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成长史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一、机构设置
  民国38年(1949)8月5日长沙和平解放。8月17日长沙市军管会宣布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并挂长沙军管会财经接管部金融处牌子。金融处于8月19日起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先后接管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在长沙的分支机构及湖南省银行、长沙市银行,除保留交通银行外,其余均并入人民银行。8月21日省人民银行营业部开业。省人民银行的职责是:领导和管理全省存款、放款、储蓄、信托、汇兑结算等金融业务,管理私营银行、钱庄,发行人民币,取缔非法货币。营业部对外营业,并管理长沙市各办事处。
  专区和县、市人民银行机构,随着各地的解放、人民政权的建立,逐步建立。民国38年7月28日,岳阳率先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第一支行。平江、浏阳、临湘、湘阴、醴陵等县亦分别于8月上旬和中旬设立县行。到年底,全省10个专区
,均设立支行(第一至第十行),除湘西、湘南有23县因土匪尚未肃清未建银行外,其余54县、市及株洲、陬溪、永丰、草尾、桃花江、东坪等镇均设有人民银行。1950年4月1日,根据全国第一届金融会议的决议,省人民银行将10个专区支行改为专区督导办事处,其驻地(市)另设县支行经营业务,并规定县、建制镇的机构称支行,县以下农村集镇的机构称营业所。由于清剿土匪取得决定性胜利,1950年底全省除通道县外,其他县、市均已建立人民银行,县以下一些重要集镇、工矿区亦设有营业所或分理处。从1951年1月1日起,各专区督导办事处改称中心支行。是年建立通道县支行,并随省人民政府湘西行署、湘南行署的设立,省人民银行在沅陵设立湘西办事处,在衡阳设立湘南银行业务管理处(分别于1952年8月和1954年7月随行署撤销而撤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行和经济的恢复发展,人民银行基层机构剧增,至1952年末,全省有支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等机构1038个,其中中心支行及相当机构7个,县、市支行88个,农村营业所885个,工矿分理处(办事处)22个,基本实现农村一区一营业所,城市工商业集中的街道、重要集镇和工矿区都有人民银行。
  1955年4月26日,中共湖南省委和湖南省人委批准从人民银行中分出编制、人员,设立农业银行。6月1日,省人民银行决定将省分行营业部改为长沙市支行
,同时将公私合营银行长沙分行并入其中。1956年10月,省人民银行根据全省撤区并乡的情况,将农村营业所由889个调整为490个。1957年5月27日,省人委发出撤销农业银行的通知,6月6日湖南省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仍设农村金融管理科管理农村金融业务。12月24日,中共湖南省委、省人委作出关于紧缩机构、精简人员的决定,将保险公司、建设银行的各级机构并入人民银行。经过合并、精简,1957年末全省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为1100个,其中,省辖市支行3个,中心支行7个,县(市)支行92个,农村营业所771个,储蓄所114个。
  1958年9月,在农村人民公社化高潮中,省人民银行派员赴河南省考察后,向中共湖南省委和人行总行写了《关于建立人民公社后的财贸工作情况和金融机构设置意见的报告》,提出将银行营业所与信用合作社合并为公社信用部,既作为公社的组成部分,又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一套人马,一套帐务,银行营业所干部下放到公社,连同信用社干部一起由公社党委安排,同时在少数地方开始试点。10月初,中共湖南省委财贸部召开电话会议,贯彻全国财贸工作会议精神,布置全省农村金融机构实行“所社合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双层领导,分别核算,各负盈亏。”1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农村财贸机构实行“两放三统一包”
的办法。银行营业所全部下放到公社,按一个机构、一套人马、一套帐务、一块牌子的办法,在全省设立1110个人民公社信用部。是年10月,湖南省根据国务院决定,将建设银行由人民银行划归财政,并于1959年2月停办全部国内保险业务。1959年5月,省人民银行鉴于“所社合一”体制显露的一些弊端.趁中共湖南省委调整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机会,提出调整意见,将公社信用部由公社领导为主改为以上级银行领导为主,对营业所与信用社的帐务重新划分,公社信用部(即营业所)与大队信用分部分别核算,资金改为存贷关系。经中共湖南省委批准,调整意见于6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1961年3月,湖南省再次调整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撤销人民公社信用部,恢复人民银行营业所和公社信用社。1963年4月,省人民银行内部机构由科改为处。1964年1月3日,中共湖南省委批准从人民银行中分设出农业银行,从省到县一分为二,县以下营业所划给农业银行,集镇和工矿办事处仍属人民银行,城镇业务小的集镇由人民银行派2人驻农业银行营业所,加挂人民银行的牌子。1965年12月21日,中共湖南省委批准将省农业银行又并入省人民银行,全省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均在年底前并入同级人民银行,全省人民银行机构达1298个。
  1966年11月起,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全省各级银行领导班子先后呈瘫痪状态。1967年1月17日,湖南省人民银行机关群众组织“革命造反联合指挥部”宣布夺取省人民银行领导权。3月,省人民银行成立“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领导全省银行的业务工作。但全省半数以上行、处的群众组织长时间未实现“大联合”,不能形成领导班子;建立“革委会”、“指挥部”的,亦未能真正履行领导职责。银行正常业务活动和安全受到威胁,省内各地不时发生歹徒冲击银行、杀伤银行职工、抢劫现金和枪支弹药事件。绝大多数银行职工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始终坚守工作岗位,自觉办理业务,保卫银行财产和帐务安全。196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银行实行军事管制,9月6日湖南驻军派出以团职军官为组长的军事管制小组(简称军管组)进驻省人民银行,总揽“革命”与业务大权,县、市支行、中心支行均派驻军代表。1969年3月28日,经湖南省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革委)批准,成立以军管组正副组长为正、副主任的省人民银行革命委员会。1970年6月10日,省革委决定将省人民银行与省财政局、省建设银行合并,成立湖南省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简称省财金局),业务受财政部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已与财政部合并)。省财金局办理银行业务的仅有信贷处(负责工商信贷、农村金融、储蓄、计划工作)、会计出纳处。农村财会辅导工作划出归省革委生产指挥组领导
。全省除衡阳地区及其所属县(衡东县例外)、市和益阳市外,其余各地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基本上都与财政部门合并,称财金局、财金站或财金所。1972年10月,全国银行工作会议传达国务院指示,强调有关金融外汇方面的业务活动都要用银行名义办理。是年11月全省银行工作会议传达贯彻这一精神后,各地先后恢复人民银行的建制,上下级银行的联系逐渐恢复。但在省一级,仅在财金局加挂银行牌子,将信贷处分为信贷、农金二处。直至1977年12月,省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决定撤销省财金局,才从1978年1月1日起恢复省人民银行。是时全省人民银行有各级机构1351个,比1965年增加53个。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改革银行体制。1979年8月15日,省革委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发出了《关于恢复省农业银行的通知》,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中从事农业信贷、信用合作管理人员和农村营业所(包括国营农林场办事处)划交农业银行。年末全省各级人、农两行机构分设全部完成,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由1454个减至875个。根据国务院198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4年1月1日全省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均加挂“中国工商银行”名牌,资金、帐务分开,将工商信贷、城镇储蓄和结算等划为工商银行帐务。同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将中国银行长沙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由省人民银行的二级机构升格为省政府直属局级经济实体;同时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分局由中国银行长沙分行移交省人民银行。同年10月起,全省各地分设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机构。省人民银行在地区一级设分行(二级分行),计13个;在经济发达的交通枢纽城镇和少数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县设支行,计42个。1985年1月1日起人、工两行正式分开办公。省内各级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负责在辖区内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编制辖区综合信贷计划经总行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管理存款、贷款利率;管理货币发行和金银、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经理国库;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不再对企业、个人直接办理业务。1984年底全省人民银行有机构952个,1985年初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减至56个,另管部属湖南银行学校1所。
二、职工管理
  人民银行建立之初,干部职工的主要来源是:(一)南下老干部及青年学生;(二)旧银行留用人员;(三)党政部门派来的;(四)招收的青年学生和失业人员(其中亦有旧银行、钱庄的失业人员)。对新招收或介绍来的人员,都实行铺保或人保制度。
  1950年10月,政务院颁布《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银行系统实行垂直领导,银行干部由中共地方各级委员会和政府(以下简称地方党政)管理改由上级行管理。次年3月,湖南省人民银行将上年11月全国人事会议所讨论的《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工作暂行制度(草案)》印发执行,全省各级行处干部职工的招收、任免、调动、奖惩均由银行自行管理。在此期间,全省银行招收大量学生,并调进部分骨干。至1952年末全省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基本建成时,干部职工达12991人。
  1954年4月26日,人行总行根据中共中央确定的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组织部统一管理干部的原则发出指示:“今后各级银行的干部管理,应在中央及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干部管理工作上的有关问题,概依中央或地方各级党政的规定执行。”自此,湖南省各级银行干部职工调配、任免、奖惩,均由地方同级党政管理;工资、费用按地方规定的标准由银行支付。是年,全省87个县支行有40名行长被调出银行,常年被地方党政部门借用和抽调做其他工作的银行干部有1300余人,加上调去学习、长期病休的,在编干部职工有2000人未做银行实际工作,占总人数的15%以上。
  1956年4月11日,人行总行核定湖南省人民银行编制数为13603人(不包括中国银行、合营银行编制数)。当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停止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的通知》后,湖南省人民银行系统的编制改由地方党政管理。1957年下半年湖南省精简机构、下放干部,人民银行干部职工亦被整编。整编前,全省人民银行有干部职工13501人,而中共湖南省委核定编制数仅9671人;减少27.7%。通过调出和下放劳动,1957年末精简到12505人,至1958年5月中旬又减至10440人。省人民银行机关在1957年底保险公司、建设银行并入时有815人,精简后为385人,减少52.8%。1958年10月,银行营业所改为“公社信用部”,营业所干部交公社管理,又有一批懂业务的银行干部被调走。据邵阳、郴县、常德3个专区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统计,公社化前银行营业所有干部2654人,下放到公社管理后,减至1832人,减少31%。1960年末,全省人民银行有干部职工11292人。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为扭转货币发行过多、物价上涨、商品严重不足的局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接着又先后发出《关于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组织中的地位的通知》、《关于迅速充实银行、财政和企业、事业部门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信贷、税务人员的紧急通知》,规定银行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调动各级银行骨干要征得上级行同意。根据上述决定、通知精神,湖南省编制委员会(简称省编委)于10月6日重新下达全省人民银行编制人数13741人(包括同年9月由中共湖南省委工交工作部通知配备的144名驻中央及省级企业信贷员)。至1963年底,全省人民银行补充干部4360人(其中归队银行干部737人)。同时减少一部分老弱病残及不适合做银行工作的人员。调整后人数为12488人,比1961年增加1194人。各类专业人员比1961年增加1470人,其中信贷、计划人员分别增加100%、101%。在中央、国务院强调充实银行干部的情况下,地方党政机关抽调或借用银行干部长期做其他工作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1965年11月省人民银行向中共湖南省委和人行总行报告:“全省被抽调、借用做其他工作的,中心支行行长占任职人数的50%,县支行行长占任职数的49.1%致使无行长在单位主持工作的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分别占全省的30%和32%。”1965年末,由于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全省人民银行干部职工达到18731人(其中农村社队财会辅导员3920(人),为人民银行建行以来最高记录。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干部职工队伍受到严重冲击。1967年,省人民银行机关有干部职工385人(包括驻厂信贷员73人),1968年9月,省人民银行军管组“清理阶级队伍”,经挑选留下50人在机关工作,其余人员(包括行长、大部分处长及业务骨干)均去“学习班”进行“斗批改”,然后将行长以下干部分批“下放”到衡南、浏阳、南县农村和省革委会福田“五·七”干校、汉寿茶场以及长沙、株洲工厂劳动,个别的回机关工作或被遣送回原籍“监督改造”。省人民银行向中央及省属企业派驻信贷员的制度亦被省革委生产指挥组取消,人员下放。全省各级行、处除经历上述折腾外,有的地方还“动员”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或个人历史上有某些“问题”的干部职工“复员”回农村劳动;有的地方还派出“军宣队”、“工宣队”、或“工人、贫下中农代表”进驻银行,领导银行的“斗批改”。银行工作又一次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这一时期全省人民银行处理和“下放”的干部职工人数无统计资料查考,仅据湘潭、衡阳、株洲、邵东等10个县支行的报告,“文化大革命”前有871人,至1969年10月为459人,减少47.3%
。“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干部管理体制混乱,各级地方党政调动各级银行领导干部不再征求上级行意见,有的地方将基层银行干部由中共县委组织部、革委会财贸办公室共同管理改为由中共区、社委管理,人员调换非常频繁。如衡阳地区从1966年6月至1977年6月从银行调出干部599人,都是年富力强的业务人员,其中骨干137人;而调入银行的488人均不懂业务,其中60%的人员年龄大、身体差。全省1977年与1966年比较,工商贷款增加2.64倍,农业贷款增加1.75倍,储蓄存款增加2.5倍,现金收付总额增加3倍,干部职工却减少5.4%,仅及1964年核定编制人数的87%。1978年各地抽调银行干部参加“农业学大寨”工作队或其他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1832人之多,占银行干部职工总人数的13.1%。
  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后,为稳定银行干部职工队伍,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国务院于1979年4月9日发出通知,改变由地方党政管理银行干部的体制,实行银行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银行为主的干部管理体制。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又发出通知,将银行系统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给银行管理。年底,全省各级人民银行从当地中共组织部门、编制部门和劳动部门接收银行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干部职工档案等全部资料,全省共有干部职工21151人。由于恢复农业银行机构,一部分人员编制划给农业银行,全省人民银行实际接收的编制为13160人。从1980年1月1日起,各级银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经征求同级中共委员会意见后由上级行办理,其他干部职工的调配、奖惩、劳动工资、福利待遇事项均由银行自主办理。1979~1981年国家连续给银行下达增人计划,主要是招收青年学生,干部职工人数迅速增加。与此同时,地方党政机关抽调、借用银行干部做中心工作的情况得到根本改变。到1984年末,全省人民银行干部职工达到15838人。1985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由于机构大幅度减少,1985年初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减至1116人,年底增加到1450人。
三、职工教育
  省人民银行建立后,于1949年8月下旬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干部训练班”(简称银干班)。1950年3月,省人民银行委托湖南大学开办一年制银行专修科,招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160人。同年7月,以银干班为基础,并接收长沙市私立昭信会计学校、涵德女子会计学校,成立湖南银行学校,以培养金融中专人才为主,兼训在职干部。1954年秋,该校停止对外招生,转向调训在职干部。1956年暑假,按照人行总行部署,湖南银行学校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长沙银行中等专业学校(简称长沙银校)和湖南银行干部学校(简称银干校),分别担负培养金融中等专业人才和调训在职干部的任务。1957年6月,在精简机构、下放干部运动中,长沙银校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银行学校;银干校精简人员,缩小规模,后于1958年秋并入湖南省财政贸易干部学校。从湖南银行学校成立到银干校撤销,全省共培养银行中专毕业生753人,调训干部3430人。这一时期,郴州、湘潭、常德、黔阳等地区中心支行亦办有干部训练班。全省银行在职干部受过专业教育或专业培训的达40%以上。
  长沙银校和银干校被并入他校后,省人民银行仅于1959年9月~1960年1月在湖南省财政贸易干部学校举办金融调干短训班1期,培训在职干部167人;1962年2月至1963年7月,委托湖南财贸学院举办8期调干短训班,培训干部1053人。1963年10月,经湖南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恢复银干校,于1964年2月招收学制一年的会计中专班100人,另办短训班3期,培训在职干部约400人。“文化大革命”中,银干校于1968年再度停办。1973年8月湖南省财会学校建立,开设二年制金融班,至1978年末,共招收学生710人(其中分配银行496人),调训银行干部220人。
  1979年银行干部改由银行系统管理为主后,省人民银行行长白希清把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作为发展金融事业的重大战略措施给予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实际措施。是年秋恢复湖南银行学校,并在黔阳建立湖南省人民银行安江干部培训班,培训县支行正副行长和各类业务骨干。1980年省人民银行设立科技教育处,各中心支行及省辖市支行设立科技教育科,从省到县各级银行都配有专职或兼职教育管理干部。全省14个地区(州)中心支行、省辖市支行均建有干部培训基地。1981年秋,湖南银行学校开办干部中专班,实行全日制学历教育。1982年,省人民银行建立望城干部学校培训在职干部,1983年改为湖南省金融职工大学。1984年秋,衡阳干部学校建成,并开始培训银行干部。自1980年~1985年,省、地区(州、市)两级共培训干部15978人。经全省人民银行系统首次技术职称评定,共评定经济师、会计师143人,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845人。
  干部职工培训,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据统计,1984年全省人民银行系统按全员平均计算,人均开户472.7户,人均会计业务量9812.4笔,分别比1977年和1979年增长105.4%、33%和145.1%、75.5%,而会计差错率比1977年的万分之二点九四和1979年的万分之二点四分别下降了88.9%和85.3%。

说明:一、负责人的职务名称:
  1949年8月~1950年4月,为省人民银行经理、副经理。
  1950年5月~1968年8月,为省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
  1968年9月~1969年3月,为省人民银行军管组组长、副组长。
  1969年3月~1970年6月,为省人民银行革委会主任、副主任。
  1970年6月~1977年11月,为省财金局局长、副局长。
  1978年12月~1985年12月,为省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
  二、负责人名单,以正职为主,正职任期内的所有副职均列在一处,按任命先后排列,同时任命的则按任命名单名次排列。
  三、由于机构分合,正职虽未变,但领导班子有变化,也分别列出。如1957年6月,人农两行合并,1964年1月,人农两行分设;1965年12月,
人农两行合并;1977年12月,财政与银行分设;1979年9月,人农两行分设;1985年1月,人工两行分设。
  四、1961年4月徐春高任命行长后未到职。1965年12月人农两行合并,原两行行长并列,杨展云下乡搞“四清”,赵步真主持工作。1968年8月
钱兴三任军管组副组长,在长沙市支行主持工作。
  五、刘春辉于1970年9月至1973年9月任财金局政委、王庚襄任副政委,未列入表内。


  ① 中国人民银行于民国37年(1948)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设在华北人民政府驻地石家庄。次年2月由石家庄迁入北平(今北京市)。
  ② 民国29年(1940)4月,湖南省政府将全省划为10个行政督察区。第一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驻岳阳县。
  ③ 指湖南省人民银行营业部、湘南银行业务管理处。
  ④ 1949年8月29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行,11月24日并入省人民银行营业部。1955年6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支行。
  ⑤ “两放”指这些单位的人员和资产下放给公社领导和经营管理。“三统”指公社在政策的执行、计划的制订、流动资金的管理这三个方面,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定。“一包”就是公社包财政上交任务。
  ⑥ 1965年4月湖南省农村社队财会辅导工作转由农业银行主管,是年年底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农村财会辅导工作转由人民银行主管。
  ⑦ 下放劳动和被处理回家的干部职工,1971年以后在落实政策中被陆续收回重新安排工作,其中大部分人仍回银行工作。
  ⑧ 1970年6月10日省革委将银行与财政金融局合并为财政金融局时,农村财会辅导工作划交省革委生产指挥组领导,全省3920名财会辅导员全部调出。这里所指减少人数不包括辅导员调出人数。如包括在内则减少4721人,即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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