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海洋边界与主张述评 (LIS 142)

(1918010113)

【内容摘要】:菲律宾对于领土的主张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张的历程,1978年菲律宾国内出台的《第1596号总统令》是一份非法扩张菲律宾领土、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法律文件。这个文件明确违反了确定菲律宾领土范围的所有生效的国际条约和当时的菲律宾宪法。菲律宾对于海洋权益则经历了一个不断收缩的历程,具有代表意义的是菲律宾2009年出台的《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根据该法案,菲律宾将其所主张的内水与领海的范围缩小了。但这并不代表菲律宾没有侵占我国领土的意图,我们应清晰把握菲律宾非法扩张领土的事实,坚决维护我国正当合理的海洋权益。

【关键词】:菲律宾,海洋边界,基线,主权

一、菲律宾海洋边界主张的变迁

菲律宾共和国独立于前美国殖民地。根据国际法,菲律宾继承了美国曾经的领土,而美国曾经的领土又是承继于西班牙的。在美国殖民菲律宾的时期,曾经与邻地的殖民国协商划定了菲律宾西部和南部边界。并且,美国于殖民时期为计划菲律宾独立而起草的有关法律文件都记载了菲律宾事实上应有的领土范围。由此可以说,在菲律宾获得独立地位时,其领土范围就已经得到了确定。[1]真正归属于菲律宾的领土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文件确认的,因此,菲律宾对于任何其无权拥有的土地提出主权都是不正义的行为。

菲律宾1973年确定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其国家领土包括菲律宾群岛(包括群岛内所有岛屿和环抱这些岛屿的水域)、根据历史性权利或法律权利属于菲律宾的所有其他领土。并且,1973年宪法还规定,群岛各岛屿周围、之间和连结群岛各岛屿的水域,不论宽度于面积,都属于菲律宾的内水的范围。而其中的“历史性权利与法律权利”都是由美国继承而来的,是有条约或法律保障的权利。菲律宾内水范围的广阔也说明菲律宾将群岛完整性看得十分重要,菲律宾对于群岛水域的理解是十分特殊而宽泛的。

菲律宾1987年确定的宪法对1973年宪法做出了完善与修改,它将1973年宪法中的“历史性权利或法律权利”等限制加以删除,有突破以往条约约定的意图,同时,菲律宾还把1973年宪法中“其他菲律宾拥有主权或管辖权的海底区域”的内容改为“菲律宾拥有主权或管辖权的所有其他陆、海、空领土”,显示出菲律宾有意将卡拉扬群岛——即我国南沙群岛的一部分纳入其主权范围,从中可以看出菲律宾有侵占我国领土的故意,这是严重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行为,同时也是对我国的极大挑衅。

菲律宾的群岛基线是根据2009年出台的《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划定的。《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确定了101个基点,组成了101段直线群岛基线。此外,《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还提出了对于我国南沙群岛部分岛屿以及黄岩岛的主权要求,并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的规定确定基线——实际上121条并没有关于基线如何划定的内容,菲律宾想表达的应该是使用正常基线。

《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于2009年出台,同年4月1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9)条,菲律宾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一份坐标表的副本。在2009年公布菲律宾《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之前,菲律宾始终以保持群岛完整性为借口,将菲律宾群岛的所有水域都称为内水。而《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的出台改变了菲律宾一贯的坚持,其试图将群岛完整性的主张放弃,转而主张个别岛屿的海洋权益。而这种转变与菲律宾一贯的宪法精神是否合乎一致值得商榷。其合法性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质疑。

因此,《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公布后,菲律宾社会各界都议论纷纷,甚至许多人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出质疑,要求重新确定该法案的合法性。菲律宾内部认为《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是缩小了菲律宾海洋主权范围的宣示,这不仅与菲律宾的国家利益相悖,也违背了菲律宾所承认与签订的国际条约的约定,是与宪法相违背的。同时,《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向侵犯菲律宾主权和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无核政策、破坏海洋资源和违反相关宪法规定的外国船只和飞机开放国家水域,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规定,因此不能具备合法效力。被告则声称,《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的目的是使菲律宾能够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保护菲律宾对卡拉扬群岛和黄岩岛的领土主权、国家安全,不损害环境和经济利益,不放弃菲律宾对沙巴的主权。[2]

就海洋事务而言,菲律宾的海洋权益在表面上经历了一个收缩的过程,主要体现在《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这项法案将菲律宾一贯坚持的内水与领海的范围大大缩小,但却对一些关键性问题加以模糊,意图将我国领土纳入版图。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但菲律宾的行为是违背了法律精神的,是完全出于一国私利而制定的,菲律宾《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部分否认其对群岛完整性的一贯主张,并为提交针对中国的仲裁作了法律准备。由于这一否认事实上是缩小了菲律宾的领土的,违反了菲律宾本国宪法,因此这项法案的合宪性受到极大怀疑。

二、菲律宾海洋边界与主张评价

菲律宾群岛基线的长度、比例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但是,菲律宾制定基线的立法没有澄清基线内的水域是内水还是群岛水,也没有具体说明菲律宾领海的宽度。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支持确立其群岛基线的菲律宾立法时承认,菲律宾对基线内水域的主权属于国际法规定的无害通过和群岛海洋航道通行的权利。菲律宾政府应颁布进一步立法,以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方式进一步澄清其海洋区域。

但是,菲律宾对于其无主权的地区提出主权与管辖权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应该得到纠正与批评。菲律宾单方面宣称占领我国南沙群岛和黄岩岛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有两个:

第一,先占和有效控制原则。菲律宾方面认为,尽管我国对于南海地区的占有由来已久,但这种“先发现、先占有和象征性占有的原则”已经过时。菲律宾认为,我国过去没有对于其宣称的卡拉扬群岛以及斯卡伯勒海礁形成一种有效的控制与占有,因此主权应归属于曾于此地建立所谓“自由国家”的菲律宾。但是,事实上,中国自古以来就拥有南海地区的主权,即使近代曾因种种原因丧失了南海地区的统治,仍不影响我国对于南海地区享有的主权。

18世纪后,国际法只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占领行为承认主权:首先,被占领的土地需为无主的土地,没有国家在其上拥有主权;其次,占领的行为必须是有效的,即占领者必须公开表示其占领土地的意图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巩固,占领者必须形成对于该区域的有效控制,于其上进行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措施、监督机构、主权归属等适当程序。此时,形成了一种普遍的认识,即仅仅发现无主地拥有的只是一种暂时的权利,仅可以防止另一个国家的占领,而不是获得对土地的主权与管辖权。在此之前,15、16世纪的国际法明确规定,象征性占领和先占是合法合理的取得土地的方式。奥本海曾谈到“虽然大发现时代,各国并不主张发现一块过去无人知晓的土地就等于发现者从事探险时所服务的国家已经用占领方法取得了该土地,但占有往往是带有象征性行为。”[3]

并且,这种方式受到国际法中的时效原则的约束。即“法不溯及既往”。简而言之,在18世纪之前发生的占领行为并不受“实际”、“有效”等条件的束缚,而我国对于南海地区的主权占领恰恰发生在18世纪以前,甚至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中国最早发现并命名了南海的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唐宋时期,中国人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从事狩猎、开垦土地等生产活动;明朝时,海口港、卜前港、青兰港、文昌县渔民到南沙群岛捕鱼海参等活动都是有迹可循的。宋、元、明、清时期的史书记载了几千年来中国人民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经营和发展。这表明,中国最早对南海诸岛实施的占领和管辖早于18世纪,不受现代国际法的约束。尽管中国过去没有像菲律宾所说的那样对南沙群岛和黄岩群岛实行有效管理,但中国对其领土的主权不容否认。

第二,菲律宾单方面宣称,其对我国南沙群岛以及黄岩岛的主权是通过国际法中的邻近原则确定的。这种说法实在是对于国际法原则的扭曲与曲解,是十分牵强、没有说服力的。国际法明确规定了一个国家所能获得土地的各个方式,其中完全没有提及临近原则的应用。没有任何法律与案例能够证明临近是获得土地主权的手段。相反的,国际法上的共识——一个国家并不因为其领土远离本土而丧失主权与管辖权,并且,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因为一块土地临近其领土而对其拥有主权与管辖权,这契合了如今菲律宾的现状,说明菲律宾无论给出什么样的理由都不能窃夺我国对于南沙群岛以及黄岩岛的主权。

除了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土地主权外,还有一个因素对于确定主权与管辖权至关重要,那就是第三国的立场。正如詹宁斯所说,“即使在严格地两个提出要求国家间的问题中,第三国的态度是直接攸关的,如果所涉及的过程可称之为古老的占有而不是相反的占有。”[4]而中国在南海地区的主权是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的。早在《开罗宣言》提出时就有所体现,各国承认中国的主权,要求“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即使当时的南沙群岛实质上掌控在日本手里,仍承认中国对南海地区的主权。其后的《波茨坦宣言》更是坚定了这一立场。此外,国际舆论和许多国家的出版物都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

菲律宾使《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通过所粉饰的理由是其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且强调,“新的法律并不是要扩张领土,只是要对领海基线进行技术上的调整。”换而言之,只要被划入基线的区域都是菲律宾一直拥有主权的区域。菲律宾方面认为,“领海基线法”不是对海洋权利的扩张,而是对于一贯拥有的主权的确认与坚持,这种说法无疑十分可笑。菲律宾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许可性权利歪曲为强制性规定,完全不顾他国在主权范围内正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不顾和平协商的原则,肆意损害他国利益,强行对南沙群岛与黄岩岛宣示主权,这种行为不仅背离了菲律宾国内的民意,也背离了其签订的国际条约对于海洋主权的约定。

另一方面,无论是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其主权的取得都是以陆地为基础的,即陆地权利决定了海洋权利。没有陆地的占有就谈不上大海的占有。《奥本海国际法》里有这样的阐述:“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所产生的主权权利(以区别主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取决于任何占领,不论是‘有效的’还是‘象征性’的,除非它们可能是土地附属物。”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与主权是有区别的,不能因为拥有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而获得该区域内岛屿的主权。我们再退一步,即使我们承认菲方一厢情愿的专属经济区,岛屿的主权依然属于中国。

并且,菲律宾的这种行为蓄谋已久。早在1933年菲律宾还未摆脱殖民地身份时就有迹可循。1933年,法国殖民者占领南沙群岛9个岛礁,菲律宾对此提出了不满,认为南沙群岛属于菲律宾的一部分,当时的菲律宾甚至没有获得独立的身份。23年后——1956年,甚至出现了一个名为克罗马的人,他自称率领40余人发现并占领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屿,甚至成立了一个名为“自由邦”的新的国家,这样可笑又荒诞的行为居然还得到了菲律宾国内的采信。虽然当时我国与菲律宾没有建交,但仍第一时间驳斥了这种荒唐的行为,宣示了我国在南海地区的主权,没想到菲律宾竟然变本加厉,时隔许久后仍未放弃侵占我国领土的意图。

三、结语

菲律宾的海洋主张经历了表面上的收缩,看似其海洋权利被缩减了,然而掩藏于下的却是意图占领我国领土的狼子野心。菲律宾划定的群岛基线完全是出于损人利己的角度,以侵占他国领土的方式扩大本国的利益,这是对于国际法精神的背叛,也是对于南海和平的主动破坏。菲律宾以立法的方式确定有争议岛屿的归属权,此举显然有悖法律与道德,不仅引起了中国的强烈反应,也令国际舆论哗然。

人类社会的发展往往不是那么文明,在利益的驱使下,任何手段都有可能被使用。一些小岛屿国家充分明白自然资源的重要性,本能地敌对任何邻近的国家,不论其邻居是否有不良的意图。这并不是说它们不承认历史事实,相反,他们太担心国际社会承认这些事实,所以他们故意制造混乱,迷惑公众,以为自己谋求利益。正如菲律宾参议院立法处理几个岛屿的所有权一样,这实际上是不合理的。众所周知,南沙群岛和黄岩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然而,由于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丰富的生物和矿产资源,南沙群岛已成为一些国家的目标。菲律宾就是其中之一。

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和明确的,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具有充分的历史证据和法律基础。中国一贯致力于妥善处理分歧,通过与直接有关国家的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争端,并不遗余力地维护与邻国的友好关系。菲律宾的过分的海洋主张不过是空中楼阁,是虚幻的没有支撑的,我国不惧任何国家的挑衅与挑战,我国的领土主权不容分割。



[1] 张祖兴:《菲律宾领土和海洋主张的演变》,《东南亚研究》2017年第6期

[2] 同上注

[3] 郜周伟:《菲律宾“领海基线法”之剖析》,《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4] 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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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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