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商与盐官的勾结,对当时社会风气,造成了哪些不良影响?

繁重的盐业浮费及贿赂盐官所需银两,需要消耗盐商大量的资金。盐商们为了弥补这一亏耗,只能以逃避正课、贱买贵卖的方式实现利润的增值。

在封建榷盐制度下,官督商销的形式势必使盐商的经营活动处处受到盐政官员的监督。而盐商的种种贿赂行为,恰恰使这样的监督形同虚设,盐官接受盐商的钱财,也必然为其非法营利打开方便之门,盐政衙门不再是盐商的监督者,而成为盐商专卖权之下的庇护者。

与盐商的非法经营相对应,盐官倚权保护盐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准许盐商任意压低收价,剥削灶户,获取巨额利润。

盐商在盐引派发额、引价不变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为了转嫁盐官对其的克扣勒索。在盐场收盐时,通过“大桶重秤”的方式,压低场价,对灶户实施剥削。

嘉庆时期,监察御史王赠芳认为场灶贩私的主要原因是盐商压低收价所致。除了盐商压榨剥削之外,灶户贩私另一因素还在于盐商的“射利私煎”,对于盐商在盐场的肆虐行为,作为以稳定盐务生产、稽查私盐为要务的场官们则“未尝过问,即别经发觉,上官亦以调停了事,一味姑容。”在盐官们的保护下,盐商的行为则无所顾忌。

第二,纵放盐商捆载夹带,朦隐多斤,获取“无课”之利。

清代盐法规定,盐商捆载盐斤多有定额。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盐区的状况,额定引数也随之改变。其实,清廷针对不同盐区情况而定引盐之法,是国家统筹之举,对于稳定盐业的正常运营是有积极意义的。为了限制盐商“私行夹带盐斤,影射滋弊”的非法行为,清廷对此已作了未雨绸缪的考虑,一方面通过严苛的刑律禁止,规定如盐商“伪造引者斩,引与盐离,以私盐论。”一方面也允许盐商在规定下“并引加斤”。

但是,这些都无以阻止盐商对引外巨额盐利的追求。在盐商看来,政府按引行盐、按引纳课的规定,对他们的暴利追求是一种限制。于是,盐商在盐场不按定额捆载盐斤,而是加重多困。清代盐场掣验盐斤衙门是掣验所,对于盐商多捆夹带盐斤行为,完全在掣验之时可以查出。而对于盐官,由于平日与盐商交往甚密,在掣验时往往任凭盐商夹带,这些夹带之盐,多以官盐的名义出卖,以此法盐商获得丰厚非法利润。

当然,不是所有盐商都能够以此方式获利,只有那些与盐官结纳贿赂的豪商、奸商们才有此机会。那些奸商“做斤改斤”“奸商斤多,入贿则可以填少。”而“良商斤少,不入贿则可以填多。”对于掣官索得奸商使费“未掣之先,暗做斤两,已掣之后,暗改斤两。斤多者纳银反少,斤少者纳银反多,奸商之盐日赢,良商之盐日壅,输纳不均,则害课,口岸不销,则害引,其弊三。”

针对奸商与盐官沆瀣一气,公然夹带之弊,清廷已做清查。但对于盐商夹带等行为,盐官则一味姑息,当朝廷派员严挚清查之时“引盐未到掣亭,胥吏已通线索。”可见,盐官对盐商的夹带不仅仅是纵容可形容,已达到“偏袒”“共赢”的地步。

第三,无视盐商捏报淹销,蒙混失船,获取“补运”之利。

“淹销补运”是引岸制度下清廷对盐商行盐过程中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具体规定是商人持引运盐,如遇水淹,即可呈报当地有司,待地方官勘查清楚,确有水淹事实,作出结论再呈报盐政运司,运司依据地方官所报淹毁数量,重新发给引票,以补商毁盐斤,所补盐斤不再重征课税。

本来此举,对于盐的正常运行,于国、于商、于民皆是有益之举。但是,不义之盐商,却利用此等规定,任意“捏报淹销”。不言而喻,从这段话中可以探知,盐商所得“补运”之利,正是混淆与失事引船中的二三艘未失事之船。对于这种情况,地方官在勘查时怎能不知。但“不肖商人捏报失风失水,厚馈地方官营弁出结。”而“不肖地方官营弁勒索馈礼出结。”

可见,盐官在勘查的过程中,接受商贿,而不顾国家利益。对此损公肥私之举,清廷时刻严令禁止,对于盐官执权为盐商取利行为,清廷却仅“罚俸一年”,惩罚视乎轻了一些,盐官的一年俸银较之受商之贿,实乃小屋见大屋。这样,很难根治盐官的营私舞弊,使盐官与盐商的勾结肆无忌惮,愈演愈烈。

第四,无视盐商结伙、越境贩私,助涨盐商借引行私之弊。

商私是清代私盐中的一种,但商私与其他私盐类别不同之处是,盐商贩私最为隐蔽,明行官盐,暗里贩私,由于盐商与缉私官员、兵丁已达成某种共识,盐船所经之地并不盘查。

另外,对盐商越境贩私,盐官也一再姑息。但不法盐商为了扩大所贩私盐的销量,在本境引岸定额已满的情况下,只能越境兜售。清代裁撤盐政随带笔帖式,原因是盐官“收受引商陋规,准商人夹带私盐。”由于盐官的纵容,盐商为了取利可以无视国家法律,最终受害的是封建国家利益。

第五,无视民生,坐视盐商窝囤抬价,获取“贵卖”之利。

政府是否能够实现预订的盐课收入,盐商是否能够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最后的决定因素在于盐的销售,而盐的销量营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盐价。所以,清廷不仅对行盐区进行划定,而且对不同口岸的食盐价格也有规定。又如山东盐区,“东纲盐价向以道里远近运费轻重为衡”,“康熙二十年定引地六十六州县盐价”“以九文至十八文为率”,“雍正七年定票地三十九州县盐价”“以五文至十二文为率”。

除了长芦、山东,清廷对其它盐区盐价依据情况均有定价。清廷还规定“势豪不准占揽引窝,商铺不准自定价值。”

此时,雍正元年所定盐价从一钱一分九厘到一钱二分四厘不等,最贵时也不超过一钱二分四厘。乾隆以后,清廷虽有定价之例,但以盐价定例增长为趋势。其实在雍正十年,清廷就有过一次增加盐价的规定,但这次增价不大,且乾隆之前该类增价次数较少。乾隆以后,朝廷增价次数渐渐增多。

乾隆以后,由于各区盐商开始活跃,与皇室、盐官的交结方式渐趋增多。他们攀附皇帝、结交盐官所需费用也在增多,而仅仅依靠朝廷增加盐价,是不能弥补交结亏空的。

在乾隆朝更为普遍,盐商在朝廷限定盐价制约下,采取各种方式冲破限定盐价,其中窝囤食盐就是一种方式。所谓窝囤,就是引盐到岸后,盐商并不急于销售,而是采取囤积的办法,等待食盐价格提高再另行出售。这样,盐商就可以获得最大利润。在这里,朱轼揭露出一个问题,就是对于盐商“匿盐闭市”“抬高盐价”行为,封疆大吏及巡盐御史从不过问,很显然,这是他们接受盐商贿赂,庇护盐商的结果。

盐官们除了坐视盐商囤积食盐抬高盐价之外,还打着恤商的旗号,以盐商“代言人”的身份奏请朝廷“当听其随地随时自为贵贱”,就是允许盐商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该地盐价,这就为盐商任意抬高盐价提供了方便之门。

总之,此行为于国不利。另外,“商人因脚价之重,不搀和不足以偿本,沙土参半,味苦不佳。”此法于民不利。总之,在官商权钱交易下“官视商为利薮,索费徇情,商借官为护符,短斤营私。”在清代盐业发展史中,出现了“官以商之富也而睃之,商以官之可以护己也而豢”的现象。在这里,暂且不论,此现象是否能是盐商消乏的原因,而是要谈一谈盐商的贿官行为,对处于中国社会末世的清代官风带来的消极影响。

盐商的交结行为对官风的影响

一般而言,官场风气包含两个不同取向,一为清廉之风,在此风影响之下,官吏中很少有贪渎行为发生。吏治清正廉明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官员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官属行政效率较高,各种机构运转正常;

一为贪渎之风,在此风影响之下,官场普遍存在官风不正、贪污案迭出的情况。吏治腐败、官员社会责任意识低下是此风的典型特征。对于清代官场,“三年清知县,十万雪花银”的诗句留给人们的印象尤为深刻,它从侧面反映了清代官场贪渎成风的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盐商贿官行为,助涨了盐官贪渎之风,盐官本是办理国家盐务人员,理应秉公执法,为涉盐群体提供方便。但由于盐商为一己私利,不惜重金贿求盐官,盐商贿赂盐官,盐官则放纵盐船、收受盐商银两,在清代盐业中已习以为常。

第二,助涨了官场中拉long关系、攀附权贵之风。

乾隆时期,左都御史张若溎奏“各省吏治之坏”情况时说:“一、换帖。司、道府、及州、县,各序齿兄弟相称,树彼此依倚之势。一、上省。府、州、县、官,借名禀事,钻营巧探,往返兼旬,延阁政务。一、宴会。上官属员,略分言欢,招优酬酢,荒职耗财。”在此,虽然不能把吏治败坏“官官相护,习以成风。”等弊全归于盐商,但盐商必定参与其中,对吏治败坏起到的却是推波助澜的不好影响。

第三,助涨官场欺上瞒下之风。

盐商与盐官狼狈为奸、相互勾结的做法就是瞒上欺下,以分盐利。当然,官商结合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国家盐课无补,食盐百姓遭殃。

小结

在清代史料中,对于盐官与盐商,盐商与其他官员间相互利用勾结的揭露,虽然并不那么直接。但是,盐商作为商人阶层中的一员,在当时社会环境下,想要求得生存空间。必须要与官僚阶层拉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找到行盐经商的保护伞,才能赚取更多的价值。这种情况,越是近于清朝盛世,就越为严重。

作为朝廷官员,理应尽职求得一方平安,这不仅仅是政治上的,而且还是经济及社会生活方面。尤其是经济利益方面,盐官的责任是保一方经济秩序的稳定,及经济生活的正常发展。

盐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应该仅是监管者,经济运行的保护者。一旦盐政官员脱离自己身份所许,出面从事商业经营,这只能破坏、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不易于经济的正常发展。在有清一代,盐官们常常参与盐业经营,成为清代盐业中的蛀虫。盐商与盐官的勾结,不仅仅败坏当时正常的盐业经营秩序,而且也对当时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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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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