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赡养义务履行的法律问题解析

所谓赡养,一般是指子女在经济上对父母进行供养和扶助的行为。

《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子女对父母(法律上特指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有赡养义务,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孝善文化与家庭养老模式在现代民法制度中的传承,也是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义务的体现。

《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国孝文化源远流长,在当今法治下,德法相依、良法善治是其发展的主旋律。

本着对生命的尊重,保障受赡养人晚年幸福安康,亟需讨论赡养义务的履行,明确谁履行、履行什么、怎样履行,提出子女不赡养老人该如何解决才能保障权益又不失情意的合理方案。

一、赡养义务主体

赡养义务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亲属关系依法产生,具体而言,赡养义务人主要是成年子女。

根据学说和立法例的分类,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

自然血亲,即以子女出生的民事法律事实为判断标准,既包括婚生父母子女关系,也包括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即通过收养或者再婚的民事法律行为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确立,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拟制血亲关系的确立除需满足身份要件外,还应符合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条件。

综上所述,承担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除此而外,(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隔代血亲关系作为除父母子女外血缘联系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当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父母时,由成年(外)孙子女赡养老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规定与赡养义务履行制度中的第二顺位赡养人缜密衔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赡养义务人配偶的协助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人配偶原则上不是赡养义务的主体,但其协助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依附于赡养义务而存在,是一种从义务。

二、赡养义务内容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现代化提出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更高要求,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界定,“赡养”一词的内涵,也由原本的狭义经济供养上升扩大为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在内的更能保障老年人生存权的赡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细化了精神赡养的方式,明文规定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要通过看望、问候等方式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义务的法定性意味着国家强制力保障义务的履行,不履行将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追究。

赡养义务是作为义务。作为义务需有明确的义务人,义务人根据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以积极的方式去从事某种行为。

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物质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具有给付性质,只能通过作为的方式履行。

三、赡养义务履行方式

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法定性,法律允许在赡养人和受赡养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赡养义务履行进行协议约定,但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的行为当然无效,且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实际生活中的赡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共同居住赡养;二是不共同居住,子女通过支付赡养费、定期探望、轮流照顾等方式进行赡养

随着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化,目前,成年子女、(外)孙子女与父母、(外)祖父母不在一起居住已成常态,后者成为主流赡养方式,从最基本的法律原则的角度来看,赡养方式的选择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选择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与赡养义务内容相适应的方式。

赡养义务履行方式应当采取与赡养义务内容相适应的方式,如物质赡养义务,大多支付金钱或必要生活物资的方式履行等。

生活照料义务应当以被照料事项相适应,如送餐、洗浴、康复锻炼等。二是以受赡养人易于受领的方式。

比如受赡养人接收实物比接收金钱更方便容易,或者接收金钱比接收实物更有利等。三是尊重受赡养人意愿。

如委托赡养,将受赡养人送进养老院等机构,应当征得受赡养人同意。

四、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赡养人应依照受赡养人的赡养费给付请求权给付赡养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

此外,根据赡养制度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还应当赋予老年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赡养人配偶作为协助赡养人,若不履行赡养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可能构成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杀人罪。

其中赡养人配偶拒不赡养老人,情节恶劣的,因其不负有赡养义务,故不能单独构成遗弃罪,但夫妻双方均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赡养人配偶教唆赡养人不赡养老人,配偶可构成遗弃罪共同实行犯或教唆犯。

虐待罪是不纯正亲告罪,在一般情况下,由被害人即本文情景下的受赡养老人告诉才处理,但对于大部分老人而言,其法律常识和认知水平相当有限,加之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绝大多数情况下老人不能或不会选择状告子女。

近年来,关于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在相同主体之间的对向双务性的讨论频繁出现,

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是否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尚不统一,笔者认为,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的时间先后性可以在立法中设置为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摒弃中国孝道中的愚孝。

在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时,赋予赡养人一定的抗辩权,即赡养人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相对承担赡养义务,一方面保障父母和子女的人权,另一方面引导维护好尊老爱幼的传统,使家庭关系向“父慈子孝”的文明方向发展。

五、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救济

救济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或者妇女联合会等调解劝阻,也可依据如前所述的《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赡养人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细化受赡养人与赡养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可以引导和鼓励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签订赡养协议,尤其是在多子女家庭中。

该协议能够督促赡养人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一些家庭纠纷,有利于维护和谐的家庭氛围。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赡养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协议的约定处理,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赡养人配偶不履行协助赡养义务,导致赡养人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在起诉时,受赡养人可将赡养人配偶双方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解决赡养权纠纷举证难、起诉难的问题任重而道远,考虑到老年人的经济、身体、精神状态、认知等因素,是否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中开设赡养权纠纷的绿色通道还需进行进一步探讨。

于情而言,要最大化发挥调解的作用,注重缓和纠纷双方的关系。对于老年人这样的特殊群体,其所需的专业化法律服务远超目前实践中能提供的服务。

法庭对于老年人来讲无疑是“高阁”一般的存在,基层法律援助建设对于保障老有所依、保障老年人诉权有重要意义。

老年人的赡养权维护不仅是事关老年人的权益维护的重要问题,更是社会需要关注的重要话题。

面对老人我们更需要耐心倾听,努力改善其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尽力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通过不懈努力为老年人赡养权益保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历来中国就有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赡养老人也是社会中一直提倡的行为,在生活中时时刻刻关心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不仅要从自身做起,更要教育下一代关爱老人。

老年人赡养权的司法保护不仅是通过法律解决矛盾,更多的要在诸多规范中寻找解决纠纷的支持,恢复家庭的伦理关系和亲情关系,通过司法裁判传递新型家庭观,引领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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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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