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风险分类迎来重要变革

中国商报(记者 王彤旭)千呼万唤始出来。曾在2019年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并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我国银行业金融资产分类自2007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发布以来的最大变革。新规的出台,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近日出台,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图片由摄图网提供)

风险分类扩容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及分类要求。

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在近年来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的短板也亟待补足。在此背景下,新规提出,商业银行应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规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提出金融资产、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强调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并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

与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办法同时规定,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资产风险分类实施五级分类法,分类范围仅限于信贷资产。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业综合经营步伐加快,非信贷资产在银行资产中的占比上升较快,部分银行非信贷类资产比重超过一半,资产的风险特征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进一步拓展风险分类对象,严格分类标准和要求,更准确地识别信用风险,更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办法不仅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也针对前期部分商业银行在内控合规方面的实践短板,进一步对银行业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性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保持长效机制,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这些都对我国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有着最直接的推动作用。”独立国际策略研究员陈佳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

在现行的监管要求中,资产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留下了一定的灰色操作空间。

为推动银行业以债务人为核心开展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业内人士表示,这既符合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所指出的,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的观点,也与银保监会202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高度一致。

在新规中,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对于不良资产的认定,办法明确,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可疑类”金融资产的定义中加入了“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的表述。有业内人士称,这也意味着办法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这有助于解决现行标准下同一债务人在商业银行多笔贷款资产风险分类不一致的问题。考虑到非零售客户往往在商业银行有多笔贷款等,其履约风险可能会在不同的贷款之间传导,因此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更加客观准确。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而言,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来说,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细化重组资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所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

而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一是明确了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规定,细化了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在设置重组观察期方面,办法要求,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在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同时指出,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的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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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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