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同嫁一人,汉朝的政治联姻制度下,女子成为牺牲品

引言

在中国传统封建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两汉时期奠定了重要基础。其中,作为封建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制度经过西汉、东汉两个朝代的发展变得更加系统化、规范化。

从政治生活领域的视角来看,婚姻和政治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婚姻的政治功能越来越明显,对封建王朝的影响日益显著。

在汉代,婚姻往往是统治阶级强化皇权的一种手段,任何事物一旦和利益挂钩,便会或多或少影响其原本的性质。

当人们想到古代的婚姻时,往往会联想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言不由衷,而婚姻一旦和政治挂钩,这种“言不由衷”的程度会变得更加严重。

在此种婚姻制度下,政治上的作用被摆在了首要位置,本该在婚姻中作为前提和重点的夫妻双方感情则被忽视,最终往往以悲剧收尾,大多数牵涉其中的妇女成了最终受害者和牺牲品。

一、岁月洗礼,汉代婚姻愈显丰富

政治婚姻并非汉代独有,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部落时代,在这个时期就有了部落之间的联姻,经历周朝后又进行了规范化的建设,但在之后的秦始皇灭掉六国统一天下开始,政治婚姻遭到了破坏,这一点从《诗经》中便可窥探一二。

秦朝统一的时间极短,随之而来的汉朝使得政治婚姻又重新兴盛起来,并且在国家的内部政治和外部国家的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家大族的时代来临。

经过汉代进一步的发展种类变得更加丰富,并日益成为统治者必备的政治手段,进一步影响和改变政局的走向。

早在汉初高祖刘邦时期,就已出现用婚姻谋求政治合作,陈鹏先生曾言:

“汉室以婚姻资政治,实始于高祖与项伯卮酒之约。其后上自朝廷外交,次若公卿党援。下至闾里豪杰相勾结,莫不以婚姻为利器。”

西汉作为一个大一统的王朝,结束了群雄割据的局面。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皇族和大臣家族之间的婚媾关系构成了这一时期的政治婚姻的主要类型。

在西汉时期的皇室婚姻中,由于开国皇帝出身微贱,追随刘邦的开国大臣也都是平民百姓,因此形成布衣将相的政治格局。

史学家范晔指出西汉皇室婚姻制度是:

“汉兴,因循其号,而妇制莫厘。高祖帷薄不修,孝文衽席无辩。然而选纳尚简,饰玩少华。自武、元之后,世增淫费,至乃掖庭三千,增级十四。妖幸毁政之符,外姻乱邦之迹,前史载之详矣。”

西汉时期选纳妃嫔的制度不够完善也不够标准,在很大范围上是参照了民间的一些风俗习惯,并没有一套专有的独特的制度流程,最终决定选妃的结果的还是取决于皇帝的个人喜好,而且此时皇帝的个人喜好有很大程度的决定权。

到东汉时期,选纳嫔妃的标准逐渐成型,史书记载:

“汉法常因八月篑人,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己下,姿色端丽,合法相者,载还后宫,择视可否,乃用登御。所以明慎聘纳,详求淑哲。”

选妃的流程以及标准变得日益完善和丰富,将侧重点放在了妃子的个人品格和道德上。总而言之,汉代皇帝娶纳妃嫔的主要方式有:看相、占卜、进献美人等。

其次是诸王侯的婚姻。诸侯国内的政治婚姻大多是亲上加亲的婚姻。亲上加亲即为“重亲”,发生在有血缘关系的家族之间,即已经是姻亲之家再次缔结婚姻,在汉伐多为近亲结婚,这种婚姻形式在诸侯王的政治婚姻中屡见不鲜。

诸侯王政治婚姻的另一重要形式是中央为诸侯王指派王后人选。在政权统一王朝中,随着诸侯王国的发展,诸侯王渐渐具有离心倾向,此时中央政府就会与之缔结婚姻,消除诸侯王的分裂倾向,希冀他成为皇权最有力的辅翼。

与此同时,官僚作为封建王朝统治的基础,统治阶层的中坚力量,具有广泛性基础性的特点。除了与皇室缔结姻亲以获得后妃的帮助,与仕宦之家的联姻也可达到广布势力网,为日后官场中所用。

官吏的婚姻呈现出阶级性的特点,与他们的身份高低密切相关,在统治上层的高官中尤为明显。手持权柄的官吏往往倾向于与地位相等的官吏联姻,拉拢势力扩大统治。

二、历经浮沉,坎坷发展中的婚姻

早在先秦时期,媵婚制度是礼文化的范畴,大国嫁女其他诸侯国要送女作为其媵妾以显示大国女子的身份地位。

媵婚的文化传统得以一直延续下去,到了两汉时期,政治方面的考量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与先秦时期有所不同。

其中,最令人惊奇的现象便是姐妹或者姑侄一同出嫁,她们都是同一个家族出身,共同代表了家族的利益与荣耀,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西汉景帝皇后与其妹先后嫁给太子:

“初,皇后始入太子家,后女弟兒婀亦复入,生四男。兒絢蚤卒,四子皆为王。”

东汉时期媵婚现象较为普遍。姐妹共同出嫁嫁给同一个男子,在今人看来无法接受,但在那个时代却有诸多好处,比如克服了后宫妃子之间互相争宠等种种弊端。因为出生于同一家族的妃子相比于其他后妃来说更加熟悉和亲近,并且可以相互扶持相互照顾。

从传嗣的视角来看,东汉时期后妃生育力普遍低下,许多皇后甚至没有自己的孩子,因此需要从后宫贵人处抱养,有时皇后会收养她姐姐的孩子,并立为太子。

如果收养的是有亲缘关系的孩子,血缘上会更加亲近,家族的血脉也得以延续。而且家族送姐妹一起入宫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谋求恩宠庇佑族人,人数越多受到恩宠的几率就越大,更有利于保障家族荣耀和恩宠。


汉代近亲结婚的现象很常见,从西汉时期的“重亲”发展到东汉时期的累世婚姻。“重亲”最早见于《汉书·外戚传》:

“惠帝即位,吕太后欲为重亲,以公主女配帝为皇后。”

吕后开启了汉代重亲的首例,而且是发生在舅舅和侄女的不同辈分间的亲属婚姻。

从婚姻史的发展角度来看,早在周朝时期,就已经明令禁止亲属间的通婚,意在“重人伦,远禽兽,别婚姻”。这种违反“同姓不婚”制度无疑是一种落后和倒退的行为。

“太后立帝姊鲁元公主女为皇后,无子,取后宫美人子名之以为太子。”

有时皇后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力和家族的兴盛,不顾古代婚姻礼法中的禁忌,让不同辈分的亲属缔结婚姻,来保障汉朝的大权落入自己及家族的手中。

为了防范其他分封的同姓诸侯王,她陆续将吕氏诸女嫁给他们。这种不顾人伦的行为成为之后朝政动荡的起源。

西汉中期,后妃的出身已经从微贱平民转向权臣之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军功地主逐渐发展起来,权力日益强大,成为朝中一呼百应的大臣,皇帝和权臣之家的婚姻有利于拉拢高官大臣为己所用,官吏也可以获得椒房之助。

西汉中期的霍氏家族姻戚广布,昭帝的上官皇后是霍光的外孙女,宣帝的霍皇后是霍光的小女儿,霍氏家族接连两代与皇族缔结姻亲关系,意图保持霍氏在朝中的势力范围,增加后宫中的助力。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霍光的夫人显,不惜铤而走险杀害许皇后,让自己的女儿立为皇后。
东汉时期家族之间的婚姻关系延绵几代,出现了累世为婚的现象。累世婚姻即两个家族原本已经是联姻之家,之后多次缔结婚姻关系,延续多个朝代。

东汉时,基于西汉一朝的发展,名门望族已然发展起来,光武皇帝统一东汉王朝就依赖豪门大族的势力,豪门大族早已深入到政权统治当中。

东汉时期的皇后出身显贵,此时选纳妃嫔的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出身名门望族已经是必要的条件,在这些豪族女子中选择德行优良的女子成为皇后。

从东汉前期的四姓小侯即外戚樊氏、郭氏、阴氏、马氏到中期的外戚窦氏、邓氏、耿氏再到东汉末期的外戚伏氏都与皇族有婚媾关系。

三、爱情可遇而不可求,终以悲剧收场

由于受到政治利益的驱使,当皇帝与妃嫔之间的利益发生变化时,妃嫔所受到的恩宠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因此后妃最终能否有一个美满的结局谁也无法保证。

纵观汉代历史能够保全一生的妃嫔少之又少,大多妃嫔的婚姻终以悲剧收场。在汉代,民间婚姻中如果夫妻关系破裂是可以进行和离的,然而在皇室婚姻中,嫔妃一旦被皇帝所厌弃,那便只有一条出路,就是独守冷宫以幽死。

东汉学者崔咽指出:

“汉兴以后,迄于哀、平,外家二十,保族全身,四人而己。”

“家属诛,昭帝赵太后忧死是也。四人者,哀帝母姬,景帝王皇后,宣帝许皇后,王皇后,其家族并全。”

可见后妃的命运同家族紧紧联系到一起。东汉时期后妃的结局呈现出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后妃的性格和品德与其最终结局密切相关。东汉时期得以寿终正寝的后妃有:光烈阴皇后、明德马皇后、和熹邓皇后。

同理,公主的婚姻也不全都可以善始善终。汉代的尚主之仪规定的公主的地位高于夫君,《风俗通》曰:

“列侯尚 ,国人尚翁主;以妻制夫,阳屈于阴尔。”

王吉认为:

“ 使男事女,夫诎于妇,逆阴阳之位,故多女乱。”

国公主地位在驸马之上,封建伦理道德也无法对公主有所束缚,所以难免有些公主性格蛮横善妒。“内行不修”,难以为夫君所忍耐,驸马有时甚至产生杀意,“杀主”的现象在东汉一代尤为突出。

光武帝之女郦邑公主和驸马的性格不合而产生的婚姻悲剧:

“公主娇妒,丰亦狷急。永平二年,遂杀主,被诛,父母当坐,皆自杀,国除。”

还有的公主淫乱不守妇道为丈夫所不能容忍被杀:

子始 (班始)嗣,尚清河孝王女。公主和驸马的结合是两个家族的政治结盟,双方没有爱情成分,产生许多不能善终的婚姻。由于公主特殊的身份地位,造成了公主不像普通人家的女儿,出嫁之后在家对丈夫言听计从毫无违逆之心。

公主大多自恃身份高而欺压丈夫,驸马难以忍耐而杀害公主,以求从悲剧的婚姻中解脱。

结语

历来对政治婚姻的评价都毁誉参半,因为它在带给政治统治者帮助的同时也带给他不可逆转的灾难,小至威胁个人身家性命,大至倾覆整个王朝。

由于统治阶层的政治婚姻所带来的重亲突破传统的婚姻禁忌,造成了近亲结婚的现象,影响着婚配双方的身心健康和子孙后代的身体素质,其剩下的子嗣很可能夭折。

西汉到东汉逐渐呈现出外戚势力发展壮大的局势,大臣都极力劝诫皇帝手执权柄不假于他人,防止权力分散到外戚妻族手中形成尾大不掉之势。

为了对抗外戚专权而产生的附加影响——宦官势力的壮大,非但没有消除外戚的统治势力,反而加重了朝中的混乱局面。西汉、东汉的覆灭证实了终究难以逃脱其弊端的影响。

然而鉴于政治婚姻中存在的危害,政治家不断进行探索,总结出不少流传后世的统治经验,以便更好地治理国家。

正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

然而在统治阶层的婚姻中,即便没有爱情也必须维持下去,个人的情感意愿对于家族利益是无足重轻。

和离情况的发生也只是受利益的驱使,而不将感情基础作为首要原则,长此以往个人的真实情感得不到宣泄释放,婚姻生活无法美满难免陷入悲剧当中。


参考文献:

《西汉会要》

《东汉会要》

《汉书》

《汉代公主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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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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