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男子酒后欲发生性关系,女网友称朋友是警察得以离开,法院判了

安徽19岁男子邀女网友到酒吧喝酒,以送其回家为由带至宾馆,在对方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强行亲吻对方,欲发生性关系。女网友称自己朋友是警察,王某某因害怕停止侵犯行为,未阻拦对方离开宾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男,2003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某县,高中文化。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相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同年8月30日22时左右,许某某在朋友李某某的陪同下应王某某邀请前往淮北市相山区某酒吧喝酒娱乐。

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某以送许某某回家为由,将许某某的手提包拿在手中,后以归还手提包为许诺,带许某某乘出租车至淮北市相山区某某宾馆,并以此要求许某某送其进入宾馆房间。

进入房间后,在许某某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王某某强行亲吻许某某面部、颈部,并用手触摸其胸部,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许某某强烈反抗挣脱后,给其朋友拨打电话时被王某某挂断,导致电话未接通。后许某某称自己朋友是警察,王某某因害怕便停止了侵犯行为,随后许某某离开宾馆房间,王某某未阻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王某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王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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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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