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 近日,新疆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中规定了以下14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
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
购买本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购买拍卖自住住房;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租赁住房;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离休、退休;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本规范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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