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支持取消寻衅滋事罪吗?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将此“知名口袋罪”再度曝于公众视野中。

一、寻衅滋事罪为何被称为“口袋罪”?

考古而知,“寻衅滋事罪”由“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化而来。原因是流氓罪的规定较笼统,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准确界定,且量刑幅度过宽,容易造成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从而影响司法的准确性,有违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1997年修订时,立法机关将流氓罪进行了拆分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上所述,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从公众角度而言,这个罪名似乎把犯罪构成描述的清楚;对于公权力,也就是执法机关而言,其描述涉及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解释“寻衅滋事”。

而这也是其成为学界争论焦点的原因——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清,致使法律适用的任性与随意,导致公权力的脱缰,不应当的行为都可以拿寻衅滋事罪兜底”

二、“口袋罪”之恶

肇庆涂鸦事件。因街头涂鸦,20岁的广东肇庆小伙丁满,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最初认为丁满涂鸦造成财物损失共计5638元(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标准是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但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明显不合理,有几处价格认定和实际损失相差10倍,所以他们提出实际损失不足5000元,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成立。检察机关很快变更了罪名,定为寻衅滋事罪,该罪定罪标准较低,只要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较起来,故意毁坏财物罪无论是基本刑,还是加重刑都比寻衅滋事罪要轻,但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诡异的结果:数额更高的可以认定为轻罪,而数额更低的则会被认定为重罪。轻罪重判,重罪轻判,这明显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曾经说过: “寻衅滋事有时会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它在不断的侵蚀着法律的根基。”

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但口袋罪的存在与前述原则存在冲突,也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是存在冲突的。

这类大而全的兜底套用法律,已经不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节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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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标签:公权力   轻罪   肇庆   有期徒刑   财物   公共场所   刑法   数额   检察机关   恶劣   秩序   口袋   情节   随意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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