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纳入“绿岛”、生态岛试验区等创新举措!《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欢迎来提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起草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面向社会第二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3日。其中,拟纳入江苏近年来试点建设的“绿岛”、生态岛试验区等创新举措,极具江苏特色。同时拟单列出“应对气候变化”一章,立法内容与时俱进。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列入202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正式项目。

拟对燃放烟花爆竹、建筑物外墙污染防治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主要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责任等章节。

在总则部分,《条例(草案)》拟提出,将每年6月5日环境日所在的周为本省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在监督管理、生态保护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章节,《条例(草案)》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比如,在监督管理一章,《条例(草案)》拟提出,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本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应当列明鼓励、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项目。同时,《条例(草案)》拟明确,本省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现有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污权相关内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还有很多条款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比如,《条例(草案)》拟提出,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关于光污染,《条例(草案)》拟明确,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的,鼓励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对使用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位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此外,《条例(草案)》拟提出,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为住宅、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敏感用途的,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地下水污染对项目可能存在的环境及健康影响。

极具江苏特色,拟纳入“绿岛”、生态岛试验区等创新举措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拟提出多个新词,包括绿岛、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岛试验区、限值限量管理等,这些都是江苏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出的重要创新举措。近年来,江苏紧扣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创新,形成了一批在全国叫得响、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做法。

以绿岛为例,“绿岛”,指的是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集中点(片区)内的共享环境基础设施为“绿岛”项目。《条例(草案)》拟提出,鼓励、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污染防治“绿岛”。“绿岛”管理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在生态修复部分,《条例(草案)》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建设,因地制宜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和生态岛试验区建设,提升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促进生态安全。

那么,啥是生态岛试验区?《条例(草案)》也作出了解释,生态岛试验区是指在长江沿岸、大运河沿线、沿海湿地、江河湖荡、低山丘陵等流域海域,采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对受污染、受损害、受破坏、受干扰的自然生态系统,实施科学、积极、适度的人工干预措施,促进动植物生境改善,提高生态产品供给和转化能力的区域。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作为全国唯一拥有江河湖海的省份,江苏是中国水网密度最大的地区之一,水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6.9%,居全国之首。早在2022年4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江苏省生态岛试验区建设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岛建设,以促进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和成效。

单列“应对气候变化”一章,拟逐步将“双碳”相关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条例(草案)》还单列了“ 应对气候变化”一章,其中拟提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推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逐步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减少污染排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能源体系,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此外,《条例(草案)》还拟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生产经营者都提出了相应要求。比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依法推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与落后产品的淘汰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化纤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碳排放配额,并加强对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管理。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清缴上年度碳排放配额,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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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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