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要懂得用反家暴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家暴这个字眼,光是看着就让人很揪心,难以想象其中会有怎样的苦痛。

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温暖的、是幸福的,家暴在这种普遍幸福的环境掩盖下,很容易被当成是一时的过失、亲人之间的小误会,或者常被用玩笑的口气提及。

但是现实往往并非常规所想那样简单!

一、家暴行为下的血与泪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就曾发生一起血淋淋的案件,受到公众的议论和关注,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家暴终于被重视起来。

这起案件的受害者是一名年仅16 岁的花季少女杨瑞立,原本是青春烂漫的年纪,当同龄女孩享受着父母疼爱的时候,她 41 岁的父亲给的只有“疼”。

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杨瑞立是如何度过了这么多年的,难以感同身受。杨爱静作为一个父亲,居然能够忍心杀害自己的女儿,更让人难以接受。

这样的心狠手辣会是一时气愤吗?在事发前没有任何预兆吗?

根据杨瑞立母亲李美芝提供的回忆和线索,这一切的开始甚至可以追溯到婚姻的始端,争吵和矛盾是导火索,伴随而来的就是家暴,一次次的家暴就是堆砌成女儿死亡之路的一块块砖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对于家暴有明文规定,用于保护每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在总则中明确的表示: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杨瑞立这样的恶性事件本可以避免,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为什么没能挽救这条生命,还有多少像她一样的人们到底应该怎么办,类似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呢?

二、反家暴法实际运作的困难

1.反家暴执行盲区

在上述案例中,杨瑞立不是坐以待毙,不是没有寻求过帮助。无法忍受父亲暴力的时候,她离家出走一个多月未回,并且曾向学校、街道和公安机关等她能想到的地方求助。

她写下“因为我父亲重男轻女和家暴的影响,已严重危害到了我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生活,造成我的严重不适,”寄到了相关部门,希望得到重视,希望自己可以不用再忍受疼痛。

然而,这些她认为可能会给予她帮助的地方最终没能救下她。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或是因为职责重合,于是没有彻底的将自身工作予以落实,出现了监管盲区。

对于反家暴工作的后续跟踪乏力,各行其是导致家暴受害人维权不够顺畅。各方援助在到来的时候压制了其父的暴行,经过批评教育和简单协调,没有能在杨爱静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记。

因此,当各方援助声势一过,其父只会变本加厉。

2.宣传力度不够

社会层面关于反家暴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在街头巷尾充斥的各类标语中,反家暴的相关内容较少。

关于家暴行为的预防、举报、惩治等内容,在实际中往往受家庭关系和私人情感的限制,以从轻、从简、息事宁人为主,受害者的救济途径狭窄。

尤其是部分受害者年纪小,维权意识薄弱,这也凸显出反家暴法推行和宣传的重要性。


3.坚决保护自己的权益

家暴受害者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借助法律的力量保证自己的安全,具体的流程也并不麻烦,由本人前往当地法院申请即可,当感觉自己基本安全受到威胁,不要忍受家暴行为。

很多时候人们不知道有这样的途径,在面对家暴的时候不知道如何维权,这也是社区法治建设和青少年普法的疏忽。

因为家暴往往发生在家里,只有施害者和受害者存在,具体事实认定困难,当援助力量介入的时候,不好全面的了解过程,除明显伤痕鉴定以外又很少能提交有效证据。

所以将家暴作为普通家庭纠纷进行调处的情形居多,出于对家庭组织继续维系的考虑,也不希望矛盾加剧,不愿意把事情闹大,结果是劝导受害人退让忍耐。

施暴者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家庭环境也不能始终在监管之下,家暴行为再次发生的比例极高。

民间常有“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说法,就是因为反复调处依然无效,不仅受害人的心理防线会逐渐崩溃,负责调解的相关人员也有束手无策之感。

三、拒绝家暴,以法为盾,强化建设

家庭和谐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动力,是家庭关系组建的重要目标,也是社会稳定的核心和基础。反家暴法的通过,就是为了给每一个家庭成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发挥社会各方的力量共同建立综合防治。

1.家暴法的重要性

反家庭暴力是社会共有的责任,让大家都认识到这一点,在处置家庭暴力时才能更合理,要积极的宣传反家暴法,及时满足受害人需求。

对于施暴者的行为进行危险度评估,形成长期跟踪、访问的机制,保证受害者获得后续的专业服务。 在日常生活方面,要潜移默化的贯彻落实预防工作,将反家暴法渗透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心里。

在社区积极开展家庭美德的表扬和奖励,让大家争做家庭和谐的维护者,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同时及时惩治家暴实施行为,以严厉的处罚压制家暴行为的嚣张气焰。

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号召每一个家庭都参与进来,进行知识问答和问卷调查,了解社区反家暴法的普及程度,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当受到家暴侵害时,勇敢的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所有受害者不再忍气吞声,这样才是反家庭暴力深入人心的体现。

2.反家暴法的规定

为了精准的打击,避免矫枉过正,可以设立家庭暴力的认定等级,根据加害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和造成的相应后果,指定专人负责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这一法条为基础,负责家庭暴力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清楚的认定事实,及时予以受害人适当的安全保护,帮助当事人解决举证难题。

当然,关于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更需要情感疏导的专业队伍,从生活细节和日常行为中分析矛盾点,化解问题根源,进行情感治疗,消除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可能。

愿世间再无杨爱静,每一个杨瑞立都能健康快乐的长大成人。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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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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