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经济与法律的互动,历史无奈又合理的选择

刑事主义与家族主义是中国古代法一以贯之的传统,它们的深刻根源在于从原始社会末期直至清末一脉相承的数量增长型经济。任何一种文明的产生都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任何文明的产生都离不开财富,它在这一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并非有财富即有文明,一种文明的产生首先要求社会财富在总量上必须增加至一定程度,即存在剩余财富。但仅有总量上的积累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财富的分布状况作以限定,这便引出另一个文明产生的重要条件——财富的集中,也就是少数人占有大量财富,支配社会上的大部分财富的使用。

财富的积累有三种途径一是技术的突破,如青铜工具取代木、石工具,使财富大量增加,这无需多言。二是贸易的繁荣,这已为古希腊文明所证实。最后是手段,即劳动的组织者、管理者以暴力造成肉体或精神上的恐怖,强迫劳动者从事艰苦的劳作,并且尽可能地限制劳动者的基本消费。在中国古代,政事手段实现财富的积累有其经济合理性解释。首先青铜珍贵、稀有,使之主要用于“国之大事”,即制作兵器与礼器。再则,铸造青铜农具工艺比较复杂。最后三代所处的自然环境相对优越。

商代生产中使用的工具都是石质、蚌质、骨质的。根据社会演进法则,位于商朝之前的夏王朝所用的生产工具只能比商代更原始、更粗糙,无疑应当是石、骨、蚌质的。中国上古从未产生技术突破,在生产技术领域内,从新石器时代到文明时代,有着很强烈的连续性。大约六、七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开始了原始的农业经济,从仰韶文化各遗址的考古发现可知当时的经济生活以农业为主。

中国是一个具有发达农业的文明古国,这一特色最迟应该在夏代就已有明显的表现。故而,通过政事手段获取财富是古代中国无奈又合理的选择。前面已提及青铜时代三代开始之前与该时代主要的农具都是石、骨、蚌质的,没有任何资料表示社会上的变化是从技术上引起来的。可以说在当时生产技术基本上是一个常数。

一方面国家需要大量财富,另一方面由于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生产工具极其简陋,单个劳动者可提供的剩余财富非常有限,所以攫取财富,维持国家高额财政开支的途径无非是增加劳动者数量,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者强度,强化劳动的监督、管理,尽可能压缩劳动者的个人消费。这种经济是典型的数量增长型经济,它贯穿于中国古代历史的始终,在奴隶社会表现为奴隶集体生产,在封建社会则是小农生产。

奴隶们在监工的皮鞭与棍棒下劳动是三代的特色,这些人没有任何权力,他们只是一种创造社会财富的工具。不仅生产上大量使用奴隶,奴隶主家内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使用奴隶。他们亦被成百上千地用作人牲和殉葬。

作用与反作用,压迫与反抗总是一对孪生兄弟。任何人都本能地痛恨奴役状态,渴望自由。无论是奴隶社会的直接强制劳动,还是封建社会的间接强制,都属于非人性的强迫劳动。繁重的劳动、恶劣的劳动条件、非人的生活待遇、令人发指的人祭,激起奴隶们本能的反抗。为了弹压奴隶们的不断反抗,奴隶主集团诉诸于最野蛮、最原始的肉刑,使奴隶们肉体上痛苦、精神上恐怖,以此来消弥他们的反抗,三代的法律以刑事为主,生命刑特别普遍。

从以献记载和考古资料,我们可以得知商代已有比较完整的、以刑事为主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建立在数量增长型的经济基础之上,以血腥暴力为特征,在生产技术未能产生突破时,惟有该制度可以维持对奴隶的残酷剥削、压迫。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以唐律为蓝本而制定的《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其属性与《唐律疏议》如出一辙,这已是学界共识。

法律刑事主义延续的经济动因是数量增长型经济模式的延续。我们这个文明在进入青铜器时代时,由于生产技术未能产生突破,生产工具仍然停滞在史前水平。一方面,统治集团需要大量财富,另一方面在当时的技术水平下劳动效率非常低,加之相对优越的自然条件,因而财富的积累可以通过手段来实现,即通过强力手段增加劳动者的数量,增强劳动监督,提高劳动强度,限制劳动者的消费。

这种强制性的劳动是非人性的,必然会激起劳动者的反抗,因为人们本能地痛恨奴役状态。但统治集团为了维护这种状态的存在,自然诉诸于肉体恐怖的手段,他们制定的法律必然是一种刑事性的,突出对统治集团既得利益的维护、对现有经济模式的保护。这种刑事性的法律适应于数量增长刑的经济模式,由于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是数量增长型的,因而青铜器时代法律的刑事主义为后代所继承,一直延续到清末。

距今约四、五千年,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的主要氏族部落先后进入父系氏族公社时期,此时农业进一步发展,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投入生产中,因此体力比女人占优势的男人的作用凸显出来,这时的农耕工作主要由男人完成。原始农业的收成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天时,二生产技术,三劳动力的投入,其后的奴隶制农业与封建制农业也是如此。

天时的好坏非人力可以决定,但是有经验的劳动者可以凭借经验降低不利气候带来的危害就生产技术而言,它包含着两个关键性因素生产工具与劳动者的经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生产工具不会有质的飞跃。我们知道,在中国石器时代延续了一百多万年,青铜器时代从公元前年开始至公元前年铁制农具逐渐推广,历时巧年,虽名为青铜器时代,但夏、商、西周三代却使用石、骨、蚌、木质工具进行生产。铁器时代二千多年。

在各个时代内,生产工具不可能在短期有多大改进,而劳动经验却可以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如此便形成了富有生产经验的长者和拥有更大体力的男子,相对于女人而言在节气预测、种植作物种类的选取、种子的选育、种植管理及垦荒治水等重要生产环节中的支配地位,也自然形成了长辈对下辈、丈夫对妻子的领导与控制权。这种农业生产中形成的关系,转移到家庭生活中因天然血缘因素的强化而变得更加自然和稳固了。

西周在灭商之前,就已存在宗法制度,武王克商后,经周公等人的奴力,它和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独具一格的“宗法制度”。在这一体制下,人们的地位取决于与核心统治家族的血缘关系,一定的权力又直接对应一定的经济权力,这样血缘关系又与经济地位相对应。

为什么古代法律的家族本位会延续这么长时间且逐渐加强答案还必须从数量增长型的经济形态的长期存在讲起。众所周知,在人类文明史上与铁制工具相适应的文明形态只能是农业文明。一般而言,惟有生产工具有了质的飞跃,如蒸汽机取代手工铁农具,生产方式和文明形态才会升格。事实上我们的封建社会一直没有这种变化,其间亦不乏能工巧匠,可他们始终停留在单纯的实用技艺阶段,从未能抽象出一般的理论体系用以指导实践,因而科技的发展不会呈现加速的趋势,始终保持着低速、渐进的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技艺不断地完善,但一般都是小打小闹地改进,一些基本的农具自秦汉以降,没有多大变化。至于生产动力,一般说来,主要是人力与畜力,至于个别利用水力的器械,如水力翻车、水磨等,由于自然水源的限制,不可能推广。

这样便决定了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其直接后果必然是生产力水平低下,这极大地限制着人们抵御自然灾害和有效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能力。封建社会中后期生产技术水平可以说是一个常数,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只有扩大耕地面积和投入更多劳动力,故而我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形态可以说一直是数量增长型的。

事实上,除去沙漠、盐碱地、干燥的荒地、丘陵、湖泊之外,优质可耕地一直是有限的,劳动者的数量总是处于相对过剩状态。为了克服这一人多地少的矛盾,必须对小块肥沃土地投入更多的劳动,进行精耕细作。李怪的“尽地力之教”,沱胜之的“区种法”及其后许多类似的耕作方法都是这一矛盾的产物。而“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又加强了生产者对耕作技艺和经验的渴求,更加需要家族成员的协作与团结。有必要指出:法律的刑事主义一直是服务于法律的家族主义的。

总括以上所有论述,中国上古文明的两大特征——进入阶级社会时生产工具的连续、宗族制度的延续,对古代法律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由于技术未能突破,宗族制度的连续,使得产生文明基础财富的积累只有通过手段方可实现。再加上法律在起源过程中战争的巨大催化作用,造就了用以保护核心统治集团利益法律的刑事性,即法律主要以刑事规范为主,强化现有利益分配机制,忽视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同时,亦造就了这种法律的家族本质,畸形地强调化君权、父权使其几乎成为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力。天然地排斥个人权利,使个人的创造力、能动性极大地受到束缚,进而使经济质量水平低下。再者,过分强调对现有财富的手段分割,轻视能大幅度促进财富增长的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将它们限制在小农经济所允许的范围内,使之一直未能产生像西方那样从内部摧毁旧有的经济结构,促使社会全面转型的巨大力量。

在这样的经济、法律的互动模式之下,古代的科技和商业贸易一直被限制在小农经济意识形态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虽长期领先过,但终因前进动力不足,与西方自中世纪结束后的快速发展相比,逐渐落后,在封建社会后期中国的科技水平几乎是一个常数。前面已提及,财富的增长主要是通过生产要素在数量上的扩张来实现的,且不存在更先进的生产组织形式,因而财富总量的增长受到了极大限制。并且,在这种经济模式之下,财富增长的同时,其成本亦显著增长,因而扩大再生产可以追加的资本并不多。

这样的经济状况反映到法律层面上必然是法律制度的因循与保守。这样法律再反作用于经济,必然使全社会再生产投资不足,经济很难产生突破,社会必然无法转型。我们都知道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益的角斗场,任何一个集团都试图尽可能得利,但唯有核心集团利益最大。在封建时代核心统治集团就是以皇帝为首的皇族、外戚、勋贵等。在社会财富有限的前提下,核心集团家族利益最大化,必然导致财政开支的尽可能节省,进而削弱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引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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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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