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皖北地区为例,试论明清两代的诉讼制

文/视界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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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传统的农耕世界中,村寨之间的和谐,就是不发生冲突,就算发生了一些小事,他们也不会去找官方,而是会用自己的方法来处理。

因此,普通百姓向朝廷告状是很难理解的。然而,到了明、清两代,这一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变。这一时期,民间的纷争,在国内很多地方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步演变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特别是在江南一带,更是如此。百姓若有不顺心之事,便有纷争。官司虽然小,但涉及的范围却很大,一个官司,往往会涉及十几个案子。吴地人民不但善辩,更有以诉为业的“讼人”。

按才干高低,第等分别分为“状元”和“大麦”两个等级。“不仅读书人可以靠这门手艺发家致富,就连种庄稼的人,也可以吃饱穿暖,再也没有饿死过。”

皖北地区自明代至今,亦为医案之风所笼罩。“皖北民风淳朴,善辩,是皖北廿余县共同的特点。”

百姓“以打官司为武力”,把有能力打官司的官吏称为英雄,至于一些因为打官司而破产,或者因为贫穷而向亲戚借银子打官司的官吏,百姓并不觉得奇怪,甚至很是羡慕。

1、皖北地区的讼事与各州县的讼事

从总体上看,明代之前皖北地区是没有“健讼成风”的。

例如,在颍州,“讼简”是一种民俗;在南宋时期,凤阳人勤劳耕作,“没有控诉之事,父母以不上朝为美”。到了后来,这里的人依然朴实、彬彬、有古代的风俗习惯,在这里也没有发生过什么纷争。

但到了明朝,这一局面就改变了。章潢的《图书编》认为,皖北地区凤阳郡自明代以来,已形成了一股讼风,虹县,寿州,天长,宿州,太和等州,每一个州都以“讼烦”,“好讼”,“多讼”而闻名,颇具代表性。

与南直隶其它府州的典籍中所载的情形相比较,凤阳府的司法风气并不“逊色”。凤阳是整个江南数一数二的府州,最擅长的就是打官司。

2、诉讼事项

《说文》中的“辩”字解释为“争”字;明代的潘士藻也说过:“诉讼者,纠纷也。

人都是有欲望的。有了欲望,就有了纠纷。”《周礼-地官》中,郑注说:“因犯了罪而坐牢,因了钱而坐。”可见,在上古时代,“讼”是“有欲”的“小争”,是为了争夺一种物质的好处而产生的,所以才有了“争财曰讼”的说法。

虽然在中国,没有纷争,也没有上访,大家都遵守着“小事一桩,不了了之”的戒律,哪怕是“屈死”,也要“不告状”,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有一些人“锥刀必争”,哪怕是“赢了一只猫,输了一头母牛”。

特别是到了宋代、明代以后,民风纠纷变得非常严重,而民风纠纷更是一个非常显著的社会问题。

只要是与土地山林、户婚财产、水利乃至风水墓地等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问题,都会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很容易引起纠纷。

从明清至今,皖北许多地区“民性沉溺于功利主义”。

但是,由于受客观的自然规律、人民的自身素质以及民俗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人民要获得他们渴望得到的“功利”,就只能有两条路可走:

一是强盗,用暴力掠夺人民财产;二是健讼的聪明人,他们会毫不犹豫地利用官司,将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比如蒙城的“乐讼”,人们“以小打小闹,装作大事情,更多的人在网上控诉”,被称为“碹状”。顾起元说:“慢慢地,把它的一切都给我吧。”可以看出,这个“碹”字,是让人渐渐破产的。因此,皖北地区的民间纠纷,其实质是一种经济纠纷。

(1)土地与土地之争议。

许多事实证明,在皖北地区,许多纠纷都源于土地纠纷。例如,在康熙时期,凤阳等县“自太平以来,纷乱不断”等等。

田土讼的兴起,有三个理由:

一是不断增加的人口与固定的耕地面积的冲突。

例如,明代的淮上,有13个户,881个户,5370人;成化18年,人口增加到一千四百七十四名;40年后,也就是嘉靖二年(1522),这个县城的总人口达到了18341名。

在明朝的时候,它的耕地面积达到了五百六十六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嘉靖的时候,它的耕地面积也只有七百六十六亩。

明朝至嘉靖年间,这一时期的人数增长了三倍多;但在这一时期,耕地面积的增加却不足4倍,平均每人耕地面积也从明朝初期的一百多公顷,降低到了嘉靖初期的四公顷。

为了生活,为了争夺土地,这是不可避免的。嘉靖时期曾有人对此提出过看法:“颖上是个土地贫乏,人口稀少的地方,牙齿多,用处多。因为牙齿太多,所以争吵很多。”

二是与当地的土地经营失当相关。

因为事情太过错综复杂,无法追究,即使是李兆洛这样想要做点什么的人,也是无可奈何,只能借着“典籍”的名义,随波逐流。

其实,这样的田政无序,并不仅仅局限于凤台一县,而且遍布整个皖北,从明代到民国时期都有。

这就是“讦控”现象在地方上产生的一个主要因素,而在这一过程中,官方的无所事事,也必然助长了由于田产而产生的诉讼。

三是因河湖淤滩土地之争而产生之诉。

从明朝到清朝,皖北地区已成为黄河南部的泛衢路。

黄河向南方泛滥,不仅为皖北地区人民造成了频发的“黄涝”,而且还为当地输送了许多淤积物质。

皖北地区大量的沉积物被沉积到这里,最后形成了低地成湖,低地成滩的局面。河湖淤滩土地肥沃,土地无主,无赋,是地方上人们争抢的目标。

关于水灾的争论。

自明清以后,皖北淮河及其他分支一直没有受到有效的控制,不但没有形成有效的水利工程,反而由于黄河的南溢,造成了河道的严重堵塞和泄洪。

每当遇到洪水,洪水就会泛滥。因而,皖北地区的“水”纠纷,与其它地区的“水”纠纷相比,更多的是“水”的“避讳”纠纷。这一类型的讼,主要是江河流域上下游州、郡、乡、村、居、民、院、社等团体的争端。

这些争议,大多都是与地皮相关的。

在乾隆年间,霍邱的“匪帮纠集在一起,以权谋私,敲山震虎,为非作歹”,就是这样的例子。

根据安徽总督程元章在永乐四年(一七三○年)上的一份上书,上书霍邱县,以“无赖光棍”陈天爵为首的“控首”与“棍徒”蒋正等人,打着“上书欺骗百姓”的幌子,敲诈勒索钱财。

他们在每一座城池中,都列出了数百家有田地的家族,以隐瞒田地为名,向他们索取银子。“愿意帮忙的,就去掉他的名字,不管是不是真的,都要骗钱。”

如果不愿意,就说“一定要把姓氏写在一起,拖到江宁,安庆,拖上两三年。”百姓怕打官司,都出了些银子,这帮人便骗了十余户人家的粮食和银子。

这种“敲竹杠”现象,虽然是皖北民众“闲谈”的一种体现,但其产生的根源,却是由于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不佳所致。

只是,在严格的法制之下,这样的敲诈勒索行为,至少在短时间之内,可以被暂时性地缓和或消除。

为另一种利害之争而产生之纷争。

例如,在清乾隆时期,五河人和泗州人为了争夺河滩上的草木和其它东西而发生争执。

距今五河县东南20公里,有一个叫“天镜池”的地方.湖东、西长十三公里,南北宽近十公里。在黄河洪水泛滥的时期,这个湖泊被作为“蓄淮敌黄”的场所。

黄河北上后,因“不需再为淮河而战”,所以“天井”也逐渐干枯,浅滩上长满了柳树和水草,水草成了当地居民赖以为生的地方。

民国年间,天井湖水严重,芦柳“几乎遍布整个湖面”。十二年,与大泽接壤的泗州百姓,眼见有利益,便跨界争夺,并自相残杀,“几酿巨案”。

事后朝廷调查,认定两国“控争之地”在“天井池”的南边,以五条河流为主,又与泗州隔开一条河流,与州边境并不接壤。为了平息这场纷争,也为了避免“贪得无厌”,官员们最终做出了“将这片区域的柳树全部纳入大坝建设资金”的决议。

3、诉讼理由

(1)文武百官之争。

明代初期还设置了卫所,根据曹树基的统计,明代皖北地区的守备军人和他们的亲属大约有19万人。

这种以农业为生的军人家庭与平民家庭在皖北地区如狗一样分散开来,在用水用地上,军人与平民之间时有冲突与纠纷。

例如,明代颍州在行政区划上属于凤阳,而其辖下的“颍州”则属于河南。这样一种“犬牙相制”式的兵民结构,尽管实现了兵民相互制约,以利于掌权者的掌控,但是兵民之间的冲突却是接连不断,纷繁复杂。“……”

(2)法律体系的缺失和公辩。

明清两代的审判体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弊端:第一,审判权限的不同;在我国,对各种类型的民事审判,其审判权是有区别的。为了赢得一场官司,双方都会想方设法寻找一条最有利于自己的途径。

(3)地方官员的渎职和健讼。

辩,从言从,意思就是“有什么纠纷,就由谁来解决”,也就是说,“争论是非与官方有关的事情”。因此,百姓之间的纠纷,还是要靠官方来处理,特别是地方州的事情。

“夫州之力,在于百姓无法获得和平,便求助于州县,若州县无法获得和平,便求助于台于省。”而地方州、县令们的主动作为,则有助于平抑当地的纷争。例如,蒙城郡的居民就以“顽强乐事”而出名,其“碹状”也是出了名的。

但自从顺治年间知县田本沛出面制止以后,各知县在各个阶段都有过主动行动,对县内歪曲之风的揭露发挥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反之,若当地官员无所事事,更以百姓好辩的习惯,以图一己之私,凡有官司,皆收银子。

明、清两代,我国许多地区的讼事都很严重。

在以礼教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打官司”被认为是一件可耻的事情。所以,近代以来,民间纷争的盛行,被一些文人认为是一种法制意识的增强,是一种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这就是我们的社会发展。其实,从皖北的论述可以看出,明、清两代的民权纠纷并非一般的民事纠纷,只是一种风俗习惯下的一种体现。

这是由于,民权诉讼的产生与当时的行政、司法、政治等方面的缺陷,与当时的统治者的懈怠态度和民众的贫穷状况密切相关;

而且,讼人对于诉讼的热情,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他们想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只是想要腐蚀或者牺牲另一方的权益,用看似合法的方式来实现他们不合法的目标。

结语

此外,这种“公案”还大大助长了皖北自明清至今,这种“公案”的负面发展。所以,我们绝不能一概而论,就近代以来,对民间的建讼行为和风俗习惯,我们应该根据诉讼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客观地对待这一社会历史现象。

参考文献:

嘉靖《颍州志》卷12《兵卫》。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8《农事·开垦》。

嘉庆《备修天长县志稿》卷6下《职官传》、天启《凤阳新书》卷7《外篇》。

郑真:《荥阳外史集》卷28《序》。

嘉庆《凤台县志》卷4《沟洫志》、光绪《寿州志》卷3《舆地志》。

许自昌:《樗斋漫录》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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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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