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县袁学谟的努力:不得结鬼婚,禁止轻生、暴露死婴

知县作为治理地方基层社会的主要官员,是维护国家统治基础、管理地方社会秩序、征收赋税、教化地方、地方公共建设等职责的主要执行者,是国家、地方与民众之间的联系桥梁。知县尽管品级不高,却拥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所以关于知县的研究历来为学界所重视,然而主要成果集中在群体性行为特征的研究具体案例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基于此,本文对清代雍正时期任山西省石楼县知县的袁学谟的地方治理实践展开研究。对袁学谟的县域治理中的几个方面的施政政策进行具体论述,从而揭示出袁氏的治民之道。

袁学谟作为雍正时代的地方官,必须向民间宣讲圣谕,他也同各地的知县一样定期定点地为百姓宣讲教化。在本文中,笔者不以袁学谟宣讲《圣谕广训》这一普遍性的教化活动行为进行论述,而是着重从以下的三个方面开展论述,通过袁氏在石楼进行的地方教化实践,探讨袁学漠治理地方恶俗、改变地方陋习的多种努力。

革除旧习与乐籍

石楼县地处偏僻,文教不兴,当地有很多的陋习陋风长久存在。作为深受儒家正统思想影响的袁学谟到任知县之后,自然发觉这些陋风陋习与儒家道德规范之间的矛盾。无论是从知县职责的要求,还是从自身的价值观出发,都认为这些陋风恶习当改,以便化民成俗。于是颁布多项告示,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且有法可依的方式,对地方社会不良之风进行禁止。主要涉及以下的几个方面:

婚姻丧葬

袁学谟想要改变当地婚丧嫁娶方面的三项陋习。分别是:同姓婚姻、争母归葬以及结鬼婚。他认为这三项风俗为“古之所罕闻,世之不经见”。我国早在西周之时就有“同姓不婚”的规定,之后历朝历代对此规定不同,但大多数都是禁止同姓婚姻的。特别是明清时的《大明律》、《大清律》中都有规定均分同姓、同宗为二,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

然而,袁学漠到任之后却发现,在石楼这个地方同姓婚姻还是广泛存在的。他认为,很多同姓结婚都是出自同宗同源,是一种违背儒家道德规范的行为。“同姓百世婚姻不通,同姓为婚是背礼也。”这种背礼的行为应该严厉禁止,“倘民间再有同姓结亲者,按律究处。”除了同姓婚姻这种陋俗之外,还有两种陋习更是被袁学谟严厉批驳,认为是“一等无耻者”。

其中之二就是父死之后,不能赡养母亲,迫使母亲改嫁,在十分重视孝道的古代,这种做遠本身已是大不孝的行为了。当母亲死后,却又要夺尸归葬亲父。

除此之外,还有“结鬼亲”这一陋习,“结鬼亲”顾名思义就是当一未婚男子死后,买一女尸配成阴婚。这种风俗在山西的很多地方都存在,甚至延续到今天。结鬼亲除了封建迷信之外,很多都涉及到盗取尸体买卖尸体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是很严重的违法问题。袁学谟对这两种陋习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果再次出现这两种行为,必将严厉处罚。

这三项政策的出发点都是儒家正统学说的行为规范,与民间风俗产生严重冲突。

对于百姓来说,长久以来的风俗的习惯远比官方话语要更为重要。所以,二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拔河”的局面。袁学谟若要贯彻执行必然要通过严苟律法的方式,方能有效根除。

禁止赌钱

赌钱是自古就有的陋习,广泛分布在各地,赌钱成风严重影响地方社会稳定,使社会道德败坏。而且赌和盗不分家,赌之人往往贪图不劳而获,不事生产。这些人聚集起来,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雍正皇帝对此有清楚认识,所以,赌钱无论对国家、地方、家庭还是个人都危害甚大。雍正皇帝上台之后,多次颁布上谕,对于赌钱行为严格禁止。

雍正认为赌钱未能尽除的原因主要是大臣官员不能尽力禁赌,所以皇帝首先对官员进行严格要求,严令各地官员全面禁赌。其法令执行之严厉以及对禁赌的重视程度在清代是独一无二的。

在皇帝的大力提倡下,各地地方官全都下很大力气禁止赌钱。袁学谟当然对赌钱的危害性知之甚深,发布禁赌的布告,他首先从赌钱的弊端和危害开始论述,把赌钱带来的危害描述清楚深刻,令人深省。

然而对于已经开始赌钱的人,袁学谟根据不同的情形制定了以下的政策:袁学谟首先奖励举报,只要是举报查获的赌赃,无论多少,全部奖励给举报之人。从中可以看出,袁氏并没有像其他的一些地方官,以借抓赌来敛财,而是用查获的赌资奖励举报,这样就会增加对举报人的吸引。并且,规定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维护了举报人的安全。然而,如果知情不报,甚至收买贿赂者,只要查出必将以严刑惩治,通过连坐的惩罚,使其必然要顾虑亲朋,不敢为之。

经过这样的奖惩结合的政策,促使百姓明白举报有奖,隐瞒必罚的道理,促使大量的举报赌钱的出现。其次,他还对那些开设赌局和被骗入赌的人分别对待,只要是被骗赌输的人能够自首,可以追还其钱,并免除其罪。而那些参与赌钱的人,根据不同的身份,进行不同的处罚。如是是有功名的地方士绅,按照律例革除功名;如是绿营兵,罚没其应得粮馆;如是官府的胥吏衙役,立刻命屍杖下。处罚不可谓不重,绝不留情。

袁学谟所实行的禁赌措施,条理清楚,奖惩分明,分化了不同的赌钱人群。可以有效地改善当地好赌之风,澄清地方之积弊。

禁止轻生

袁学谟对于轻生这一社会问题,也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从说理和孝道的角度对百姓进行劝诫,可以同当时社会上强大的舆论压力结合起来,给予轻生者更多的顾虑,不会轻易为了小事而想不幵,从而自寻短见。在以规劝为主的同时,袁学谟也没有放松惩罚的力度。他对那些不听劝解,仍要寻死的人规定,如果发生轻生事件,追究亲人的责任。通过以理规劝和严厉惩罚相结合,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止轻生的发生。

禁止暴露死婴

在石楼和山西其他的一些地区,当婴儿夭折之后,当地常有暴露死婴于荒野的风俗。这一陋习持续了数百年。甚至到清末之时,这一陋俗在某些地区也未曾消失。

临县与石楼同处吕梁山区,风俗相近。从上述的记载可以看出暴露婴孩尸体的风俗是一种何其落后愚昧的陋习。而在袁学谟的时代这种陋习在石楼县同样广泛地存在着。

袁学谟出生于位于长江以南的江西,在其生长的家乡并没有这样落后的风俗,饱读圣贤之书的他自然对这种陋习深恶痛绝。于是专门起草了《饬埋婴孩暴露示》的告示,先以理规劝,再严明法度,进行约束。在袁学谟的价值观中,“盖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而忍其子之心乎?读云:財狼虽毒,不食其儿,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胡人性最良反材狼狐兔之不若也?”这样的风俗真可谓是“此风恶甚残忍已极。”袁学谟要求无论男女死婴,必须用木板、布包、草席等物包裹之后深埋下葬,不得浅埋,防止被狼犬挖出残食。如有违背,必然严罚。袁氏用这样严格明确的规定,力图强制性地遏制这一恶俗。

禁止酬酒打架

在袁学谟眼中,石楼县的民风特征是:“石邑地处万山之中,士朴民醇风尤近古,惟有好勇斗狠乃以为常。每因醉后,偶遇微嫌细故,动辄逞凶拳石交加。其间固有强弱不同,岂无胜负可别?”他认为石楼地处山区,民风比较彪悍,打架斗殴算是常事。

特别是酗酒之后,一有不合,鸡毛蒜皮之事也能大打出手,这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秩序,不利于地方社会的管理和稳定。作为此地的父母官,对于这样的不良风气自然要严加管控。

特别是多起打架斗殴的案件发生之后,如石民赵良同、尹仁世酗酒互殴之事,双方告到衙门之后,袁学漠对二者均处以杖刑的处罚。还有任福禄与王卿斗斗殴致死的案件,都使袁学谟认识到向石楼军民普及法度,禁止酗酒打架恶习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为此,袁氏向百姓发布告示:“嗣后凡有些口角,务宜忍耐片时,退让一步,稍有未平之处,由此可以自释。”希望如再发生争执,可以相互忍让,减少斗殴的发生。而对于那些冥顽不灵、执意不改的顽民,也制定了严厉的惩罚规定,对于旁观打架而不进行劝阻的人,也要进行处罚,这样对于减少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地方教化作为袁学谟地方治理政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如经济等方面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呼应,彼此促进。尽管由于传统习俗深深扎根于地方社会中,绝对不可能彻底根除。但是,经过袁学谟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使石楼的风气显著改观。使国家政策能够真正实现“落地化”,对地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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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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