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丨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付喜国: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 “多法联动”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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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付喜国携多份建议上会,分别是:《关于借助地方征信平台推进建设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议》、《关于以金融稳定法为契机“多法联动”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关于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

借助地方征信平台 推进建设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

付喜国指出,地方征信平台作为央行征信系统的重要补充,可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价值,增加征信有效供给,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对于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现行征信体系主要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法律法规不健全、征信有效供给与市场需求不匹配、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数据生产要素价值发挥不充分等不足。

付喜国建议,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法律法规、依托地方征信平台促进信息共享、统筹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地方征信平台作用激发数据价值。

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法律法规方面,付喜国建议,对信息在占有、使用、管理和收益等方面出台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对信用信息特别是企业信用信息的确权、流通、使用及责任认定等提供上位法指导;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草案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增加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方式、共享途径、共享对象资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秉承“以用促建”原则,制定详细、具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

在依托地方征信平台促进信息共享方面,付喜国建议,将地方征信平台定位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中心,发挥数据管理、金融监管、发展改革、税务、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进出口、市场监管等部门合力,共同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将其作为实现横向区域信息共享和纵向跨地区信息互联互通的地方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加快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在统筹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方面,付喜国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情况、信息化水平、政府财政和信息资源情况,统筹开展地方征信平台建设。

多法联动”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公众信心、防范挤兑、处置金融风险、保障问题银行有序退出市场的重要制度安排。付喜国指出,目前,立法中关于存款保险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定位需进一步明确,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处置理念还需要进一步体现。

他建议,以《金融稳定法》为纲,将《存款保险条例》升格为《存款保险法》,在《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等修订中统筹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协调解决制约存款保险制度作用发挥的痛点和难点,构建科学有效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付喜国建议,在《金融稳定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部门的定位,赋予其相应处置角色和处置措施。

付喜国建议,将《存款保险条例》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系统规范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定位。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风险警示、核查、早期纠正职能,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打早打小。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处置部门定位,细化其处置角色和处置措施,明确其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处置中的职责。

付喜国建议,协调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关系,从不同视角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付喜国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做好存款保险制度与司法破产之间的衔接。明确司法程序对存款保险机构前期风险处置效力的认可。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投保机构破产。明确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三中止”、集中管辖等,以确保风险处置有序开展。

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齐制度短板

付喜国指出,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立法层级不高、条款分散、保护力度不够、监管口径不一等突出问题,现有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变化。为此,有必要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层级,制定更加统一、更为权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统一监管标准,保护好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付喜国建议,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等基本概念。重中之重的是要厘清金融消费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在立法层面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专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进行清楚明晰地回应。

付喜国建议,合理划分金融消费者权利类型。总结提炼银行、保险、证券等各领域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将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提升到基本法律高度加以保护,全面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体系。

付喜国建议,严格设定金融机构义务范畴。在金融消费活动中,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依赖于金融机构义务的履行。通过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流程管控进行规范,规定经营者在交易中应该遵循的基本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建设、消费者信息保护、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披露、格式合同、投诉处理和金融教育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提供行为指引和制度遵循。

付喜国建议,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在金融创新不断推进、业务交叉型产品不断出现的局面下,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职责与分工,厘清履职边界,强化不同监管主体在交叉业务领域的合作,共同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付喜国建议,科学设置金融主体法律责任。将主观标准客观化,结合当前金融市场上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较大的行为类型,有针对性地设置法律责任,提高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源头性问题重拳整治,强化威慑力。

付喜国建议,明确金融消费者的争议解决途径和救济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参考域外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建设的良好经验,设立独立的第三方金融投诉纠纷处理机构,运用小成本、高效率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DR),构建“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

责编:叶舒筠

校对: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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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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