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后宫巫术是如何审判的,涉及巫术的妃嫔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汉律以维护皇权为中心,保障皇帝人身安全与尊严的行为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在严厉的皇权下,汉代后宫女性即便作为皇帝的妻妾一旦触犯了皇帝的权力与尊严,也难逃严酷的刑罚,其中尤以在后宫使用巫术被处以重刑的情况最多最恐怖。

汉代的诏狱既指以皇帝名义下诏要求杏办的诉讼案件与奉诏囚禁人犯的狱所,又指奉诏审理罪犯的特别法庭与特别案件。这种特别案件的判对象主要是统治集团中的上层人物,作为皇帝麥群的宫廷妇女即包括其中。

汉代后宫的巫术案件,无疑和帝室相涉而且是大逆不道的重案,但纵观《史记》、两《汉书》的相关载却发现:后宫中此类案件的处理鲜有廷尉涉足,仅成帝许皇后因“媚道祝譃”被废处昭台宫,继而因与淳于长谋复立左皇后“书有悖漫”而被赐药自杀一案中,廷尉于最后“持节赐废后药”明确出现。

汉代后宫其他众多的巫术案,虽也是与皇室相关的重案要案,却由专门负责后宫人员犯罪的掖庭狱与暴室狱进行审判。

汉代的掖庭狱负责判与囚禁宫中犯罪的妇女。在掖庭狱中受审的后宫妇女史料中记载颇多,其中因使用巫术被下掖庭狱审判的。至于暴室狱,也是汉代囚禁宫人的监狱,有暴室丞一人。除了掖庭与暴室,西汉前期的永巷也是囚禁与审判后宫犯罪宫人的场所,高机宠姬戚夫人就曾被吕后囚禁于此。永巷是掖庭的前身。

但就汉代后宫的巫术案件而言,在汉武帝以前,后宫巫术案尚不多见,也未产生重大影响。唯有景帝栗姬因得罪长公主而被诬陷挟邪媚道一案,但这也仅是让景帝以故望之,并非其最终被废的决定性因素。至于其被囚禁于何处,《史记外戚世家》中仅载:“不得见,以忧死。”

汉代后宫的巫术案件中存记载的涉案者多为后妃,她们不仅构成皇帝的妻群,拥有汉代女性中最尊贵的地位,而且身后多有豪族支撑,这种现象在东汉更为明显。因此,对犯罪后妃的处理往往也决定了其所属家族的命运,更会使朝廷中各方的实力对比产生变化,这就不仅是皇帝的家事,更关乎政局的稳定。因此为示慎重,汉后宫的巫术案,往往不能由掖庭单独处理,在很多时候,案件是由众多高官杂治的,这些官员在史料载中,最常见参与审判的是丞相与御史。

在汉代后宫“巫术”案件的审判中,丞相亦有权治狱,但往往只是遇重案时按例参与其中,与其他官员杂治。另外在案件审判的其他环节,丞相也可能参与其中。御史系统作为监察机构,其职权中也包含了司法权。御史在处理汉代后宫的重大巫术案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汉代第一起有重大影响的后宫巫术案--陈皇后的巫盛之狱就是由御史主要负责审理的。另外,在中山国冯太后被诬陷祝诅一案中,傅太后最先也是命御史前去案验考讯的,对此,《前汉纪•孝哀皇帝纪》载:“太后遣御史按验考讯’’。

皇帝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代表,虽无法律规定其司法权,但实际上却握有最高最全面的司法权力。皇帝的制诏不仅是法,而且是高于制定法的最具法律效力的法,皇帝不仅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有最后的处决权,有时更亲自参加对案件的审判。

另外皇帝还经常亲自履行其司法权,西汉宣帝就经常在书房审理案情。东汉光武帝也常留心狱案,经常当朝处理疑案,史载:“光武屮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

汉代后宫巫术案件的处理中,最高统治者也见于直接的审判中,最典型的莫过于汉成帝对班婕妤事涉行媚道祝诅一案的亲自审判。时赵飞燕姐妹得宠,“谮告许皇后、班婕妤挟媚道,祝诅后宫,詈及主上。”许皇后因此事被废,但班婕妤在面对皇上的亲自考问时,却引经据典,利用自己的聪明智慧得以保身,甚至还获得了皇帝的奖赏。

相对后宫其他因巫术案被废杀的女性来说,她们无疑是幸运的,但皇帝亲自出面落实案件毕竟较少。对于涉及后妃的案件,汉代皇帝更多的时候也只是派遣使者代表己干预审判案件。使者代表皇帝,权力极大,既可以指挥司法官员,又可亲自调查案件等,任何人都耍服从。

由于使者执行的任务往往仅是临时之差遣,所以究竟派什么人为使者并无成规上自大臣下至宦官,只要皇帝愿意,任何官员都可以成为权力显赫一时的皇帝之代表。具体到参审、汉代后宫巫术案件的使者,除了丞相、御史、宗正、大鸿胪与执金吾等有某方面的司法权力的行政官员外,更有中常侍、小黄门、尚书与谒者等非行政官员。

中常侍与小黄门本是在汉代禁宫之内服侍皇帝起居的宦官,《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注引《汉官解诂》云:“掌侍从左右。”由于其接近最高权力中心,逐渐受到皇帝的信任,成为了替皇帝办事的主耍依靠力量之一。在东汉,由于皇帝滥用阉人,宦官的权力更迅速膨胀并渗透到各权力层中甚至掌控皇帝操纵朝政。在后宫巫术案件中,作为使者参与治案的宦官就仅见于东汉。

和帝阴皇巫—案,史载“后与朱共挟巫盎道,事发觉,帝遂使中常侍张慎与尚书陈褒,于掖庭狱杂考案之。”此案就是皇帝派遣中常侍与尚书一起审讯的。另有章帝宋贵人媚道祝诅一案,也是由官负责考问的,史载:“遂出贵人姊妹置丙舍,使小黄门蔡伦考实之。”应看到,宦官掌握司法权是皇帝意丄的体现,皇帝认为通过使者参与办案,可以更快、更准确的掌握所关心的案件的进展情况。

尚书本是宫中传达抄写文书的小官,负责掌管文书。武帝后由于皇权的加强,尚书台权力渐。至东汉,基于皇帝的意志,尚书通过侵夺宰相的权力,“三公之职,备员而已”发展至“虽置三公,归台阁。注曰:台阁谓尚书也。”两汉成帝时,始在尚书台中“置三公曹,主断狱事”,使其拥有了部分司法权力,以后尤其是东汉,尚书常常作为皇帝的特遣使者参与治案,汉代后宫的巫术案件也不例外,阴皇后巫蛊一案,就有尚书作为使者参与审判。

谒者既是光禄助的属官,又是皇帝的近侍。《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郎中令,秦官,掌宫殿掖门户,有丞。”由于其与皇帝较为接近,很容易受到皇帝的信任而成为使者。在汉制中,奉使甚至成为了谒者的一项固定职掌,所以,蔡质《汉仪》说谒者必须是“仪容端正,任奉使者”。伯源先生曾言:“谒者习惯性地为使者持节召大臣下廷尉狱,是使者之使命有临时差遣渐演变成固定职掌之事例之一。”仔细梳理后宫巫术犯罪的处理官员,发现谒者有时也奉使参与后宫巫术案,中山国冯太后祝诅一案,傅太后即“使中谒者令史立与丞相长史、大鸿胪丞杂治。”

综上所述,对后宫巫术案件进行审判的官员与机构,既有日常负责、辅助性质的也有皇帝特殊安排的,涉及的人员也上皇帝下至宦官不等,如果皇帝认为事关大或涉及皇宫隐秘,则可以随意地更换司法组织,这种更换表现为对案件的处理既可以是法定的机构与官员,也可以派遣任何部门或官员去参与其中,一切以皇帝的意愿为准绳。这一现象无疑反映出汉代司法职能的异常分散,同时也再一次印证了汉代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服从于权力。

行巫术作为后宫女性争宠夺爱、相互倾轧的工具被汉代朝廷视为大逆不道的重罪严厉禁止,故涉案者即使确实参与其中,也因知道罪行重大,往往不会自告。综观史料,汉后宫巫术案件的诉讼提起方式的确大都是他告性质,而且由于涉案者是皇帝妻群,其管辖权有直属于皇帝的特殊性,发现者一般都直接上报皇帝。

长公主刘嫖告景帝栗姬行媚道,史载:“长公主怒,而日谗栗姬短于景帝曰:栗姬与诸贵夫人幸姬会,常使侍者祝唾其背,挟邪媚道。”赵飞燕告成帝许皇后、班婕妤行巫蛊,“鸿嘉三年,赵飞燕谮告许皇后、班婕妤挟媚遗,祝诅后宫,詈及主上。”;又窦皇后诬告章帝宋贵人作蛊道祝诅,“后既无于,并疾、之,数间丁帝,渐致疏嫌。因诬宋贵人挟邪媚道,遂自杀。”

一般接到告劾后,实行对犯人的逮捕。逮捕前需先明确犯人的身份,对身份不同的犯人,适用的程序不同。如果是重大犯罪,不仅应立即逮捕犯罪者本人,凡与事件相连及者均要实行逮捕。

后宫的巫术案件即属重大犯罪范畴,但由于后妃的地位特殊,必须经过皇帝的同意后才能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研究发现:地位较尊贵的后妃,其本人往往有不入狱接受调査,最后直接接受判决的情况,但与事件相连及者与地位较低的妃嫔,则往往是直接逮捕并严刑拷问。

武帝陈皇后巫蛊一案,陈皇后本人并没有直接被逮捕入狱而仅是在案件明朗之后被废黜长门宫,而与案件相连及的女巫楚服等三百余人却是直接被逮捕入狱,经过严刑拷问后被诛。

后妃一旦被认定与巫术案相关,不论是真参与其中还是被诬陷,其结果往往都难逃被废黜的命运。两汉的巫术案中,涉案后妃除成帝班婕妤幸免于难外,其他后妃皆遭此命运。废黜的执行方式往往是赐策与逼令其上交象征身份地位的的玺绶。

对不同后妃废黜后的处置又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打入冷宫。这是后妃本人被认定犯巫术案后最主要的处置方式。武帝陈皇后、成帝许皇后、和帝阴皇后均因巫术案被废黜后迁居冷宫。冷宫并不是特定的宫殿,也不一定如影视剧中所表现的那般荒凉破落,相反在宫中任何闲置的宫殿都可能成为冷宫,有些冷宫甚至建筑宏伟,环境也甚为舒适。

武帝陈皇后被废黜后迁往的长门宫,位于长安城东南浐水西侧,本是其母馆陶长公主的后花园,建筑很是宏伟。司马相如《长门赋》对长门宫有如下描写:“下兰台而周览兮,步从容于深宫;正殿块以造天兮,观天靡靡而无穷。”;成帝许皇后被废黜后所居的昭台宫,据《三辅黄图》载在上林苑中,而上林苑则是历史上第一个把宫与苑结合在一起的园林建筑,内有建章宫、甘泉宫、宜养宫与五柞宫等气昭台宫位于其中环境当不会太落魄。

从这些后妃之后的命运来看,这着似不错的归括仍然悲惨。成帝许皇后被废处昭台宫后不久自杀;和帝阴皇后被废处桐宫后,以忧死;武帝陈皇后虽未身死,但从其高价买司马相如之赋力图重新赢得武帝宠爱的行为及赋中所表现的哀怨可见其苦闷程度。这充分说明,再漂亮的冷宫也只是一座监狱。

2、下狱。被认定犯有巫术案的后妃在遭到废黜后也有被送狱的案例,这主耍是在东汉,一般是送暴室狱或掖庭狱。后妃一旦入狱,便意味着皇帝对其恩情已绝,生死便再也得不到保障,往往不久便忧死。

桓帝邓皇后左道案“诏废后,送暴室,以忧死。”;灵帝宋皇后左道祝诅案“后自致暴室,以忧死”。两位皇后均说是在狱中忧死,究竟何为忧死?翻阅史籍发现忧死、忧卒、忧崩之语俯拾即是,但却都无具体的解释。若从字面上看,很容易理解为因忧伤愁苦致死。但经仔细推敲却不难发现,所谓忧死往往都是在囚禁中死去的,而且很少是正常死亡。

武帝钩弋夫人之死,《汉书•外戚传上》载:“钩弋婕妤从幸甘泉宫,有过见谴,以忧死。”由此见,钩弋夫人亦是死于狱中的,而且绝不是然死亡。后妃只耍被认定犯罪而被送狱,往往得不到善终。

3、赐死。在宫廷中行巫术,这种人逆不道的犯罪一般要被处以族刑,但出于优待或者维护后妃及外戚荣誉的考虑,对地位尊贵的后妃皇帝往往采取或明或暗的方式令其自杀,使其免受死刑的折磨与世人的嘲笑。史书中所载的自杀,绝大多数并非自愿实施的行为,而是被逼无奈的结果。

武帝卫皇后被诬陷巫蛊一案,面对儿子的兵败与皇帝派人送来的废后策,纵使她再有对生的眷恋,已无儿无女更了解武帝无情的她除了杀也已别无选择。当然,皇帝有时也会明确逼令犯罪的后妃自杀,其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赐药。

中山国冯太后祝诅案,最后冯太后饮药自杀;成帝许皇后在媚道祝诅案被废处昭台宫后,因书有悖谩,发觉,天子使廷尉孔光持节赐废后药。还有章帝宋贵人姐妹蛊道祝诅案,窦后讽厉考者,皆致以巫蛊事,送暴室,二贵人同时饮药死。

汉代皇帝对后妃的处置尚且顾念夫妻之情,往往留有余地的话,案件的相关人员往往就没这般幸运了。对于后妃的亲属,除了少数显赫的外戚家族可以暂时的留条命,成帝许皇后被废黜后亲属皆归故郡山阳,后弟子平恩侯旦就国,其余均难逃一死。灵帝宋皇后皇后宋氏废,后父执金吾酆下狱死。

有的学者认为下狱死是一种赐死,死刑犯大部分身居高位,是出于维护官员荣誉的考虑,形成的大臣有罪令其自杀而不加刑的做法。所以对于后妃的亲属来说这样的死起码还有尊严,可其他相连及的犯案者就远没有这般幸运了,其死法往往是弃市、腰斩这儿种在公开场合进行的行刑方式。

由此可见,尽管汉代盛行引经决狱,反对诛连,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牵连而获罪的人仍很多,许多受牵连的人并没有犯罪行为,但因为是他们的亲属或与之关系较密切的人犯了重罪,他们也会无奈获罪。

总之,虽然史书中对汉代后宫巫术案件的审判多以“案诛大行”、“上遂穷治之”等语一笔略过,但依据己有研究成果,仍可归纳当时对后宫巫术案件的审判程序人致为:发现者上报皇帝,皇帝同意立案后亲自任命相关官员或派遣使者进入案验、取证、判决等阶段,由于负责官员往往不能对地位尊贵的后妃直接进行逮捕与讯问,故通常都是从其周围的相关人员入手,而且由于很难直接得到后妃的口供,故现场勘查、书证物证等就在最终判决中起着重大的作用。

如果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官会将初步拟定的罪名与刑上报皇帝,皇帝往往依据大理人情而作出最后的判决意见并卜召执行。从最终生效的判决来看,对后妃的判决多为废黜后成打入冷宫成送狱成赐死,而其他与案件相关者则往往难逃一死。并非所有后宫巫术案的诉讼都会严格依据此程序进行,不严格执行程序的案件了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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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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