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心委员:关于促进直播电商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建议

直播电商是数字经济背景下成长的引领性新兴业态,在拉动消费,助力双循环格局,促进乡村振兴、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创新营销方式,为新老品牌的迅速成长创造机会、助力传统经济,带动产业升级,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政府出台了系列扶持政策促进直播电商发展,随着直播电商的社会作用日益凸显,多地掀起了发展直播电商经济的热潮。目前,我国直播电商业态发展仍然面临3方面困境与挑战。一是强监管态势下,从业者和商家对行业发展前景心存疑虑。在前不久税务监管部门对多位头部主播违法偷逃税款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后,舆论中出现了部分唱衰直播电商业态、曲解国家规范发展政策的声音,使许多从业者对直播电商行业发展前景产生了恐慌情绪,并有从头部企业向中腰部企业,从明星直播向商家直播蔓延的趋势,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出现减速迹象。二是行业监管力度不足,直播带货乱象频出。在不同电商平台之间,对于直播带货从业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经营的治理水平尚存落差,导致实践中存在“水往低处流”的情况。同时,由于社交平台长期游离于有关法律规范的监管体系之外,且交易环节多发生于私域,执法机关难以进行监督执法,导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屡见不鲜,网络传销、非法博彩也时有发生。三是反垄断议题泛化,加深了社会误解,刻意制造对立情绪。在头部主播因税务问题被处罚后,部分自媒体开始将行业治理焦点引向反垄断问题。此种将反垄断问题扩大化的观点,可能引发社会舆论乃至监管机关的误解,加剧了从业者对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的担忧。为此建议:

一、稳字当头,释放正面信号,重塑电商行业信心。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行业座谈会等方式,明确对直播电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态度,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的商家、主播和MCN机构的信心。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成立促进直播电商高质量 发展联席机制,营造良好社会形象。三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查处,应根据“最小化影响处置原则”避免造成事态扩大,降低舆情发酵。

二、建议鼓励具有正向社会价值的模式和商家自播发展。一是应支持有利于产业发展、就业创业、社会公益、兴农扶贫的直播电商模式的发展,鼓励积极、正面的直播模式发展,更好支持这些市场主体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二是应增加对商家自播的帮扶力度,通过开展培训、提供直播场地和设备等方式,提升商家自播能力。

三、建议压实主体责任,严守底线,依法监管,精准施策。一是应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对开展直播电商业务的企业和平台,依法严把商家准入、商品准入、主播准入和行为管理等各方面全链条,运用规则引导、行政指导、约谈警示、跟进执法等梯次工具。二是应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对主播和平台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电商直播管理体系,对主播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进行精细化管理,制定细分领域管理条例,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同时,应有针对性、侧重点地开展监管。对处在成熟期的大型平台,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社会共治,政府监管来补充和兜底;对治理体系草创、治理能力弱的平台,需要政府加强研判、及时采取监管举措。三是应拉齐各平台间监管水位,缩小监管落差,重视对社交平台中的私域流量经营的监管。四是应拉齐不同地区的监管水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

四、进一步加强调研,建立完善电商直播监管体系。一是法律治理框架应妥善应对新业态、新问题。要按照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类型主播的不同工作性质进行区别对待和管理;对明星主播的惩戒,区分不同类型、程度,严格依法规范的同时,又不损害行业信心。二是应科学设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平台等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强化对市场主体运行状况和政策诉求的研究,根据产业特征和发展要求,制定细分领域管理规则,保障业态创新和发展空间。

(舒心系全国政协委员、湖北民进企业家联谊会顾问、金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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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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