵夺了地方酒利。

2、南宋增设酒务、酒库

绍兴年间创建的赡军酒务、赡军酒库是南宋朝廷直接插手争夺地方酒利的另一重要手段。赡军酒务是国家设置的直接隶属中央各司的酒务。高宗绍兴七年(1137)正月,诏两浙、江南东西路州军,各权添置户部赡军酒务一所,以其课利三分留州充本,七分“添助月桩”,谓之“七分酒息钱”。

赡军酒务的本钱由总制司钱截留,帅府一万贯、余州五千贯专一循环充本,将收到息钱与本州经费外,余数拘收应付大军月桩钱。此钱“如侵移擅用,并依经制法科罪”。南宋中期以后,州军多将赡军酒务与比较务并入都酒务中,以减少官吏节省开支。

3、新增窠名分夺酒课

南宋时,为筹措军费,朝廷“所取名色猥多,曰经制、曰总制、曰无额上供、曰折帛、曰州军宽剩、曰僧道免丁、曰寺观宽剩、曰大军月桩、曰赡军酒息、曰籴本,总其所得,又十倍于两税而不翘也”。这些税收项目中很多都涉及到了对酒课的征收。其中较为重要的有经总制钱、月桩钱、籴本钱、折估钱、称提钱等。

(三)酒课在中央与诸司之间的分配

宋代的酒课收入被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分配,不仅酒课的征收及管理权在不同的机构和职官上进行分隶,另一方面,酒课也通过赋税的窠名权属在中央和地方,以及不同财政机构间进行分隶。

从北宋中后期起,朝廷除上供正赋外,还创立了经总制钱、月桩钱、籴本钱等税目征调地方财赋,并且每个税目都涉及到了对地方酒课的分割。

三、总结

宋代的酒课分隶是不断发展演变的。宋初酒课“藏之州县而已”,庆历二年后,中央逐渐通过增收添酒钱、封桩坊场钱等手段分割地方酒课。到南宋时,社会经济凋敝,面对巨大的军费开支,高宗进行了财政体制改革,酒课分隶又有了新变化。

此外,官务酒息通过赋税的窠名权属在中央和地方间、不同财政机构间进行分配。

酒课的分配关系,反映了宋代财政分配演变的一般规律。中央通过层层分割地方财政、剥削民户而获得的巨大的酒课收入,被直接用于军费开支,亦在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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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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