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周时期,议罪制管控于谁?议罪制的作用是什么?

东周时期,虽然西周时期的 “大一统 ” 社会己经分崩离析,周天子逐渐失去最高统治者、最大宗族主的地位,诸侯国慢慢各自为政,但这些都不能影响新兴的诸侯大国仍然由不同规模、不同姓氏的宗族组成的社会现象,宗族组织是最基本的社会构成因素,东周社会仍然依靠宗法维系各国的统治秩序。

从政事统治结构的组成来看,各级统治阶层都由大小不同的宗族首领组成。东周时期由各诸侯国君主的子孙组成的卿大夫、士阶层仍然可以因宗族血缘关系而得到官爵和封邑,并通过世官制而世代相传。春秋时 “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故封桓叔于曲沃,…… ”桓叔是晋惠公的弟弟,因此可以因血缘而得到封邑。

鲁有孟、叔、季三氏乃是鲁桓公的后代,三桓的始祖因是鲁桓公的儿子,而得到封邑,并且世代相传,到春秋末成为重要掌权者。这说明世官制仍然在西周分封所产生的贵族中适用。战国时期田婴是齐威王之子,宣王之弟,并在两朝任职。从公元311 前年开始,他在宣王朝做了八年宰相。

在公元前298 年,他最终被宣王之子渭王封于薛国之地。“婴卒,溢为靖郭君。而文果代立于薛,是为孟尝君。” 田文是田婴之子,他的封邑薛成了一个半独立的小国。人们称他为孟尝君。齐国的姜姓政权被田氏政权所代替,齐国产生以田姓为最大宗族的新贵族势力,虽不是西周时期分封的旧贵族,但是依旧保持世官制的传统。

即使在社会重组中,掌权的姓氏虽有改变,但统治集团的成员依然来源于少数宗族,宗法本位依旧坚定不移,宗法规范就会适应社会的不同时期。无论是旧贵族还是新贵族,他们都源于西周各级贵族,自然会有要求维护特权的意识,因此都会坚持对其利益有益的宗法规范,上层建筑按照世官制在少数控权的宗族中传承。

除血缘继承外,也有因为贤能、大功勋受到赏邑后,按照世官制来继承。春秋时郑国帮周惠王复兴后,为报答,将虎牢以东的地方赐给郑,酒泉之地赐给虢。

公元前661年晋国征服了古封国魏,就将其赏给了大夫毕万。毕万的子孙就以魏为氏,时至战国,魏氏成为了晋国的强宗巨室。公元前 年,晋国大夫桓子带兵非常成功地击退了狄人的入侵以后,“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曰 ‘吾获狄土,子之功也。…… ”,晋侯赏赐给桓子100家俘虏作为他的奴隶,同时举荐桓子有功的士伯也赏给‘瓜衍之县 ”。

这些诸侯、大夫得到封邑之后,希望子孙世代继承这种权力,因此需要运用士官制达到世代延续的目的。世官制的推行,使少数姓氏的宗族贵族长期垄断了政事权力。

宗法血缘的维持使上层建筑在少数宗主手中掌握,统治秩序也得到合理、有效的维持。诸侯的子孙及少数异姓大夫的子孙因血缘的特殊性,使他们应该拥有各自始祖的权利,各级宗主都默默地执行这宗法规范,避免给统治秩序带来烦扰。

社会底层则聚族而居,血缘宗法仍然维系着社会群体的存在。春秋时期为争霸需要,各国曾先后经历了变法改革,变法将聚族而居制度化。宗族中的成员不但活着的时候是一同居住在同一地,连死后也采取族墓的形式葬在一起。

《周礼 ·墓大夫 》 “令国民族葬 ”。“碧沙岗墓葬可以从考古资料方面证明春秋至战国前期郑国继续存在着宗族关系的井田制组织。” 连墓地都保持着宗族关系,可见其他方面也必然在宗族制度约束中。族葬这种形式影响着我国古代社会,也牢牢控制人们的思想观念,使服从各种各样的宗法成为人的本能。宗族血缘也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战国时期社会上的一般民众,还有不少以宗族为组织者。甚至什伍组织中的居民,同时亦是宗族组织中的成员。战国时期社会上举行婚礼的时候,“父南乡面立,子北面而跪,醮而命之 ‘往迎尔相,成我宗事,隆率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 ’”,说明在战国时期,民间宗族组织依然存在。

作为中国社会结构的最基础的亲族血缘联结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宗族亲缘组织,尽管经历了各个时代不同形态的变迁,但其基本的形态和精神延绵不绝,始终是构成中国社会的脊梁。大体说来,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之始,宗族组织始终是构成中国社会基本形态的元素,宗族形态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

宗族组织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参与者,也是社会生活的最小单位。东周时期社会从统治集团到社会底层,都依靠宗族组织来维系。对国家社会秩序起主要作用的是组成统治集团的成员,为笼络他们,最高统治者就会为贵族集团的特权利益着想。在宗法社会里,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方式就是用宗法规范进行政事统治。

“在古代中国,一切社会组织甚至国家本身都是按照血缘宗族的宗法原则建立起来的,都是家族或宗族的摹本。” 此时社会中最小的分子即是宗族组织,对春秋、战国时期各大国的统治秩序从地方到中央影响力最强的也是宗族组织,从社会控制角度看,宗法统治方式的控制力也最大。因此以礼为代表的宗法规范也就成为东周时期社会统治规范。

春秋时期周天子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周天子还是名义上的大宗所在。表现之一就是依旧享有接受朝拜的权利。鲁隐公八年 ,郑伯不因虢公得政而背王,仍朝王,世人认为符合礼。周天子有时还摆架子不让有些诸侯朝见。

礼在春秋时期仍被各国所推崇。周天子的宗法权威和影响仍是维系诸侯间秩序及判断诸侯们行为是否失范的标准。从深层次看,由西周初大分封所建立起的血缘政事秩序仍然制约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诸侯们将其当成衡量是非曲直的公然理由。

东周时期,与周天子同姓的诸侯国地位仍比其他异姓诸侯国地位尊贵。春秋时晋平公之母为祀国女子,晋国因此而率诸侯为祀筑城。郑国大夫批评说 “晋国不恤周宗之阙,而夏肄是屏,其弃诸姬,亦可知也己。诸姬是弃,其谁归之 是谓离德 ”。表明当时还仍然重视同宗关系。同时坚守同姓诸侯为贵,异姓诸侯为卑的原则。

鲁隐公十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拜,互争地位的高低,隐公差羽父对薛侯曰 “……周之宗盟,异姓为后。…… ” 薛侯听后许,“乃长滕侯。”由于薛侯为任姓,是姬姓之庶姓,所以地位低于姬姓的滕侯,朝拜秩序也要靠后,体现礼的 “亲亲尊尊 ” 思想。宗法内容得到了统治集团成员的普遍认可。但后来天子地位下降,由 “礼乐征伐 自天子出 ”到 “礼乐征伐 自诸侯出 ”,周天子的天下共主地位受到威胁。

如楚还曾向周王室要九鼎,九鼎是最高权力的象征,应为周天子所有,楚君这么问其实已经表明他想成为最高权力的拥有者。不是想废礼,而是诸侯想成为礼的制定者和最终裁判者。礼还是被当时人所推崇。思想、制度的产生要经历一个过程,同时它的消灭也要经历一个激烈斗争的过程,何况是礼己存在数百年,不可能一下就灰飞湮灭。只不过在社会的整合中,礼规范也会进行重新整合。

到了战国时期,周天子势微,各大国在旧有的宗法组织统治国家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扩大统治规模,逐步取代周天子成为以宗法纽带为核心的新兴强国。礼的规范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修订,是为了适应重组的宗法社会。

嫡长子继承制还是保障诸侯位传袭的政事制度。宗法规范被宗族首领们坚定不移的遵守着,那么宗法制的核心内容— 嫡长子继承制也就理所当然的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诸侯国君位的继承继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宗主继承与政事身份继承仍混为一体。

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存在,同西周时一样会产生大宗、小宗,嫡长子为大宗的继承人,其他嫡子和庶子是小宗,小宗要绝对服从大宗。但是在社会较动荡的东周时期,出现小宗攻杀大宗的现象,违背了传统价值观,成为大逆不道之事,血缘关系仍是人们强调的制定规范的依据。

由于权力下移,各诸侯国内常会出现因不满现状,带来大夫拭君现象,当然也是由于大夫势力强大而出现逆流。但在春秋时还未出现强权大夫另立门户的事件,仍然立前任君主的同宗为新的诸侯。

宗法牢牢控制人的内心,波及到实际行动,也证明 “礼 ” “乐 ” 只是形式上的 “崩 ”、“坏 ”。统治集团内部因所处阶层不同、享受特权内容也有所不同的理念,在当时已经同其他宗法内容一起成为人们的潜意识。

然而,平王东迁以后的东周社会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革。西周大一统分崩离析,社会结构重组,但深入研究发现,重组的方向体现在权力的表现方式和运行特征上,社会基本政权组织仍然是宗法组织,只是诸侯与诸侯国大夫的权力己经上移。即 诸侯、大夫从地方官吏升格为国家掌权者。

因此,维护从地方到中央的统治阶层根本利益的规范也不会发生改变,都是以宗法为本位。新的国家统治者为适应社会及 自己的身份变化,需要重新立法。从立法目的看,保护由小宗变成大宗的社会秩序,各国诸侯成为一个国家的大宗、最高统治者要求保护自身所在大宗的权利,修改原来由周天子制定的、保护周天子所在大宗权利的法律规范;从立法者身份看,是新的诸侯、大夫,在东周这种政事权力的分层情况下,最高立法者是诸侯,实施立法的是掌权大夫,法是诸侯与大夫阶层相互利益妥协的结果,是一种 “合力意志 ”。

诸侯会授权大夫阶层进行立法。晋献公时,公元前 年晋大司空士蔫,首先制定了法律,但具体内容不详。诸侯为巩固以其为核心的宗法统治秩序是不允许大夫或其他阶层私 自立法的。司法者也是各级宗族首领。

春秋所立法律的宗旨都是以提倡西周的 “亲亲尊尊 ” 为主,晋国主要立法执行者为士篇及其子孙,他们也属于世袭的贵族阶层,那么就一定会有宗法色彩,如范宣子十分注重其家世,誉之为 “死而不朽 ”。在处理争端时,常以先祖之法为楷模,会为贵族宗族前后思量利益分配及得失。所以被这样的立法组合所立的法律,就必然带有宗法等级观及特权观的影子。

统治者采取 “议贤 ”、“议能 ”,溯及根源就是保障宗法制的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是为避免在 “大鱼吃小鱼 ” 的争霸、兼并战争中,成为不幸的 “小鱼 ”。其次,在实施对违法贵族的处罚中,通常会由于被处罚对象的特殊身份,而不按照常规进行。

公元前575年晋楚决战中,“谷巧至三遇楚子之卒,见楚子必下,免胃而趋如风。”晋国贵族部至有三次遇到了楚国君主的战车,每次都对楚王脱盔致敬。即使是对敌人,也因受 “议贵 ”思想的影响,要礼让三分,不立刻俘虏。

在崇尚 “法治 ”的秦国,议罪制的精神也照常体现。商鞅认为,除国君之外,群臣百姓都必须以法为准,法是国之根本。商鞍确实对当时秦国的旧贵族进行了严厉打击,但是也存在说一套,做一套的情况。

《史一记 ·秦本纪 》云 “鞍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鞍曰 ‘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太子不可黥 ,黥其师傅。” 均如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太子犯法应执行黥刑,但在执行的时候却因为是 “太子 ”君主的儿子,“不可黥 ”而 “黥其师傅 ”,实际上执行的却是 “议亲 ” 的内容,表面上废除贵族的特权,暗藏特权,比表面认可更具有强制性。战国时期议罪制在众人看来是被消除了,却是已深入人心,特权就是特权,人们自然而然地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就执行着这一特权法,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王子犯法不可能与庶民同罪。

对贵族、士大夫的保护。议罪制除了用于对贵族进行减刑、免刑之外,在东周时期也用于对贵族行刑的特殊程序上,对那些必须要杀的贵族,往往会保其全尸或是让其自我了断,以别于其他庶人,以示尊敬。对贵族特别是对曾经处于统治集团核心位置的成员,让其 自杀,可以使死后的遗容避免让人去讨论,照顾了自杀者的面子,更重要的是照顾了整个统治集团的颜面,还可以显示出君主的仁慈。东周时期在处理国与国的关系时,议罪制也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处理当时外交关系的重要行为准则。

东周时期,己经开始有因 “忠 ”而不惩罚的案例。“忠 ”是指臣对君的 “忠贞不二 ” 的政事情怀,“忠 ” 臣可以为君付出一切,包括生命 它来源于宗法内容的 “子对父孝 ”,“忠 ”是 “孝 ” 的政事延伸。在东周时,“孝 ” 己被统治者所提倡。

议罪制与战争发起、平息也有密切关系。贵族的安危,是两国交战过程中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说,在东周时期,只要有宗法的存在,就必然会有维护贵族特权的议罪制存在。议罪制是宗法社会的特权规范,它的终极目的就是维护宗法秩序的存在。

以西周东周的周天子、到后来的皇帝为代表的最高统治者,是立法者,排除了他遵守法律的可能性,那么维持宗法社会还需要依靠其他贵族阶层,就要适当放松对他们的管制,因此即使在商鞍变法期间,也存在特权,有了特权就有特权法进行保护,就有议罪制的实施。

或者说,只要一时是宗法社会,那么议罪制就毫无疑问的存在,因为议罪制是使宗法式的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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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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