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的公告

关于对交通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前告知的公告

以下机动车驾车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交通违法处理。为进一步督促当事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大队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队将在本公告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023年02月16日

地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纬四路1号

电话:0735-2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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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标签:事前   郴州市   行政处罚   拟作   驾车人   公告   湖南省   交通警察   支队   机动车   大队   当事人   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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