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最杰出的十大制度都是哪些?

三省六部制(隋唐):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

三省六部制始于隋朝,唐朝沿用了三省六部制。

  1. 吏部 :主管全国官吏的挑选、考查、任免、升降、调动、封勋,大体相当于现代的组织部的职能。
  2. 户部 :主管国家户籍、田亩、货币、各种赋税、官员俸禄,大体相当于现代的农业部、财政部。
  3. 礼部 :主管朝廷重要典礼(如祭天地、祭祖先等)、科举考试、接待外国来宾,类似于现代的教育部和外交部礼宾司。
  4. 兵部 :主管全国武职官员、练兵、武器、驿站,相当于现代的国防部。
  5. 刑部 :主管国家司法、行政、大体相当于现代的司法部。
  6. 工部 :主管兴修水利、重要的土木建筑工程,大体相当现代的水利部和建筑工程部。

科举制度:自隋唐建立至今,仍一定程度保留

科举制自南北朝萌芽,历经隋唐和宋朝发展,至明清时期达到巅峰,到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科举制度历经一千三百余年,可以说是我国古代选拔人才最重要的方式。

虽说科举制度已经废除,但这种以考试选拔官员的方式,却并未就此消失,如今的公务员考试与其何等相似,只是考试形式和考试内容有所变化罢了。古代的乡试、会试与现代的公务员考试极为相似,而殿试则与现代的面试极为相似。

郡国并行制:西汉初期推行郡县制,同时又有封国制。

早在楚汉战争时间,刘邦为了分化项羽的阵营,壮大自己的力量,曾封韩信、英布等为王,这些人因为非刘姓,故称"异姓"。由于异姓王非刘邦嫡系,又雄踞一方,在封立后数年之中,他们相继被诛除殆尽。

与此同时,刘邦又大封他的子弟为王,称为同姓王,高于列侯。当时封立的"同姓王"共有9国,他们在封国内是国君,权力很大,其政权与中央基本相同,除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级官吏,都由诸侯王自己任命,诸侯王还拥有一定的军权、财权、治权等,史称“郡国并行制”。

密卷制度:武则天发明推行,如今重要考试仍然沿用

武则天为了保证科举制度能够顺利进行,武则天建立一绝妙考试制度“密卷制”。密卷制,顾名思义就是让试卷具有更高的保密性。密卷制是科举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科举制度自此开始变得更加正规,严格。考生的试卷上交后名字会被盖住,如此一来,阅卷官员不知道考生的姓名,判卷也会更加公平公正。在武则天发明密卷制之前,科举考试中所用的试卷保密程度较低,阅卷官员能够直接的看到试卷上考生的名字,如此一来,阅卷官员很有可能会贪污受贿,致使真正的有才之士落选。

行省制度:诞生于元朝的行政区划,如今仍然沿用

行省制是蒙古族统治者在中原地区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

元代的行省最初是中书省的建成,直到元世祖末期元成宗初期时,才开始在江浙、湖广、江西、陕西等地设置行省,从而形成了“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的统治模式,行省制度开始真正确立,行省开始成为地方最高官府,或称一级行政区划。

王袆《送申巡检之官序》臼:“至正十一年,海内多故,天子命勋旧大臣行中书省以镇外服,且以为去朝廷远,事有机速,不可律于常制,禀命而行。凡军旅、钱粮、铨选之事,一听其便宜行之。盖今行中书,其位尊任重,视古方岳”

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蕃汉分治:是辽统治者采取的在中央设置北面官和南面官,分别对“蕃”、“汉”进行管理的政治制度。

《辽史》记载:辽朝“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契丹政权建立之初,统治区域主要在辽河流域,随着不断的杀伐征战,其势力逐渐扩大到现在的东北大部分,占据了唐朝时渤海地区。到耶律德光统治时期,又从后晋手中取得了幽云十六州。这样一来,原来的统治方式很难对新占领区实行有效管理,为此,实行“蕃汉分治”是对根据地和新占领区有效管理的手段。

同时,“蕃汉分治”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在政治上的体现

契丹族生活在蒙古高原上,以游牧为主,兼营渔猎,自从占据三江流域,特别是拥有幽云十六州以后,面对广袤肥沃的耕地,以及先进的农业文明,很难用一种统治模式覆盖两种生产形式,辽的统治者基于这种考虑,采取了“蕃汉分治”的政策。

盐铁专卖:重要物资实行严格管控,由官府统一经营

盐铁专卖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提出了“官山海”(亦称“管山海”)政策,秦国商鞅变法之后,提出了比齐国更为严厉的食盐专卖政策,不仅直接以重税掌控食盐的生产和流通,而且还设置“盐铁市官”专门负责对山川林泽产物的掌管,防止私煮私销。汉武帝时期,在桑弘羊的建议之下,朝廷再度将“盐铁”收归国家。

土司制: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

土司制度渊源很久,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是由封建王朝中央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明代,土司制度发展到鼎盛期,后渐趋衰落,至清代,已不占统治地位了。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四川等民族地区还有极少数土司的残余。经过解放后的土地改革才彻底废除。

“改土归流”:明永乐年间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政府派遣流官直接统治。清平定三藩后,雍正大规模实施。

改土归流,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又称土司改流、改土设流、废土改流。始于明代中后期,是指将原来统治少数民族的土司头目废除,改为中央政府派任流官;自雍正时起,清政府在西南大规模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逐步取消土司世袭制度,任命有任期、可调动的六官,随之进行清查户口、丈量土地、核实赋税等工作。

分封制:西周统治者为了巩固奴隶主政权,政治上实行分封诸侯的制度。

分封制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起源时间已经难以考证。

根据史记记载,黄帝时代,“诸侯咸来宾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

这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封建制度。五帝三代时期不断发展,到周朝时封建制度的完善程度达到顶峰。“分封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分封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天子”将土地分给王室子弟,功臣或古代帝王的后裔,所封之地称为“诸侯国”、“封国”或“藩国”等等,统治封地的君主被称为“诸侯”、“藩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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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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